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一、审批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二、申请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提交);
5.拟备案报关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的提交);
6、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注:根据总署2017年9号公告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有关业务的,第3条可提供以下任一文件材料: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复印件。
温馨提示:
1.企业需要预录入申请信息,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后,方可到所在地海关企管业务窗口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2.企业办事人员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三、审批时限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
四、审批结果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证书长期有效。
对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的,同时核发《报关人员备案证明》。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从企业管理网上办事平台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五、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
一、审批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材料
1.《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变更申请书》;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变更申请的提交)。
温馨提示:
1.企业需要预录入申请信息,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后,方可到所在地海关企管业务窗口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2.企业办事人员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三、审批时限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变更。
四、审批结果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变更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办理企业信息变更手续,同时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报关单位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向海关提交的注册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销
一、审批条件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依照本条第一款主动办理注销手续的,海关可以在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其注册登记。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注册登记(注销、补证)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企业已办结海关手续和海关税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文件;
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的提交)。
温馨提示:
1.企业需要预录入申请信息,申请信息提交成功后,方可到所在地海关企管业务窗口递交纸质申请资料。
2.企业办事人员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应当加盖企业公章确认,按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三、审批时限
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注销。
四、审批结果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注销材料进行核对。经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同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向企业出具《企业办结海关手续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