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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2:40: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

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6月27日 工银发[2000]102号)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陕西分行可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各自营业部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附:中国工商银行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人民币保函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非融资类人民币保函(以下称人民币保函)是指银行应保函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保函申请人不履行某非融资类交易项下责任或义务时,承担一定人民币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 保函种类包括贸易、工程项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及维修保函、一年期以内的付款保函及其他非融资类保函。 

第三条 出具人民币保函必须以真实的商品交易或工程建设项目为依据。

第四条 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级机构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

第五条 人民币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

第二章 保函的申请 

第六条 申请办理人民币保函的客户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事业法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受理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

(二)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或协议、标书等;

(三)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符合要求的保证金和反担保。

第七条 申请开立人民币保函时,保函申请人应向受理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函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名称、地址、业务联系人及电话;

2.保函受益人名称及地址;

3.被担保合同号、标号或项目名称等;

4.合同总金额;

5.保函金额;

6.保函种类;

7.保函有效期限;

8.保函申请人的有效签章。

(二)证明保函交易背景的合同、协议、标书等;

(三)保函申请人上两年度和本年度当期财务报告;

(四)根据本办法规定需要提供的反担保合同;

(五)按规定需要被授权客户提交的有关授权文件;

(六)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保函申请人开户行受理客户申请,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一级分行、总行直接受理客户申请。

第三章 保证金和反担保 

第九条 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收取一定比例人民币保证金或等值的外汇保证金。aaa级客户可以免收保证金;a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10%(含)以上;a级客户的保证金在保函金额的30%(含)以上;bbb级(含)以下客户必须存足保函金额100%的保证金。对不能统一评级的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查同意,行长批准,可以比照aa级(含)以上客户标准收取保证金,其他未评级客户一律收取100%保证金。

保函保证金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用于到期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不得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

第十条 保函申请人应提供保函金额扣除保证金后差额部分的反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反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应长于保函有效期。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掌握。

对aaa级优质客户,经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审贷委员会审查同意,行长批准,可以免予提供反担保。

对提供存单、凭证式国债、工、农、中、建、交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的客户,可减收或免收保证金。

对用于质押的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等权利凭证,受理行应认真审查其权属和价值及票面要素是否完整、有效,并通过查询存款行或承兑行,核对印鉴、密押或密码等方式确认其真实、可靠性。

受理行对上述权利凭证审核无误、同意以其作质押后,应专柜保管、专人负责,以保证凭证的安全和质权的实现。在保函有效期内,质押权利凭证不得兑现,但对先于保函到期的权利凭证,受理行可以在凭证到期日后兑现,并将兑现价款转入出质人保证金账户,以保证其反担保义务的履行。

第四章 保函的审批和开具 

第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应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经总行同意,一级分行可转授权一级分行营业部审批和开具人民币保函。 

第十二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对贸易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项目贷款审批权限执行,房地产开发项下人民币保函的单笔审批权限比照房地产开发贷款审批权限执行。对交存100%保证金或提供存单质押等低风险反担保的,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可不受单笔审批权限的限制。 

第十三条 人民币保函业务的审查、审批程序:

(一)信贷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的合法资格;

2.保函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真实;

3.有关交易、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

4.保函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5.保函申请人的资产负债、效益、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测算申请人是否有到期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能力;

6.对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审查保函申请人或反担保人是否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反担保;

7.其他有关事项。

信贷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送计划财务部门。

(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审查保函金额是否控制在人民币保函总额度内并签署意见,送法律事务部门。

(三)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审查以下内容:

1.保函申请人主体资格;

2.是否在授权权限之内;

3.开立保函协议、反担保函、保函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保证范围、保证期限、保证责任是否明确、合理;

4.按规定需要提供反担保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法律事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主管信贷的副行长。

(四)主管副行长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批,按规定需经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

(五)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查、审批同意开具人民币保函的,受理行应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立保函协议》,在保函申请人按约定存足保证金、提供反担保并缴纳手续费后,信贷部门根据保函审批表和会计部门出具已收妥保证金和手续费的证明填具保函,送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发。 

