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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10:51: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知识产权法复习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

1、1991年1月,某甲与乙饭店签订合作开办饭店协议一份。同年3月,乙饭店开业后,未悬挂店名,但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厚味莫美包子第四代传人赵某第五代传人甲”为内客的牌匾一块。其中“厚味美包子”为大字,其余为小字,并聘请甲为该店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1980年12月,多年经营厚味美包子的丙饮食公司取得厚味美牌商标注册证,当其发现乙饭店及甲的行为后,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甲与乙饭店辩称,制作悬挂的牌匾是对“厚味美”创始人及传人赵某和甲个人身份的宣传;且丙公司的商标已过有效期,所以法院应驳回。

请回答:

(1)丙公司是否具有厚味美牌商标专用权,为什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哪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甲厂研制一种N23型高压开关,于1987年8月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5月

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乙厂于1978年5月下达N23型高压开关试制任务书,但该任务书未涉及具体技术方案。1987年12月乙厂所在县工业局向乙厂下达通知,决定将N23型高压开关列入1987年新产品开发计划。1988年6月乙厂试产,产品其主要特征之一与甲厂专利产品相同。1989年4月乙厂完成产品定型图纸,至同年底共销售20台。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交涉无效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专利权。乙厂以其在甲厂申请专利前已作好生产该产品必要准备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诉讼请求。

请回答:

(1)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什么行为或权利?

(2)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行为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3、1992年8月,某省艺术博物馆向省内外画家和书法家发出几千份邀请函,称明年5月10日是该馆建馆40周年纪念日,邀请届时参加庆典。一些画家和书法家收到邀请函后,纷纷作画或赋诗以示祝贺,并将作品赠与该博物馆。至1992年12月底,博物馆收到字、画共计1000幅,遂从中挑选100幅作品编辑称纪念画册,出版1万册公开销售:

问:(1)博物馆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为什么?

(2)博物馆是否可以将上述赠与的作品展览?为什么?

4、原告方某某根据历史记录与考证文献按照公元纪年、干支纪年、帝王年号、农民起义等编辑的一部纪年表,首次登录在上海辞书出版社编辑的《辞海》一书的附录中;被告王某某未经许可,直接在其主编的《语言大词典》中影印了此表。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被告认为纪年表里的数据全部来源于已有的历史纪年表和他人已发表的历史考证文献,没有原告的创造性智力劳动,纪年表属于“历法”,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问:该案中历史纪年表是否构成作品?是属于何种作品?

5、某轻工学校退休教员高某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完成“服装角线裁尺”,并被授予专利。1987年5月高某委托某市发明协会协助将此项技术转让,双方为此签订了意向书,但两月未有结果。同年7月,高某又与某市服装工具厂(简称工具厂)协商签订了利用该项技术联合生产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协议有效期5年,协议期间专利权不得向他人转让,由工具厂独家生产;高某负责专利技术和销售产品,另一方给予协助;双方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协商生产计划,纯利润按50%分成;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等。该协议签订后不久,市发明协会根据曾与高某签订的意向书,建议高某将该项技术转让给宋某。为此,高某与宋某签订了“服装角线裁尺”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费除交税和付发明协会手续费外,高某实得8千元。随后,高某、宋某按规定办理了专利权转让手续。1988年3月,国家专利局正式公告该项专利权的转让。不久,宋某发现工具厂正在生产该专利产品,并在市内几家商场出售该产品。经与市发明协会交涉未果,拟向法院起诉,以制止侵权行为。

现问:

(1)宋某向法院起诉时,应以哪一方为被告?为什么?

(2)对联合生产协议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6、A厂于2001年7月3日成功研制出一种漏电触电保护产品,并于7月25日进行了小批量试产,销路较好。于是,A厂于同年9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B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漏电保护器申请。经专利局审查,两种漏电触电保护装置的构想、结构、性能相同或相近。于是,确定B公司的专利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驳回了A厂的专利申请。B公司获得专利申请后,立即提出A厂继续生产该类产品是侵权行为,要求A厂立即停止生产,并赔偿损失。

1 问:

1、该专利申请依法应当核准授予A厂还是B公司?为什么?

2、A厂继续生产是否构成对B公司的专利侵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1、答题要点:

(1)丙饮食公司享有厚味美商标专用权。丙饮食公司的该商标已经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其有效期10年虽已满,但未过6个月申请续展期,仍应认为有效。

(2)甲与乙饭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

(3)甲与乙应承担责任。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2、答题要点:

(1)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一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可答先用权。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即构成此种行为。

3、答题要点:

(1)博物馆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为作者将字、画赠与博物馆,字、画的所有权移转,但著作权并不当然移转。

(2)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是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享有。所以,本案中,博物馆享有展览权。

4、答题要点:该历史纪年表属于作品;属于汇编作品。《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本案中的历史纪年表即属于此汇编作品,不是《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历法”。

5、答题要点:

(1)应将高某列为被告,是因为高某事先曾与工具厂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因而导致高某与宋某的合同无效,使宋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宋某正是基于此而起诉高某。

(2)联合生产协议有效,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本案高某与工具厂签订的联合生产协议在先,且内容真实合法,具有约束力。高某与宋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在后,该协议违反了之前其与工具厂签订的独占许可协议的约定,构成了对工具厂权益的侵害。

6、答题要点:1.该专利申请应当核准授予B公司。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取得采用先申请原则,只有在申请日为同一天的情况下才辅之以使用在先原则。本案中A厂虽然于2001年7月3日就成功研制出该产品,但其提出专利申请却在同年9月1日,而B公司于2001年8月20日就提出了专利申请,明显先于A厂申请,根据先申请原则,该专利申请应授予B公司。

2.A厂继续生产并不构成对B公司的专利侵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为在先使用人,并不视为对专利权人的侵权。本案中,A厂于B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开始制造该专利产品,并且只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因此并不构成对B公司的专利侵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复习题(附答案)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2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署名S,尊重了作者人身权,杂志社只需向译者L付款即可。你认为二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

4.著名歌唱家刘某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送给好友王某。该手稿扉页上写有“吾将不久于人世,仅以此绝笔赠吾挚友,望珍藏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王某依遗嘱密藏之。1995年王某病故,其继承人王子-获得该手稿。1998年,王子将该手稿借给学者孙某,供其研究刘某生平时参考。王子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得公诸于世”,孙某应允。1999年,孙某在征得刘某的继承人刘子的同意后,将手稿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发。

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它法律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刘某在手稿扉页上题字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遗嘱,并不丧失著作权)

(2)王某对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物权,并不享有著作权)

(3)王子对该手稿是否享有著作权,为什么?(不享有)

(4)谁对手稿享有著作权,为什么?其中哪些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刘某及刘子,除发表权以外的人身权)

(5)刘子对手稿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孙某刊印手稿并在一定范围内散发是否侵权,侵犯了谁的什么权利,为什么?(刘某的发表权)

3题.[参考答案] (1)不成立

(2)《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用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3)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4)《休闲》杂志社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请人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翻译权

(5)《休闲》杂志社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原作者S付酬

3 5.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商标的字体及色彩均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极为相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的封口十分相似。万宝路生产厂家发现后,向酒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告,要求酒厂停止使用天下景牌商标,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请问:

(1)酒厂的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法律根据是什么?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纠纷?

