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变更
一、业务概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如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地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请主管地海关核准。
二、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企业和报关员的管理规定》
三、办事程序
第一步:已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持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批件、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到主管海关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第二步:主管海关受理并对变更材料审核后,修改企业档案数据库,并开通企业十位数编码。
第三步:主管海关为企业重新核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企业即可在上海关区办理报关手续。
四、办事对象的义务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在商务部门备案登记,从事进出口活动的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需交验的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企业介绍信(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企业变更申请书
(3)变更后的的营业执照;
(4)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
(6)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7)《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8)变更后的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9)变更后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合同;
(8)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文件;
(9)企业情况登记表
五、办事机构的义务
1、主管海关受理并对变更材料审核,修改企业档案数据库,并开通企业十位数编码。
2、主管海关为企业重新核发《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并加盖“海关注册备案专用章”,企业即可在上海关区办理报关手续。
六、办事机构
各区、县所在地海关、监管站
七、办事时限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