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2:18: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铁路局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培 训 要 点

1、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着眼于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不懈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2、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宏观调控,均衡发展;教育引导,强化基础;求真务实,与时俱进。

3、发展党员必须坚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始终把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4、入党申请书基本内容:应有以下基本内容:

一、本人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即为什么要入党;

二、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三、对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5、自传的主要内容是:本人经历、表现和政治历史问题、奖惩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所在地、从事职业和政治面貌等情况。

6、申请入党人的管理:按申请入党人的综合表现,分别列为一般教育对象、培养对象和重点培养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包括培养对象和重点培养对象。对入党积极分子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分析,及时调整。列为培养对象的,由党小组提名,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党员大会,下同)研究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同时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情况登记表》,明确一名正式党员负责与其联系。

列为重点培养对象的,一般由党支部从培养对象中确定,经上级党组织认可后,建立《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以下简称《积极分子考察表》)开始考察。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联系人,具体负责日常培养、教育、考察工作,每季对考察情况作一次记载。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时间自建表之日算起。

7、“推优”工作: 28周岁及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

8、发展对象的确定:重点培养对象经过一年以上考察后,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或群众测评的基础上,经党小组提名,支委会集体讨论,上级党委审查同意,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列入发展计划。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年底确定一次,次年中期可作适当调整。

9、政治审查: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内容是:本人历史,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一贯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特别是在一些重大政治问题上的表现;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和抚养其成长的亲属)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本人影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找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情况清楚的,不再进行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一般应在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进行。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其入党。

第十六条 入党培训

发展对象入党前都要接受短期集中培训。每年路局党委组织部提出办班方案,列入路局培训计划,由各地区党校组织承办。各单位党组织按照要求,组织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就近参加培训。各办事处党工委负责托管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协调工作。有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可自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须报路局党委组织部备案。培训时间一般为五天(或相当于40个学时)。培训要贯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以学习《党章》等文件为主,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辅导材料。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培训的,报经路局党委组织部同意,所属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好指定的文件,并落实专人搞好学习辅导,学完规定的文件后,上级党组织应对其学习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切实保证学习效果。培训情况要在《积极分子考察表》中予以记载。没有经过培训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也不能发展入党。参加培训后,两年内没有发展入党的,应再次接受培训方可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入党公示

发展对象在履行入党手续前,应进行公示,在党内外群众中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公示情况在《积极分子考察表》中予以记载。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入党介绍人及任务

发展对象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预备党员、受留党察看党纪处分或限期改正组织处理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本人经历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并向党组织作如实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党支部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对发展对象《入党志愿书》和其他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会集体讨论,确认入党材料是否合格;

2.综合发展对象的情况,根据党员标准全面衡量,由支委会提出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入党条件的意见;

3.填写《综合审查表》;

4.准备预审材料并报请上级党组织预审; 5.研究向发展对象提问的内容和方式; 6.准备好支部大会接受预备党员的表决票; 7.草拟支部大会决议;

8.通知并指导发展对象和入党介绍人作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

第二十条 入党材料的预审

党支部在完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前,应将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报请上级党组织预审,预审材料包括:

1.《综合审查表》及附件;

2.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 3.《积极分子考察表》。 上级党组织收到预审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具体分管组织发展工作的同志)详细审阅,深入调查核实,认真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经过一年以上考察,政审情况是否清楚,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是否充分,如是同级行政负责人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是否征求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审阅后须向党委提出预审是否合格的意见。党委预审合格后,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路局党委授权审批发展党员的独立党总支,入党材料一般实行两级预审制,即党总支预审后,须再报所在地区铁路办事处党群工作部预审。铁路办事处托管单位的独立党支部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直接送所在地区铁路办事处党群工作部预审。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入党材料经上级党组织预审合格后,党支部即可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的入党问题。

出席支部大会的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会议有效;表决一般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设“赞成”、“反对”和“弃权”三个选项,“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会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予以正常计票。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逐个表决。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

1.宣布开会,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宣布支部大会的有效性;

2.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3.党员向申请入党人提问,申请入党人回答问题; 4.介绍人介绍申请入党人情况,并表明对其入党的意见;

5.党小组发表意见;

6.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汇报培养、教育、考察情况,以及入党公示、群众意见、组织审查等情况,并代表支委会提出对发展申请入党人入党的意见;

7.全体党员讨论申请入党人入党问题; 8.申请入党人表态;

9.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接受预备党员的表决; 10.宣布表决结果,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11.会议总结。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大会主题,申请入党人的主要优缺点,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对申请入党人能否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赞成、反对和弃权票数各有多少),是否接收申请入党人为预备党员,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决议

党支部大会形成接收预备党员决议后,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将《入党志愿书》(必要时可附其他材料)及时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没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应对支部大会已通过的发展对象进行审议,并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意见,再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审批预备党员前的谈话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党委成员或组织员)同申请入党人进行谈话,直接考察了解。谈话前,要对《入党志愿书》等材料进行审查,深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应着重了解申请入党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情况,考察其政治觉悟和成熟程度,肯定优点,指出缺点,明确努力方向。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