(3)我国商标法规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措施?

6.某收藏家购得某著名画家年轻时习作一副,后来收藏家在某学院举办一次个人收藏画展览。此时恰遇某画家来学院讲学,见到画后认为不能代表自己的水平,要求收藏家撤下该画,但收藏家不同意。画家认为收藏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故提起诉讼。

请问:该收藏家是否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为什么?

7.某企业向《中华商标》编辑部写信咨询,内容如下:

编辑同志:

我们是湖北省某县的一家乡镇企业,自1995年以来,一直使用“武汉”或“梅花”商标生产冰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原来我们企业的生产规模很小,一直也没有申请注册过该商标。今年,我们企业扩大了生产规模,准备申请注册一个商标。我们开始打算在第30类冰块、雪糕、冰淇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武汉”商标。但当我们委托一家商标事务所代理申请注册时,该事务所称“武汉”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于是,我们又研究决定,把“武汉”改为“冰凉”进行申请注册,但该事务所还说不行。

请问:我们企业为什么不能把“武汉”、“冰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1)如果你是编辑,你应当如何回答该企业提出的问题?

(2)分析该企业未注册使用“武汉”商标和“梅花”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

8.东吴丝绸工学院蚕桑系的施奉瑞教授是国内著名的研究蚕病专家,他历20年的潜心研究,在蚕病的诊断以及防治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在蚕病的病源、蚕病毒的传染规律、防治对策等方面的研究达到了世界领先水平,根据施教授研究出的防治蚕病的药物和科学施药方法,对防治蚕病有独特功效。这些研究成果已收入施奉瑞教授的专著《蚕病的病理及防治》一书并正式出版,有关研究成果也已获得了多国专利。

李治提在进修时曾于施教授门下学习,因感到从事农业工作收入少没出路,一心想出国。为了筹得自费出国学习所需费用,找到濒临倒闭的裕丰制药厂,将抄自施教授专著中所载药物配方制成的蚕药样品出示,双方一拍即合,裕丰制药厂向李治提支付了技术转让及咨询费20万元。裕丰厂将根据该药方配制的蚕药命名为“蚕宝”,李治提将从施教授专著中摘录的有关内容改写成“蚕宝”的使用说明书和宣传品提供给裕丰厂,并将宣传品广为散发。由于该药物对蚕病的防治确实有疗效,再加上裕丰厂猛烈的广告攻势,蚕宝由此旺销。裕丰厂面对蜂拥而来的订单决定寻找联营厂扩大生产规模。经人介绍,宁水农药厂以每瓶药向裕丰制药厂支付技术使用费1.8元的价格获得蚕宝的生产销售权。宁水农药厂在销售中发现裕丰制药厂并未将“蚕宝”商标注册,于是抢先将“蚕宝”作为本厂的蚕药商标向工商局申请注册,其后通知裕丰制药厂,如其生产的蚕药再以“蚕宝”销售,需向宁水农药厂支付每瓶1.8元的商标使用费。裕丰制药厂一怒之下要求解除技术使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对簿法庭。在审理中,李治提及双方使用施教授药物配方的事实被发现,施教授又将李治提和两厂家推上了被告席。

问题:

(1)施奉瑞教授的研究成果中(划线部分)哪些可以申请专利?为什么?

(2)李治提的行为侵犯了施奉瑞教授哪些权利?

(3)分析裕丰制药厂和宁水农药厂生产或销售“蚕宝”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4)根据《商标法》,宁水农药厂能否获得“蚕宝”的商标权?

9.张某与杨某准备合作创作一部中篇小说,反映当今社会的情感问题。小说初稿完成后,取名《阴晴圆缺》。由于该两人对初稿均不满意,就商量待修改后再发表。之后,张某就买了新房子,一直忙于装修,抽不出时间过问讨论修改事宜。鉴于此,杨某请了李某帮助共同修改初稿。其间,辽某曾帮助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完成后,改名为《情感真空记录》发表,署名为杨某、李某。

该小说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在读者中颇受好评,不少图书馆均将其作为文学藏书予以收藏。某学院文学专业还从该学院图书馆中复制了几本用于教学。

英文爱好者江某将该小说翻译成了英文出版,江某的朋友常某知道后也动了翻译之心,就将该小说翻译成了蒙古族文字出版,但是,该两人均未征得小说作者同意。

4 某制片人万某征求小说作者同意,请作家商某将该小说改编成了电影剧本。万某拿到电影剧本后请导演曾某将其拍成了电影。

该电影上映后,社会反映也很不错。影片中的两首插曲分别为唐某和姚某创作,这两首插曲很快成为流行歌曲被群众广为传唱。

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的插曲如此被看好,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的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中一首作为主打歌曲,为此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

面对该小说和电影的轰动情况,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随即这篇文章就被多家报刊和杂志社转载。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如果出版后小说确实和初稿大部分相同,张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

(2)辽某能否要求享有著作权?

(3)某学院文学专业从图书馆复制小说原著的行为是否属于《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

(4)本案中江某和常某的翻译出版行为是否侵犯了小说作者的著作权?

(5)对于经小说改编后的电影剧本,商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6)万某作为制片人,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曾某作为导演,对影片享有什么权利?

(7)唐某和姚某作为电影插曲的创作者,享有哪些权利?音像出版社的行为是否侵权?、(8)多家报刊和杂志社未经许可转载影评文章,是否侵犯了某报社的权利?

10.甲单位的工作人员乙在业余时间里主要利用本单位专有的技术资料研制成功一种保健饮料。甲乙双方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发生争议,于1998年7月1日同日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1998年9月13日,某外国公民丙也向中国专利局就同样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出示其于1997年8月16日在本国申请专利的证明,要求优先权。经查,该外国与我国订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条约。

问:专利局应当将专利权授予何方,为什么?

