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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总则s0100

第一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公司机关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全面掌握入党条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特别要重视发展对象的政治表现。注意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优入党”工作,重视发展优秀青年入党。

第二章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计划发展对象的培养和教育

第四条“入党申请人”。凡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向党组织正式以书面形式提出入党申请的人,均称作“入党申请人”。入党申请书内容一般应具备:

①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②申请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情况;

③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④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以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对每一位“入党申请人”都要热情关怀,及时谈话,加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帮助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并不是都可以列为建党的积极分子。除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②对党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积极要求入党,决心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③热心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生产、工作、学习等方面表现好;

④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团结同志,在群众中有威信。

第五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对所有入党申请人的表现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了解他们的历史和现实表现。对其中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且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培养。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按照要求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进行定期教育考察。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负责联系培养。要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组织的有关活动和一些社会工作。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所在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党办要有计划组织“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章程、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凡没有经过入党培训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七条确定“发展对象”。经过党组织满一年及以上教育、培养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对其中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准备近期发展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对“发展对象”,党支部负责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关于对×××同志入党政审的意见”。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对“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前,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的方式,征求党内外职工群众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八条“发展对象”条件基本成熟、手续完整的,所在党支部要向机关党委汇报,经机关党委同意,召开党员大会接收其入党。“发展对象”入党必需具备的材料有:

①政治审查结束,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②经过集中短期培训,并有结业证明。

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及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期间的书面思想汇报材料;

④征求党内外职工群众意见材料;

⑤“发展对象”是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的,要有所在团组织的“入党推优”表;“发展对象”是35周岁以下的青年,要征求所在团组织的意见。

第九条“发展对象”按规范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入党志愿书》由所在党支部向机关党委领取,并在两名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填写。入党介绍人必须是正式党员,一般由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党支部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审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

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负责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条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一条召开党员大会。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的程序是:

1、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到会党员数必须达到支部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且申请人和两名入党介绍人到会才能开会;

2、组织委员宣读计划发展对象名单并做好记录;

3、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4、介绍人发表意见,第

一、第二介绍人依次介绍发展对象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及主要不足等有关情况,发表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的意见;

5、到会党员每个人都要对申请人的情况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入党介绍人、支部委员和申请人对党员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解答;

6、申请人对与会同志所提出意见及今后努力方向作表态发言;

7、大会表决可以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同时讨论两名以上的同志入党时,应逐个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应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支部大会对其政治思想、工作、生活和主要不足的基本评价。二是支部党员数、到会党员数、有表决权党员人数以及表决结果;

8、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送机关党委审批。

第十二条机关党委在审批前要指派两名同志(党委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入党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将谈话情况和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三条机关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五条党支部应及时将机关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每年“七一”前夕机关党委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每季度向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找本人谈话。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六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预备党员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内容包括: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预备期间的表现以及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支委会审查后,在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机关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一般为:

1、支部书记主持,应到会党员必须达到支部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且预备党员本人到会才能开会;

2、预备党员本人宣读转正申请并汇报预备期情况;

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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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到会党员每个人都要对预备党员情况充分讨论,发表是否同意按期转正的意见;

5、预备党员对与会同志所提出意见的思想认识及今后努力方向作表态性发言;

6、大会表决。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提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举手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同时讨论两名以上预备党员转正,则应逐个进行表决;

7、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填写支部决议(决议应简要说明预备党员预备期情况,支部表决结果,要明确写明是否同意按期转正);

8、将《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材料报机关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所在支部,由支部书记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由机关党委将其《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条各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培养发展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机关党委上报次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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