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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约谈制度1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5: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廉洁约谈制度

实行约谈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正错误,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

(一)在贯彻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力的;

(二)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方面或个人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情节轻微的;

(四)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 涉及侵害群众利益苗头性问题的;

(六)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问题,情节轻微的;

(七)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或错误情节轻微,不需要

给予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约谈方式:

(一)提醒约谈。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提醒约谈。

(二)履职约谈。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情节轻微的,进行履职约谈。

(三)点题约谈。对群众反映或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等共性问题的,进行点题约谈。

(四)函询约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进行函询约谈。

(五)诫勉约谈。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尚未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诫勉约谈。

(六)容错约谈。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进行纠错谈话。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现场约谈。 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相关承办室拟制谈话提纲。

(二)约谈通知。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案管室统一登记、编号、制作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由本人签收。

(三)约谈实施。约谈要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约谈对象要对照党章写认识,必要时要写出书面检讨,需制定整改措施的,限期整改。约谈由专人记录,约谈对象签字,存档备案。

约谈纪律:

(一)坚持依纪依法约谈。实施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约谈参与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泄露有关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二)讲究方法策略,文明约谈,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一般应在党委或纪委设立的约谈室进行。

(四)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主动说明组织尚未掌握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发现约谈对象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

(五)约谈中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情况,不允许将举报件交给约谈对象本人。约谈对象不得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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