11.北京图书馆工程师陈某于1986年6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3月被授予专利权。1990年5月,陈某发现某科学院图书馆新加工的目录卡片柜使用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经了解得知该批目录柜系某县木材厂加工生产的。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木材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受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查明:木材厂曾于1989年与北京图书馆签订过目录柜加工合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经专利权人陈某同意,该木材厂一次性使用陈某的专利技术。之后,该木材厂即掌握了此项专利技术。于是同某科学院签订加工目录柜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陈某同意,擅自使用了陈某的专利技术。当陈某发现时,该厂已经生产侵权产品1700套。在诉讼中木材厂承认其行为侵犯了陈某的专利权,表示愿意遵照法律规定,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陈某的损失。经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木材厂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500元;木材厂不得再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对该专利技术负有保密义务;诉讼费100元,双方各自承担50元。

问题:

(1)木材厂曾得到专利权人同意,使用“卡片抽屉穿条装置”专利技术为北京图书馆加工目录柜,这种“一次性使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既然木材厂已实际掌握了“卡片抽屉穿条装置”技术,那么其以后使用该技术的行为,还需要再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吗?

(3)本案调解书中“保密义务”的约定有无必要,为什么?

12.伟华公司是1990年2月成立的经营销售液体鞋油擦鞋器等产品的台商独资企业,其使用的商标是“POCKET皮盖特”。1992年5月6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MKE皮盖特”中、英文两种文字的商标注册申请,1993年国家工商局在第11期《商标公告》予以公告,并核发了“POCKET皮盖特”商标注册证。1992年5月12日该公司向专利局提出“液体鞋油擦鞋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92年10月7日国家专利局经审查对该专利申请予以公告,并于1993年5月6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大华公司于1991年5月开始生产皮盖特液体鞋油擦鞋器,使用“意达”牌注册商标。在其生产销售的“意达”牌液体鞋油擦鞋器的商标标识上印有“POCKET”字样,大华公司在伟华公司该项专利申请日之后仍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销售,而且既无扩大生产规模,也未将此项技术转让他人;在伟华取得“POCKET皮盖特”商标专用权后,公司既没有立即停止使用印有“POCKET”字样的商标标识,也未收回其已投放市场的带有“POCKET”字样的商标标识的液体轻油擦鞋器或更换商标标识,公司尚有库存约20万个带“POCKET”字样的商标标识产品。伟华公司在取得商标专用权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后,发现被告在其生产的擦鞋器上使用原告注册的“POCKET”商标,而且生产、销售的擦鞋器同原告已经取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液体鞋油擦鞋

5 器相同,认为是对其商标专用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根据《商标法》规定,分析大华公司是否侵犯伟华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2)根据《专利法》规定,分析大华公司是否侵犯伟华公司液体鞋油擦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分析商标使用与商标注册的关系?

13.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

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13题.[参考答案] (1)侵权。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其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分)

②享有署名权的人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在作品上署名,例如是否署名、署真名还是署假名等。署名顺序也是署名的内容之一,因为作者姓名顺序排列先后的不同反映了作者对合作作品的不同贡献,它所带来的精神利益、社会评价也有区别。(3分)

③合作作者甲乙都有权行使其署名权,但是任何一方行使其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利益。乙在行使自己的署名权时损害了甲的利益,因而构成侵权。(3分)

④在合作作者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协商解决,既有的协商结果应该得到双方的共同遵守。第一版的署名顺序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是违约行为。(2分)

(2)不侵权,本案中乙的行为只是有些欠妥。理由是:

①作为合作作者,甲乙双方对作品都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2分)

②表明作者的先后顺序并不影响合作作者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故本案中乙调整署名顺序即使有误,也没侵犯甲的署名权。(4分)

③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并未明确包括决定作者署名顺序的权利;著作权法也没有将变更作者署名顺序列为侵权行为。(2分)

④本案中甲乙双方虽对署名顺序有明确约定,乙擅自改动署名顺序也只是违反约定的问题,而不构成对署名权的侵害。(2分)

14.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14题.[参考答案]

(1)该项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业余发明人乙所有。(2分)其理由为:

①就本题所提供的资料可知,甲与乙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为委托开发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乙完成并向甲交付了委托开发出来的技术,全部权利归甲公司所有。(2分)

②技术T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开发任务之结果,故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可知,该项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业余发明人所有。(2分)

(2)该纠纷可以通过以下诸方式予以解决:

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1分)

②由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1分)

③在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仲裁协议的前提下,可由仲裁机构仲裁。(1分)

④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审判方式解决。(1分)

15.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6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15题.[参考答案]

(1)自1988年3月起,乙厂成为\"长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对该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甲乙未经乙厂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即服装)上使用\"长城\"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构成侵权。(3分)

(2)甲厂的商标侵权行为从1988年3月开始(或从乙厂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因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其被核准注册之日,故在此日期之前,乙厂对\"长城\"商标并无专用权,因此此前不会发生侵权。(3分)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侵权方应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在服装或者与其类似的商品上使用。

①与乙厂协商取得许可,双方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分)

②购买该商标的所有权。(2分)

16.1996年4月23日,歌唱演员孙某去作曲家钱某家作客,得知钱某当天刚创作完成歌曲《母亲》,便提出试唱一遍,钱某欣然同意。孙某领悟能力极强,试唱效果甚佳,孙某、钱某皆满意。孙某提出是否可专由他演唱此歌,钱某答复以后再说。孙某于几天后,一次义演上即演唱此歌,并称此歌是由其新创作的歌曲。孙某对该歌曲的演唱引起轰动。第三天其电视台即邀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此歌,孙某得酬金500元。此事为钱某得知即起诉法院,诉孙某侵权。请就此案,回答如下问题:

(1)歌曲《母亲》的著作权归谁?

(2)孙某义演歌曲《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

(3)孙某对其演唱的歌曲《母亲》是否享有表演者权,为什么?

(4)孙某在庆“五?一”文艺晚会上演唱《母亲》的行为是否侵权?为什么?如属侵权行为,侵犯了谁的何种著作权?

16题.[参考答案]

(1)属作曲家钱某。(1分)

(2)属侵权行为。(1分)因歌曲《母亲》未发表,依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须经著作权人许可。(1分)

(3)不享有。(1分)因其本身就是侵权作品,不能获得表演者权。(1分)

(4)属侵权行为。(1分)因为未经著作权人钱某许可。(l分)侵犯了作者钱某的署名权、发表权、表演权、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1分)

17.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上一直使用在中国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家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1993年获中国外观设什专利,公司子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子1993年4月:日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自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将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请问:本案应如何审理?

18.1993年7月31日,市文教小组邀请黄艺仁等8人参加其主办的庆祝“八一”建军节文艺晚会演出,并请市音像出版社将这次晚会的演出作了录音,并于1993年8月出版了这次文艺晚会的专辑盒式音带,出版时未征得其许可,也未向其支付报酬。黄艺仁等8人认为市音像出版社未经其许可以营利目的对其表演录音,侵犯了其著作权。音像出版社则认为自己是应文艺晚会的主办单位省文教小组的要求进行录音,不存在侵权问题。

试问:

(1)出版社是否侵犯了黄艺仁等的权利?为什么?

