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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拆所带给我们的困扰

发布时间:2020-03-03 14:17: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谈强拆所带给我们的困扰

——基于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思考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新的问题和现象也应运而生。强拆和钉子户,作为城市建设过程的一种特殊现象,被广大民众所关注和讨论着。因此也带给了我们许多困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到底是什么关系,如何看待强拆并解决之等等。其实,在很多现实情况下,某些人假借着公共利益的名义通过迫害其他个人的利益来实现自身的个人利益,而这才是目前强拆中最重要的问题。另外,从中我们也能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民主能够促进效率。

【关键词】强拆;钉子户;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民主;效率

随着我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拆迁成为了全国许多城市的普遍现象,拆旧房建新楼已经是城市建设的一大措施。由此也带来了许多非常严重的问题,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强拆问题以及与之而来的钉子户。这些年来,社会上频频出现房主反抗强拆、钉子户与开发商作斗争等等类似报道,最牛钉子户更是吸引了全国人民的关注。于是,掀起了一场又一场关于是否应该强拆的争论,无论是学术界还是政界,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专家教授,无论是在茶前还是在饭后,争论都喋喋不休。

在众多强拆事件中,最受关注的莫过于这四起事件,其一是发生在北京北坞村的事件,村民席新柱为抵抗拆迁选择自焚;其二是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房主吴苹与开发商苦苦对峙两年半时间,在周围房屋皆被拆并被挖下10多米深坑导致房子成为“孤岛”以后仍然坚持,不过,最后她还是选择了妥协;其三是海珠最牛钉子户事件,屋主李雪菊一家人孤守了他们的房子近五年,最后以李家和开发商双方各让一步的结果告终;其四是安徽蚌埠市朝阳街的钉子户张安房拒绝搬迁六年多,为守住牢房,他借来藏獒买来七条狗,甚至装了摄像头,2011年末他被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了刑事拘留。从以上几起事件中可见,强拆和钉子户现象确实非常严重,又由于民众的广泛关注使得社会影响力非同凡响。分析和研究这类事件对我们了解政府的职能、公共性的概念有很重大的意义,并能为更好的解决强拆问题出谋划策。

一、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专家们讨论“政府是否应该强拆”这一问题时,往往会把它抽象为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进而演变为关于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争论。尽管两者不尽相同,但从本质上看,强拆确实牵涉到如何协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

不同学者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即私益)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早在古罗马时期,著名哲学家、政治家西塞罗就提出了“公益优先于私益”的主张,这一观点被一直延续了下来,至今众多学者和政治家都对此表示深切赞同。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公益不过是私益的总和和抽象,私益才是最终目的。支持者们提出:公益只能是私利的和谐组合,脱离了私利便无公益;不仅如此,公共利益的提高是通过个人利益的提高来实现的,而且正当追求自利所带来的公益绝对大于牺牲自利所带来的公益。1

有很多争论得不到统一意见是因为这些讨论缺乏更高层次的评价标准,比如辩论高校是否应该扩招这 1参考百度百科“公共利益”条目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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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时,有些人看重的是扩招所立即带来的问题和收益,有些人关注的则是长远层面的;如果一方一直在陈述扩招以后带来种种问题对社会不利,而另一方一直在表达扩招带来的长远利益将是巨大的,那么这一场辩论就会因为各执一词而变得乏味;所以,在辩论前,双方应该就辩题达成一个共同的评判标准,即高校扩招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长远发展和进步。在此基础上,正反两者分析短期和长期以及利和弊。从上面不同学者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不同观点中,我们能看出他们其实是基于同一个标准——公共利益长远上的最大化提高,而公共利益指的是社会中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之和。我认为,这种长远上公共利益的有效提高也就是最大程度的社会长远发展和进步应该是我们评价强拆的标准。

因此,争论的焦点应该是政府所谓的牺牲个人利益是否真的能实现公共利益的增加,或者追求个人利益是否能提高公共利益,以及如果两者皆可那么哪种途径增加的公共利益更多。按照现代美德观的看法,也就是前面表述的“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在每个人都拥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情况下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应该是最大的。这种看法基于市场经济和自由社会的概念,我们知道,经济学中把帕累托最优状态定义为最高效率,而这种状态正是出于一种完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可见,尽管人们都是出于自利并不关心公共利益,但是他们无意中却对公共利益做出了最大的贡献。与之对应,政府的职责便是保障这种追求个人利益的自由,而不是去干涉个人利益,更不是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而任意损害个人利益。

但我们不能局限于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可能性,还要关注实现的条件。要使得追求个人利益比牺牲个人利益带来更多公共利益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正当”,即个人不能去损害他人的私益,也就是说自由是有限度的。现实生活中,个人之间的利益不是相互独立的,他们既有共同利益又有相互冲突的利益。如果出于共同利益,他们相互合作那么就能实现双赢;如果是由于利益的相互冲突,一方在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他自身的利益,这种个人利益的提高就不能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甚至往往会减少公共利益。因此,社会中会出现个人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同样也会出现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对于前者,政府显然应该保障个人利益之间的平等性,使得个人利益免受他人不正当的侵害;对于后者,政府首先应该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而且也要保证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也就是说,不仅要公共利益得到提高,而且要求具体实现途径应该具有正当性,从而使得公共利益最大化。