第十五条 人民币保函的有效期限应根据主合同(或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确定,贸易项下的保函期限不超过1年(含),工程项下的保函期限不超过3年(含),超过上述期限必须报总行审批。不得开具期限敞口保函。 

第十六条 开具人民币保函应根据保函风险度按季收取保函金额0.5‰~3‰的担保费,每笔保函另收取保函金额万分之一的手续费,最低100元。 

第十七条 因担保事项变更,保函申请人与受益人协商一致后经担保行同意,可重新订立《开立保函协议》并由担保行开具新的保函。新保函的办理程序与原保函相同,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另行收费。原保函和原《开立保函协议》由保函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银行三方协议终止。

第五章 检查管理 

第十八条 担保行开具人民币保函后,应即时登录信贷管理台账,加强跟踪检查,防止出现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行合同或偿还债务的事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有关交易、项目的进展情况,保函申请人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约定供货、付款或施工等;

(二)保函申请人担保期内的经营活动、信用情况和财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担保期间是否发生贷款逾期、欠息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三)反担保情况,抵押物、质物价值变化,反担保人担保能力的变化情况等;

(四)其他可能影响保函申请人履约能力或支付能力的事项。

在检查中一旦发现保函申请人有违约行为、财务状况恶化、反担保价值或反担保能力下降以及其他不利因素,担保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九条 建立人民币保函业务档案,主要包括保函申请书,有关合同、协议和标书等文件,反担保合同文本,开立保函协议,保函文本,保函付款通知、付款凭证和保函失效记录等。人民币保函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工商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 第六章 保函的履行和垫付处理 

第二十条 在保函有效期内保函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担保行受理保函受益人的书面追索,经审查符合保函项下条件的,向受益人履行支付或赔偿责任,并根据《开立保函协议》的约定,从保函申请人保证金专户和其他存款账户扣款,不足部分由银行垫付。同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保函到期当日发生的垫付款项转入保函申请人逾期贷款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

(二)就保函垫付款项向保函申请人进行催收;

(三)及时处理抵押物、质物或向反担保人追偿,尽量减少垫款损失;

(四)保函项下垫款未还清之前,不再为该保函申请人开具新的人民币保函;对单笔保函垫款15天以上或年内发生2笔以上垫款的保函申请人,经办行不再为其办理非全额保证金人民币保函业务。

第七章 总额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人民币保函实行总额控制。人民币保函总额按年确定并下达分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章 部门职责 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人民币保函业务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一)计划财务部门的职责:及时核定、控制和调整人民币保函总额指标。

(二)信贷部门的职责:(1)受理客户提出的人民币保函申请并进行调查和审查;(2)办理反担保手续;(3)开具保函后的跟踪检查;(4)清收保函垫付款项。其中工商信贷部门负责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项目信贷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住房信贷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下的人民币保函项目。

(三)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制订、审查反担保合同、《开立保函协议》和保函文本。

(四)会计结算部门的职责:负责保函业务的会计处理、手续费收取和保证金专户的管理(有关会计核算手续由总行会计结算部另文下发)。

(五)管理信息部门的职责:对会计部门提供的保函业务有关数据进行及时、准确地统计和报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

第二十三条 对违规、越权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对当年人民币保函垫付率超过0.3%的分行,总行将提高其对保函申请人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办理人民币保函业务直至取消人民币保函业务办理权等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未经总行批准,境内各分支机构之间不得相互出具保函(包括反担保)。

境内机构与海外分行、境外附属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出具保函,但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 

第二十六条 各行应统一使用总行法律事务部制订的开立保函协议、反担保函和保函的格式文本。需对文本条款进行一般性调整或修改的,应报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批准。开具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须报总行审批(保函申请人存入100%保证金或提供低风险反担保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对以合同等其他形式提供的非融资类银行担保,比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执行。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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