(2)音像出版社不构成侵权,请说出其理由;若构成侵权,那么侵犯了黄艺仁等人的何种权利? (3)音像出版社与黄艺仁等在出版音带时应办理何种手续?

19.1985年浙江省某电视大学完全按照1984年中央电大的某教授的录音带,自己编制出录音讲义,共计两万余套,其销售范围仅限于本省电视函授大学学员。扣除基本费后,收支基本平衡。该录音讲义未署该教授之名,未取得许可证,亦未支付报酬。该教授发现后,向法院起诉。

问:如何处理此案。

7 20.某制片厂摄制一部电影,由王某人导演。王某拍摄了全片近三分之一镜头时,同制片厂发生矛盾,制片厂将王某换下,让徐某继续指导该部影片。电影公映后,王某发现影片中没有自己的署名便找到制片厂,制片厂称:你只是一名工人,我们有权决定是否让你导演,以及署谁的名字。

问:制片厂是否侵权。

21.是位医学专家,想出版一本细胞学图谱,但不会作图,即与B商量请其作图,B在A的指导下,按A的意图绘制了图谱,A即编排整理成《细胞学图谱》并交付出版,但两人在谁是作者的问题上发生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该图谱是否为合作作品?

(2)该图谱的著作权归属如何?

22.1985年4月,红星纺织厂为自己生产的毛巾布申请注册了“山林”商标,由于生产质量好,所以销路也很好。1986年3月,前锋棉纺厂在自己生产的窗帘布上也使用了“山林”商标,同年4月,丽华纺织厂在自己生产的地毯上也使用了“山林”商标,这两个厂使用“山林”商标都没有经过红星纺织厂的许可。

问:前锋棉纺厂和丽华纺织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17题.[参考答案]

(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同获得的专利权;(2分)

(2)原告在京设立“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连锁店,这些连锁店的牛肉而在消费者中有一定知名度,应认定为知名商品。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装磺,依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3分)

(3)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赔偿原告有关商誉损失并消除影响。(2分)

19题.[参考答案]属于侵权行为。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两万套非属少量,且又未署名。

20题.[参考答案]制片厂侵犯了王某的署名权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7道(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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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9-3-3

1、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稿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发表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在事前未征得他的同意,事后也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责任。但是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问题] 王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2002年1月1日,《音乐家》杂志发表了作曲家赵某创作的一首以民族唱法演唱的音乐作品《朝霞》。

2002年2月1日,某艺术院校的学生钱某看到该音乐作品以后,为完成教师孙某布置的作业,就将该作品改编成通俗歌曲,命名为《太阳升》,并将其提交给老师孙某。钱某并未在作业中标明该歌曲改编自赵某的音乐作品《朝霞》。

孙某也是一位歌唱演员,为提高知名度,他正在筹划举办个人巡回演唱会。看到其学生钱某提交的作业《太阳升》以后,孙某决定在其个人巡回演唱会中演唱该歌曲。由于工作疏忽,孙某未将该决定告知其学生钱某。2003年3月1日,孙某的演唱会如期举行,该演唱会免费对公众开发,孙某也不收取任何报酬。演唱中,孙某向观众表明该《太阳升》为其学生钱某所创作,并对其表示了感谢。

孙某的演唱会引起了李氏音像公司的关注。2003年4月1日,李氏音像公司与孙某签约录制了以孙某的演唱会为内容的录像制品,并公开发行。其合同约定,录像制品的录制、发行所涉及的著作权许可授权事宜均由孙某负责办理,但孙某认为录制自己的演唱会不会涉及其他人的权利,因此也未再处理此事。

2003年5月1日,录像制品以光盘的形式发行后,周氏唱片公司购买了部分光盘。不久,周氏公司拟出版一辑名为《太阳颂》的录音制品,并选中了《太阳升》作为其中的主打歌曲。该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太阳升》系以发表作品,不需要取得作者的授权即可用以录制录音制品。故,周氏公司直接请其雇员演唱,并录制完成了该辑录音作品。事后,周氏公司按照规定与惯例向钱某寄去的报酬。

天南电视台购买了部分周氏公司发行的《太阳颂》唱片。2003年7月1日,天南电视台在营业中用该唱片播放了歌曲《太阳升》。按照以往习惯,天南电视台也并没有就该播放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8 地北系当地的有线电视台,在天南电视台播放歌曲《太阳升》时,地北转播了天南电视台的该期节目,并且也没有就该转播行为向任何人请求许可,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钱某、孙某、李氏音像公司、周氏唱片公司、天南电视台、地北有线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属于侵权行为,则侵犯了哪个(些)主体的权利;并指出著作权法上的相关依据。

3、特别公司是国家某行政机关主管的一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部分上缴的独立企业法人。1992年,特别公司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拟制作一种特别纪念章。为了使该特别纪念章能够充分表现其特别意义,该特别公司便开始设计其特别纪念章的正面图案。不久,特别公司便从一本杂志上发现了简单先生发表的一幅美术作品《简陋》,该公司认为《简陋》的色彩、图案和创意完全符合其纪念章正面图案的构想,便决定以此为模本。经过精心设计,以《简陋》之图案为正面图案的纪念章制作完成。该特别公司共制作了这样的纪念章2万枚。特别公司在选图、制作的过程中,自始至终未与著作权人取得联系。1993年10月,简单先生获知自己的美术作品《简陋》被特别公司使用,便与特别公司进行交涉,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简单先生认为特别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纪念章,侵犯其著作权。而特别公司则辩称,其行为是一种执行国家公务的行为,是《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一种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问题]该特别公司的行为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吗?为什么?

4、甲公司制造出了一种新型的投影仪,并且立刻申请发明专利权。其最初的权利要求书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包括ABC三个必要技术特征,但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认为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为了获得专利权,甲公司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方案修改为具有ABCD四个必要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最终获得了专利权。

但后来的实践证明,缺少D技术特征,并不影响该技术方案的技术目的的实现。因此甲公司实际生产销售的投影仪产品仅包括A、B、C三个技术特征。

甲公司的投影仪产品推向市场后,立刻出现了大量功能相类似的投影仪产品。经过分析,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三项必要技术特征;丙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E四项必要技术特征;丁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F五项技术特征,且丁公司已经将具备该技术方案的投影仪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戊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H三项必要技术特征;己公司生产的投影仪具有A、B、C、D四项技术特征,但投影仪系采用了一种新的专利方法来生产,该方法完全不同于甲公司的生产方法。

[问题] 试分别分析以上案例中乙、丙、丁、戊、己五家公司制造、销售投影仪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为什么?

