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批条件
申请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规定的文件材料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提前或逾期,海关均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海关领取或登陆广州海关互联网站下载);(见本《指南》附件1)
2.《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向海关领取或登陆广州海关互联网站下载);(见本《指南》附件2)
3.《报关员情况登记表》(向海关领取或登陆广州海关互联网站下载)(有报关员的提交);(见本《指南》附件3)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内资企业提交);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复印件(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交);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
8.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材料。
注:
1.请企业办事人员将文件资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确认,并提供原件交海关验核。
2.海关审核同意受理的,申请人须及时办理企业数据的录入手续。申请人凭受理回执及领证人身份证件原件领取新证。
四、审批时限:所递交的资料真实、齐全、有效,5个工作日。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换证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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