授权审批预备党员的独立党总支应由总支委员负责进行谈话。申请入党人是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一般应由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亲自谈话。

第二十五条 审批预备党员的权限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由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党委审批,经路局党委授权的独立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须在填写《入党志愿书》“审批意见”栏内注明是经授权的。局属单位党委授权所属单位独立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的,须报路局党委组织部备案。路局党委委托铁路办事处党工委管理的独立党支部发展党员,由办事处党工委审批。

临时党组织和党组不能接收和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六条 审批预备党员的时限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在支部大会通过后三个月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须经支部大会复议,再报上级党组织审批。超过六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再报上级党委审批等),预备期自重新召开的支部大会之日算起。

支部大会已通过,并上报待批的预备党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党委应抓紧在其离开单位前审批,如审批确有困难的,在办理调动手续后三个月内必须审批完毕。

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时,要认真听取对申请入党人的情况介绍,坚持集体讨论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个审议,逐个表决决定,不能用划圈或传阅的方式审批党员。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所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进行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上级党委的审批意见,预备期的起止日期,编入的党小组,党内生活制度,提出要求和希望。申请入党人批准为预备党员要在党支部大会和群众中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管理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组织,也可由党支部组织。由党支部(党总支)组织宣誓仪式时,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入党宣誓仪式的一般程序是:唱《国际歌》;致开会词;宣誓;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代表)发言;党支部(党总支)负责人讲话;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的管理

1.党组织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和党小组; 2.建立《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以下简称《预备党员考察表》),由党小组和党支部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教育和考察情况按季进行写实并作出鉴定,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3.预备期满前,进行预备党员转正公示,认真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4.党小组和党支部作预备期综合鉴定,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应按季向党组织书面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考察。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组织提交书面转正申请。

第三十二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 1.宣布开会,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宣布支部大会的有效性;

2.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内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 3.党员向预备党员提问,预备党员回答问题; 4.党小组发表意见;

5.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正的意见;

6.全体党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7.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预备党员转正的表决; 8.宣布表决结果,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9.预备党员表态; 10.会议总结。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如果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

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须及时填报《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情况表》报路局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

上级党组织对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审批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结果要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并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工作变动和外出学习期间的转正工作

预备党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应负责将教育、考察的材料转到调入单位党组织,并将有关情况介绍给调入单位。调入单位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适当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自调入新单位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预备党员外出参加学习或培训半年以上,应转正式组织关系。办理转正一般以其所处预备期较长的单位党组织为主,也可通过双方协商予以明确。 接收调入预备党员单位的党组织,对其入党材料必须进行严格审查,无法确定其预备党员身份的,报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党龄的起算时间

党组织按时讨论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党龄自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由于组织原因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或因本人工作单位变动而延期讨论转正,预备党员一直具备党员条件的,党龄也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因预备党员存在某些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查清而拖延了审批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较长时间,须经支部复议后再报党委审批的,转为正式党员后,其党龄按支部复议形成新的支部大会决议的时间算起。

被延长预备期的党员,党龄从延长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入党材料及存档

发展党员材料必须齐全,入党材料主要应包括: 1.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 2.《入党志愿书》; 3.团组织“推优”材料; 4.《积极分子考察表》; 5.《综合审查表》及附件; 6.《预备党员考察表》; 7.转正申请。 预备党员转正前,入党材料由党支部负责保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负责将本人自传、《综合审查表》及附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1至2份全面系统的)、转正申请书等五种材料,交党委存入人事档案(工人比照干部存档范围)。无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保存。《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其他入党材料,由党委集中保存(保存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年)。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应将有关情况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然后将《入党志愿书》存入本人档案(无档案的,可由其所在单位党委保存);有单独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组织意见材料的,只存组织意见,不存《入党志愿书》。

未被批准入党对象的《入党志愿书》,由党支部暂存备查。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逐级负责制,实行分层管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路局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定期研究制定全局发展党员规划,每年对局属单位的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协审,对基层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局属单位党组织要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要求,把握重点,结合实际,对下属单位上报的发展党员计划进行协审,研究制定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经党委会讨论确定,于每年底向路局党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每半年对发展党员计划进行一次分析和调整,并抓好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和计划的兑现,确保发展党员质量,保持均衡发展。同时,要建设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铁路办事处党工委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托管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都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总结经验,把发展党员作为经常性的工作认真抓好,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设专职组织员的要配齐配强,保证专职专用,并享受部门副职待遇。要加强发展党员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带团建、共青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发展党员协审制、公示制、问答制、票决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

第四十条 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党组织每年要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考核党委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发展党员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检查;情况严重的要给予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反党纪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有关单位党组织当年不能评为“四好班子”或“五好党支部”。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入党志愿书》、《综合审查表》由路局党委组织部按各单位每年发展党员计划发放。《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由各单位在路局组织部网页统计报表栏内下载。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路局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即日起施行。过去发展党员工作相关规定和解释,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南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