5、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问题] 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

6、甲厂去年以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使用“香脆”二字作未注册商标。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为土豆片、锅巴。

[问题]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7、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商标注册证;1993年3月1日经国家工商局批准续展10年。1991年1月7日,第二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第一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决定由天龙阁饭店聘请高渊为面案厨师,从3月份起经营包子。该饭店开业后,即在店门上方悬挂了一块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内容的牌匾,中间大号字书写着“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款的“正宗”和下款的“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号字。店门附近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认为,“狗不理”是该公司为自己经营的包子所注册的商标,天龙阁饭店的招牌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遂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一审法院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和第二审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都认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悬挂的牌匾,全文内容只是宣传了狗不理包子传人的个人身份;他们没有在自己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与“狗不理”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

[问题] 第

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如何分析处理本案?

9

参考答案:

1、答:(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的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给他署名,故侵犯其著作权。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2、答:(1)钱某的行为侵犯了赵某的署名权,虽然钱某的改编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该行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2)孙某的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著作权,也侵犯了赵某的著作权。赵某的作品已经发表,而钱某的作品尚未发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才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3)李氏音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氏与孙某的合同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而不能免除李氏的侵权责任

(4)周氏唱片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依法律规定,录制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赵某、钱某的音乐作品系被在先录制为录像制品,而非录音制品,且在先录制行为本身就已经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不符合此法定许可的要件;

(5)天南电视台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和周氏唱片公司的录制者权,天南电视台虽然可以不经赵某、钱某、周氏唱片公司的许可而播放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

(6)地北有线电视台侵犯了赵某、钱某的著作权,周氏唱片公司的录制者权和天南电视台的广播电视组织权,地北有线电视台虽然可以不经赵某、钱某、周氏唱片公司的许可而播放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但应当支付报酬,另外,作为广播电视组织的天南电视台享有禁止未经其许可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权利。

3、答:特别公司的行为不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而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其理由是:(1)特别公司虽然是国家某行政机关直接领导下的一个公司,但该公司本身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不是国家机关;(2)特别纪念章主要是用于收藏和纪念,不是国家公务行为。所以,特别公司以营利目的使用简单先生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不是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答:(1)在侵权判断中应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而不是与专利权人实际生产的产品进行比较;

(2)甲公司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修改或者意见陈述所明确放弃的内容不能被重新囊括到其保护范围之中(禁止反悔原则)

(3)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乙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4)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

如果丙公司产品中E必要技术特征与甲公司专利技术中的D必要技术特征不是等同的,则丙公司不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5)丁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丁公司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管F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均如此,其中包括从属专利问题);

(6)戊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戊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并没有覆盖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

(7)己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己公司的产品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覆盖了甲公司的专利技术所包含的必要技术特征,甲公司享有的是产品专利权,不管该产品是用何种方法制造的,均落入甲公司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5、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

(3)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不侵权。

10

6、答:(1)①不能。香脆二字直接说明了土豆片、锅巴的特点,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不具有显著特征。

(2)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商标评审委员会

7、答:

一、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正确。 “狗不理”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高渊虽自称为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权使用方面的协议。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因此,天龙阁饭店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七)、

(十)项的规定,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判决对天龙阁饭店和高渊的行为性质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商标法部分)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某酒厂在其生产的某种酒上于1994年以长安牌申请商标注册,其商标注册申请能否依法被获准注册.

(二)案例分析

回答是依法应当获准注册.原因是虽然我国商标法1993年修订后,在商标的禁用规定中,规定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而长安县当时是西安市的一个直属县,好像与商标法的规定不符合,不能获得注册.但该规定还有一种例外,即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尽管长安系长安县的名称,但因其具有古都西京的含义,故不在禁用之列,所以可以获准注册.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

甲奶粉厂与乙奶粉厂签订的一份联营合同规定,双方共同投资建立丙奶粉厂,丙奶粉厂成立后生产的奶粉用甲奶粉厂的塑料包装袋.联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丙奶粉厂生产出合格的产品,要求甲奶粉厂以合同提供塑料包装袋时,甲奶粉厂以塑料包装袋上印有该厂的注册商标而拒绝提供,遂形成纠纷. 案例分析

回答是甲奶粉厂拒绝提供塑料包装袋的行为并无不当.原因是该塑料包装袋上印有甲奶粉厂的注册商标标识,丙奶粉厂虽然是甲奶粉厂投资建立的奶粉厂,但该厂并非甲奶粉厂的车间或者非独立核算的分厂,而是另一个商事主体,对于甲奶粉厂而言是”他人”,按我国商标法规定,他人欲使用注册商标人的注册商标,应与其签订注册商标转让或使用许可合同,由于丙奶粉厂并未与甲奶粉厂签订此类合同,所以无权使用其带有注册商标的塑料包装袋.也就是说原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中由丙奶粉厂使用甲奶粉厂塑料包装袋的约定因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应为无效.补充的办法是由丙奶粉厂与甲奶粉厂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联营合同的附件,并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案例三

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诉哈尔滨天龙阁饭店、高渊侵犯商标权案

案情

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与被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1991年3月,被告天龙阁饭店开业后,即在该店门上方悬挂“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为内容的牌匾一块,并聘请高渊为该店面案厨师。该店自1991年3月起经营包子。

本案审理情况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和制作、悬挂上述牌匾的行为,是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和第五代传人高耀林和高渊的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故原告认为两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使用权证据不足。

11 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以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为理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

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原审被上诉人天龙阁饭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大字是“天津狗不理包子”,上是“正宗”下是“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均为小字,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原审上诉人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于1980年7月已经取得国家工商局商标注册证;1993年3月1 日,国家工商局又批准该商标续展10年。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委托国家工商局鉴定,认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签订合作协议和制作、悬挂前述牌匾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狗不理牌”商标是原审上诉人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原审被上诉人高渊虽自称为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原审被上诉人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因此,天龙阁饭店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

(七)、

(十)项的规定,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因此给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造成的损失。原判决对天龙阁饭店和高渊的行为性质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1994年12月28日判决:

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哈经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1993)香经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

二、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

三、天龙阁饭店和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负担。

四、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应赔偿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44800元。此项赔偿为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付,逾期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380元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共同负担。

本案评析

本案涉及到商标的侵权与正当使用的问题,高渊作为“狗不理”包子创始人高贵友的第五代传人,这是其个人身份,应该可以由高渊享有正当表述的权利。但是,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而且,“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有权并受法律保护。如果“狗不理”被使用在饭店的牌匾上,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导致误认,并最终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五项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对商标权人禁止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许可权和使用权的侵害。该种商标侵权行为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①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这种行为是最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②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国家工商局1999年《关于商标行政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近似商标的判断“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务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导致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③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类似商品的认定,我国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协定》),该协定是1957年在法国尼斯签订,其将商品分为34个大类 ,服务项目为8个大类。④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又称销售侵权。该行为严重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混淆商品来源,损害了消费者及商标权人利益。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①有经销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②不论行为人有无主观过错;③不以情节轻重及是否获利为要件。我国商标法在第56条第312 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权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这种行为又称商标标识侵权。商标标识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组合形成的商标物质实体。伪造即仿造他人的商标图样或商标标识;擅自制造是指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未取得印制资格或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或授权而印制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即买卖、经销违法的注册商标标识。

(4)反向假冒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是指行为人将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商标权人同意,撤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了商标的商品上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行为是未经许可,在他人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借他人的优质商品为自己树立品牌,该行为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其后果使商标权人失去了利用商标建立产品信誉的机会。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它损害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该种行为属间接侵权,其行为后果造成混淆、误认,损害注册商标的信誉,更严重的是损害了企业的商誉,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该种行为也属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本案被告属于以上第一种侵权行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

“乡巴佬”商标驳回复审案

案情

申请复审人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93)商标申驳字13166号】,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的主要理由:该商标有贬低人的含义,用作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乡巴佬”没有贬低人的含义,使用于酒,有返朴归真之感,该商标出自农民自谦之词,是申请人公司共同心愿。该词是对农民善意称颂,没有不良影响,且来自民间传说。

本案复审情况

处理结果:经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一旦进入市场,将面对广大消费者,而消费者并不了解“乡巴佬”一词是申请人集体的心愿。客观上,“乡巴佬”是对农民的鄙称,反映出对农民群众的不尊重,用其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决定,湖南常德市慧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乡巴佬酒业分公司在第33类酒商品上申请注册“乡巴佬”商标予以驳回。

评析

商标本身也是社会文化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我国对各民族的尊重,防止利用商标欺骗消费者,宣扬色情、凶杀、暴力、迷信等,维护道德风尚,净化社会环境,我国商标法规定以下的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一、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

《商标法 》第8条第1款第(9)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它是商标注册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是民事活动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的体现。商标法的这一规定是原则性的,在商标实务中需要个案认定。在商标评审中,有悖道德或易于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具有不良政治影响的文字、图形。如“台湾联邦”、“造反有理”等。(2)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文字、图形。如“钱拳权”、“金钱万岁”、“二房”等。(3)具有明显封建迷信色彩或有伤宗教感情的文字、图形。如“观音”等。(4)具有色情淫秽含义的文字、图形。(5)侵犯他人姓名、肖像、版权、外观设计专利等民事权利的。如“马拉多纳”等。当然如果权利人同意的或已丧失权利的,不受此限。

本案商标属于违反《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因此,应当驳回其注册申请。因为“乡巴佬”商标涉及对农民的鄙视,如果注册,必然会损害农民的形象。

需要指出的一点是,《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实际上还起到补充《商标法》第8条的其他规定的作用,对该条前几项没有明确禁止规定,但又不宜作为商标注册的文字或图形,可以依据第8条第1款第(9)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

除了《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以外,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也不能作为商标。这是《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7)项的内容。实际上第(7)项的规定与第(9)项的规定是一致的,体现了国家对多民族相互尊重,共同团结的政策,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的需要,同样体现商标注册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当注意,这里的“民族歧视”,应作广义理解,即它不仅指对我国各民族的民族歧视,还包括对世界其他民族的民族歧视;不仅指民族歧视,还包括种族歧视在内。例如商标局就曾经根据《商标法》的这一规定驳回“DARKY”的商标注册申请,因其含义为“黑鬼”。

案例五

东海市一业余摄影者王某在1996年6月给自家的宠物狗拍摄了一幅照片,题名为《我的跟班》。同年又 将其发表在《东海晚报》上。1998年某日,王某在本市一超市购物时发现东海市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饮料上的注册商标使用了该照片;东海市玩具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使用在其生产的玩具上 并于1996年 10月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1998年 4月获得授权;东海市依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作为包装袋上的装潢使用。上述三家公司的使用王某均一无所知。

问题:(1)、蓝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东海市玩具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东海市依家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将该照片作为商品的包装装潢使用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4)、如果王某和这 三家公司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案例六

原告台湾某企业,“爱家”是其在大陆注册的商标,使用在家居类产品上。被告某市爱家超市。原告认为,被告的商号使用了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辩称:自己使用的企业名称是合法登记注册而产生的商号权,与原告的 商标权都是平等的民事权利,所以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侵权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问题(1)、本案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2)、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一定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目前我国有无解决这些冲突以及解决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冲突的法律依据?(提示:如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著作权与物权的冲突等)

(3)我国在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的弊端是什么?

(4)、如何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

链接案例及 分析: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是西安的一个集百货、名品专卖、大型超市、西餐厅等多种功能一体的高档商业中心。某日,该省榆林市也有一个“榆林世纪金花购物商城”开业。世纪金花购物中心的企业名称为“世纪金花股份有限公司”,并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1999年“世纪金花”文字获得商标注册,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业、组织商业和广告展览、商店橱窗布置”。(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类似商品喝服务区分表》规定,在的35类中特别注明:“该类尤其不包括:其主要职能是销售商品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世纪金花所从事的正好是销售商品的商业企业活动,因此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榆林世纪金花购物商城的企业名称为“榆林市世纪金花购物有限公司”,经过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因此,许多消费者误以为西安世纪金花购物中心在榆林增设营业网点,西安世纪金花购物中心欲寻求法律保护,却遭遇到合法产生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二者的冲突,因为在我国,商标注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局,公司登记注册制度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注:参照的法律依据包括,1999年4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范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北京高院2002年12月《关于商标与使用 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案例七

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开展一项活动,称其具有申报世界记录的代理权,并且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北京张某经过120次极限训练,从80米高空正在 飞行的飞机中蹦极,欲申报世界记录。飞行前与家人告别,写下遗书,后来才知道自己申报的是“基尼斯”,而非“吉尼斯”,其英文的Guinne是世界驰名商标,并且申报“吉尼斯”是不收费的。张某向上海浦东法院起诉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法院判决张某败诉。法院查明,上海大世界基尼斯总部隐瞒了其不是“吉尼斯”的真像,实际上“吉尼斯”,在中国的唯一的代理机构上14 辽宁“吉尼斯”,但被告不构成商业欺诈,因为原告与被告的合同是关于“基尼斯”世界记录的而不是“吉尼斯”。

问题:(1)、“基尼斯”与“吉尼斯”是否卫近似商标?

(2)、上海“基尼斯”大世界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主张侵权赔偿者应当是谁?

(3)、张某能够获得法律救济吗?

案例八

南湖灯具厂98年4月1日向国家工商局的商标局申请“南湖”商标,98 年4月10日经审查认为“南湖”为县以上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98 年4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此时,临县一灯具厂一直使用未注册的“南湖”商标。

问题:(1)、若灯具厂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采取措施的时间?

(2)、你认为复审的结果如何?

(3)、若复审结果维持了初审决定,不予公告,灯具厂应当采取救济措施是什么?若复审结果改变了初审决定,临县灯具厂能否再使用“南湖”商标?

案例九

A酒厂为了改善生产经营形象,拟推出一种新酒,新酒的名称取材于一著名的历史传说。为进行前期宣传工作,该厂发现著名画家王某曾就该历史传说创作的一幅画,正好可用于宣传品上,为推出的新酒宣传助阵。A厂在未征得王某同意,将该画印刷于宣传品上进行宣传。由于宣传策略对路,加上结合美好的历史传说和名画效应,该酒在附近几个省市销量很大。A厂就将该画作为外观设计向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并取得了专利权。此后,画家王某对A酒厂提出侵权诉讼,要求A酒厂根据该种白酒的销量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后来,A酒厂与该画家庭外和解,画家同意A酒厂继续使用其画作为外观设计,A酒厂每年支付相应数额的使用费给该画家。在此之后,B酒厂看到此形势,将该画作为装潢的一部分,推出一种新酒,并准备将该画作为商标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B酒厂的行为使A酒厂的产品销售受到一定的冲击。

问题:(1)A酒厂未征得许可使用该画,是否侵犯该画家的权利?为什么? (2)B酒厂是否侵犯A酒厂的权利,如果是那么侵犯了A酒厂的什么权利? (3)B酒厂能否将该画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中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4)画家王某根据A酒厂的产品销量提出的200万元的赔偿要求,从数额上来看是否有法律上的依据,为什么?

(5)本案中涉及了哪几类知识产权,如何协调这几类知识产权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冲突。

四 商业秘密保护案例

甲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李某,跳槽到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乙公司。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李某和乙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甲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乙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载有甲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文件。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从甲公司带至乙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乙公司称其不知道李某带来的材料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乙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李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乙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专利法部分)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西农8号系某农林大学的两位教授培育的一代西瓜优良品种,因其为职务成果,1993年6月由该大学以一代杂种的育种方法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方法发明专利申请,1996年获得专利授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一种西瓜一代杂种的育种方法,其特征是以ww150为母本,以ww102为父本,配置成杂种一代新品种西农8号.该品种有高产优质抗病耐重差适应性强等突出特点,曾先后获得全国超金钟冠农西瓜优良品种评比金瓜杯等多种奖项.1996年又获国家科委等五部委授予的国家级新品种证书.1997年荣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中国专利发明金奖.经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推广,新增经济效益十亿元以上,成为国内最走俏,经济效益最佳的西瓜品种之一.

15 1998年以来,某农林大学发现某省种子公司在市场销售标有西农8号子样的西瓜种子,而该种子公司并未获得其授权.在经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遂向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专利侵权成立,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

(二)本案分析:

某农林大学在对西农8号的保护方面,申请了方法专利,后又对其产品的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且均获得了专利权,应当说知识产权意识是比较强的.而对种子这类产品的知识产权发明,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所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还可以多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手段,如根据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的规定,对于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具备适用名称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申请,取得授权品种的地位,得到15到20年的品种专用权.对于像西农8号这样的知名商品,还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成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在该案纠纷的处理上,也有值得研究的地方.尽管西农8号是用专利方法直接生产的产品,被告方未经授权经营该产品,应当构成专利侵权.但这样认定在法律上也有值得研究之处.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可以延及用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但这里是有前提条件的,其前他条件就是专利法另有规定者外.这里所谓的专利法另有规定,应当是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西农8号是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方法,依法享有专利权.但作为直接用该方法所直接生产的西农8号并不享有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权.故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西农8号西瓜种子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由于西农8号未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所以某种子公司的行为也不构成授权品种侵权.

对于某种子公司这种违背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损人利己的行为,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完备的今天,还是可以找到制裁的法律依据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簧,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簧,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享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应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西农8号属于知名商品是明确的.某种子公司毫无掩饰地使用西农8号这一商品名称,侵犯了作为拥有者某农林大学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同样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认定与处理,与专利侵权的处理结果可以说是异曲同工,而又可以避免前一种处理方法可能碰到的法律障碍. 案例 二

(一)、基本案情

李某研究开发了一无级变速的设备于1994年9月5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王某也独立开发了与之大致相同的无级变速的设备,于1994年3月6日在机械工业部举办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了该设备,并于1994年9月6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发明专利申请.法国人伊万,将其在法国研制的与李某,王某相同的设备于1994年9月4日向法国专利管理机关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又于1995年9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提出优先权要求.李某的专利申请于1996年3月5日被专利局公开.

试问,李某,王某,伊万三人的专利申请哪个具有新颖性,并说明理由.

(二)本案分析

本案例涉及专利申请中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况,专利的抵触申请以及外国优先权的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目的在于考察对优惠期,抵触申请的构成,以及优先权日,优先权期法律规定的理解.

王某的发明创造虽然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技术会议上首次展出,在其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属于丧失新颖性的法定例外情况,其专利申请应当不丧失新颖性,但由于李某的申请先于王某,且李某的申请在王某的申请后公开,构成抵触申请,故王某的申请损失新颖性.法国人伊万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虽然比李某的申请迟,但由于中,法两国均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伊万在法国的专利申请日1994年9月4日,在中国申请后又要求优先权,由于未过12个月的优先权期,所以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视为在1994年9月4日提出,较之李某的专利申请早一天,与李某的专利申请比较,伊万的专利申请有新颖性,但是由于该发明创造已由王某于1994年3月6日的展出而进入已有技术领域,故伊万的专利申请亦不具有新颖性. 案例三

基本案情

张某在甲研究所任工程师期间,研究所安排其开发一种高压阀门产品,1994年10月5日张某退休时尚未完成此项产品的开发.退休后张某与乙工厂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工厂协助张某继续完成此项产品的开发.产品开发成功后,乙工厂有制造该项产品的权利,专利申请权归张某.该产品开发成功后,张某于1995年10月5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甲研究所得知此情况后,以该产品系职务发明为由,要求张某与之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张某怕影响与甲研究所的关系,遂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经过登记,公告,甲研究所成为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人.当乙工厂按张某开发的成果制造高压阀门产品,并进行广告宣传时,甲研究所遂向有关单位发送材料,声明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阻止他人与乙工厂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乙工厂的生产受到16 严重的阻碍.在此情况下,乙工厂遂向法院起诉,以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为依据,认为其享有该产品的生产权,甲研究所的诋毁宣传,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甲研究所提起反诉,主张该产品是其专利产品,乙工厂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需要思考的问题:

1,该高压阀门产品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2,张某就该高压阀门产品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3,张某与甲研究所所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4,乙工厂以甲研究所对实施不正当竞争能否成立?

5,甲研究所的反诉能否成立?

(二)本案分析

本案例意在考察对离退休人员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如何确定其为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规定的掌握情况.

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虽然是在其退休之后,但由于系在其退休后一年时间之内,而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又是张某在职期间尚未完成的产品开发任务,所涉及的成果应当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作为完成者本人无权以此与他人签订合同,所以,张某与乙工厂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张某不应享有对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其申请权应由研究所享有.而该案中的现实情况是张某已经申请了专利,并且获得了专利权,成为了专利权人.研究所应当与张某通过专利纠纷诉讼,以解决其专利权争议.可是研究所却采取与张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这种形式,在合同签订中存在胁迫的情况,按当时的>的有关规定,采取胁迫的手段所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可这一无效的合同却导致了一个专利权回归的结果,所以也就无需再考虑这份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正因为研究所系该产品的合法的专利权人,而乙工厂与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无效,所以研究所撒发材料,说明正确情况的行为,构不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应驳回乙工厂的起诉.因研究所系这一产品的合法专利权人,所以其反诉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将其一项发明创造于1996年2月的一天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邮戳上的日期无法辨认,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1996年2月29日,后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被授权,假定在2006年3月1日,该专利权人发现他人未经其许可制造该专利产品,专利权人能否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二)、案例分析

结论是专利权人不能追究制造该产品者的侵权责任,原因是该产品虽然原来是专利产品,但因其已超过专利保护期限,原专利权人已不再对其享有垄断权.

本问题意在考察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从何时开设计算,以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终止时间.按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一般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该专利申请虽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但因为邮戳上的日期无法辨认,所以其专利申请应当按专利局实际收到的日期计算,即该专利申请的日期为1996年2月29日,后该申请被批准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即从1996年2月29日起计算,按实用新型专利权10年的保护期限,起终止期限应为2006年2月29日,即2006年2月底,可是因为虽然1996年为闰年,2月是29日,但2006年并非闰年,2月只有28日,所以该专利权的终止期限只能是2006年2月28日,他人制造该产品的时间是2006年3月1日,已超过了该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虽然未经许可,此种行为依法并不侵权

案例五

甲研究所将其研究开发的长寿命阴极于1984年某月某日在一家全国性的报纸上进行广告宣传,仅声明该产品可以显著延长彩色显像管的寿命,别无其他文字表明该产品的构造等,1985年中国专利法生效后,该研究所就公开的这一产品申请专利能否获得批准? 案例六

一乡镇企业在某技术市场购买了一套有关生产花粉营养品的技术资料,因无法按其生产出花粉产品,遂与某大学签订了一份技术合同.合同约定,该乡镇企业提供经费与报酬外,并提供2公斤花粉作为原料,派遣3名仅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协助研究开发工作,对于开发出的成果如何申请专利合同未作约定.该大学由一名专业为化学的副教授与一名具有中级职称的实验员进行开发工作,历经半年时间用化学方法开发出了数种峰花粉精产品,后该大学就峰花粉精提取分离技术单独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乡镇企业得知此事后,要求作为共同发明人与某大学共同就此项技术申请专利.

试问乡镇企业的这种要求能否依法给予支持? 案例七

17 某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研制的高氧医用液体治疗仪,使氧气溶解入葡萄糖溶液或生理盐水溶液中,通过静脉输注高氧液体,治疗各种急慢性缺血缺氧疾病,被称为“液体高压氧仓”,必要技术特征是通过一个量子溶氧发生器将氧气液化,对于严重烧伤后的缺氧和抗SARS给氧的新渠道。在2003年获得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发现成都、吉林等地的医院使用的产品和自己研制的专利产品实质特征相同(通过量子溶氧发生器将氧气液化的原理),只是溶氧的出气部位不同,专利产品的溶氧出气口设在溶氧发生器的侧面,行为人的产品溶氧出气口在溶氧发生器的后面。

问题:

1、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判定侵权的原则是什么?侵犯专利权的何种权利?

2、专利权人应当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权利人应当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有哪些?

3、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原告在诉讼中应当采取的策略有 哪些?

4、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的抗辩事由一般 有哪些?

案例八

李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改变螺纹钢产品形态’, 申请人指出:现有的螺纹钢产品为9米、12米两种规格长度的,该申请的主要目的是针对具体工程的需求将规格化的螺纹钢变为工程所需求的不同长度的规格的螺纹钢,即定向生产定向销售。将螺纹钢生产的无方向化销售模式改变为定向性产品销售方式。国家专利局驳回其申请并通知李某,李某不服。

问题:

1、请分析国家专利局驳回申请的理由。

2、李某对驳回申请不服,可以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案例九

1998年刘某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了“全封闭式环形列车摩擦动力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98101009。7,其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增加摩擦力或摩擦力矩来提高输出功率,是一种能量增大装置。国家专利局驳回其申请,刘某不服。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复审委维持了专利局的决定。刘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刘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问题:

1、国家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是否正确?

2、刘某应当采取哪些救济措施?如果向法院起诉,向哪个法院起诉,被告是谁?

3、链接案例:有人申请一项发明专利,他主张发明的核心内容是:给轮船一个驱动力,使之启动,产生波浪,波浪通过该发明人的发明的一种设备可以发电,产生的电能一方面可使轮船继续前进,又可供轮船上使用,如照明等,这样轮船可不停的行走,电能也可源源不断的产生。请问:这样的发明能否批准专利,为什么?

案例十

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经与乙厂交涉无果,遂向法院起诉保护其专利权。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合法并驳回甲厂的诉讼请求。

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甲厂被授权的专利可能是何种?

(2)、乙厂请求法院确认的是何种权利?

(3)乙厂主张不构成侵犯甲厂专利权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

(4)、若乙厂还继续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在质量上与甲厂竞争,那么乙厂应当采取哪些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5)、假设乙厂请求宣告甲厂的专利权无效,应在何时、以及何种理由、向谁提出?若甲厂对无效宣告的决定不服,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6)、若甲厂授权专利时,还要求了外国专利权,甲厂当时应当履行的手续有哪些?

案例十一

西安市李某等三人发明了一种污水处理设备,并取得专利权。他们发现有 两家造纸厂未经许可,使用其专利产品,但不知是谁生产制造的,于是李某等权利人只能与使用人交涉,并想在使用人处获得证据,但使用人禁止其进入生产场地来取得证据。

问题:(1)、按照我国专利法规定,权利人在向法院起诉前如何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该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哪里?

(3)、制造者、使用者的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如果使用者是在市场上合法购买来的产品并且不知其是侵权产品,使用者是否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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