我认为存在这么两种情况:政府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提高而主动迫害个人利益,和在面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都存在受到损害的威胁而两者不能周全的情况下,政府被迫损害个人利益。实际上,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两者的处理方法也应该不同。正如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上提到的两种情况:机车司机面对前方有五个人在铁轨上和另外一条轨道上只有一个人时是否要转向,和作为一个旁观者是否应该把一个胖子推下桥堵住机车的路以救其将要撞上的五个人。这里前者是被迫的,而后者是主动的。虽然结果都是牺牲了少数人的生命从而救了多数人,但公开课现场学生对两者的态度却很大不同,多数人对前者持肯定而对后者持否定。因此,我也认为政府被迫损害个人利益以实现公共利益有其合理性,而如果政府主动迫害个人利益来实现所谓的公共利益就是一种不正当的行为。

二、谈强拆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行政强拆实际上是一种政府主动迫害个人利益来实现所谓公共利益的一种典型方式。基于上面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分析中的一点,即公共利益的提高应该拥有正当性,我认为“强拆”这一手段是不正当的、也是不合理的,它实际上阻碍了人民实现更高的公共利益。2011年,行政强拆被取消,强制拆迁与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决,也就是说,行政部门不再具有强拆决定权。尽管如此,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不正当的强拆现象仍然存在。

如果要彻底解决强拆问题,我们应该分析其产生的具体原因,并且我认为拆迁一定要实现自愿原则,房主应该有选择是否拆迁的自由,这种自由要受到保护。具体分析最初给出的四起事件,我们能发现钉子户坚守的原因主要都是补偿过少,所谓的“对房子感情深厚”其实起着很小的影响,这关乎的更多是他们的生存问题而不是感情问题。“北坞村的拆迁补偿是一平方米的土地换一平方米的楼房,价值高低一目了然,村民们自有的土地可以盖成房屋出租,而搬到楼房靠什么吃饭都成了问题。另外,村民根本没地方搬迁,所谓的回迁楼正在建设中,谁也不知道什么时候建成。”正是对于补偿的不满,才使得席新柱舍身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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挡拆迁。对于重庆最牛钉子户,开发商提出:“以房换房,并且是平街门面房一层换一层,二层换二层,大小也可以不变化”。房主吴苹和杨武也认可了这一条件,但同时提出三条:“一是撤销当时房管局向法院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二是上述三公司的法人代表需要带着身份证同时出现;三是要带来三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她认为,拆迁涉及到上述三个公司,故而一定要三个公司法人代表出现。并说道:“只有一个公司签了,房子推倒了,协议不被执行怎么办?”可见,他们也是担心补偿得不到落实才坚守在自己的房子里。海珠最牛钉子户的情况也是由于谈不拢拆迁补偿条件,李家才和中惠置业展开了近五年的拉锯战。李雪菊说:“祖屋是7兄妹在广州唯一的房产,要兼顾到每个人的权益,在祖屋一楼经营印刷作坊是她甚至父亲和患病兄姐的唯一生活来源,开发商最初提出的补偿条件根本无法接受。”再看安徽蚌埠市朝阳街的

2钉子户事件,开发商提出补偿张安房兄弟4人2套房,而张安房要求的是给兄弟和其父亲共5套房。 我认为,这些房主提出的补偿条件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开发商整天喊的“漫天要价”。他们原来的生活并不富裕,甚至很艰苦,这些房子就是他们的全部财产,而且对有些人而言房子是他们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开发商想要拆掉他们的房子,当然要充分保障他们以后的生活。而所谓的按市场价给予补偿不能保证他们以后的生活,因为这些房子不仅仅是他们居住的地方,也是他们生存的地方。试想,如果拆迁以后的生活变得更加糟糕,有谁会同意这种行为。开发商不应该单单制定一个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而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合适的补偿,其中最重要的是以房主自愿为原则。如果开发商能够提供对房主以后生活有充足保障的条件,让消除他们对未来生存的担忧,他们是应该会搬迁的。

这种条件的达成可以通过自由协商解决。同强拆一样,乌坎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且事件最终得到了比较满意的解决。我们可以借鉴解决这起事件的一个很重要的途径,那便是协商。正是通过协商,使得政府上层和村民都能够满意其处理方案。开发商也应该在拆迁问题上和房主进行自由协商,而且应该是事前协商,也就是在拆迁之间就应该协商好具体的补偿方案,得到每位房主的同意。通过协商,房主和开发商肯定可以实现双赢。

三、最严重的问题

对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公共利益不易界定。我们不能很明显的判断和鉴定出政府、开发商的作为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还是自身利益,这种不易界定性所引发的问题已经不仅仅是无助于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是会对公共利益造成很严重的损害。

在很多情况下,强拆实际上已经变质了。某些人表面上借着公共利益的名义,实际上则是通过迫害其他个人的利益来实现他自身的个人利益,或者通过损害其他少数人的利益来实现他们少数人的利益。重庆最牛钉子户吴苹说:“事实上,它保护的既不是国家利益,也不是公共利益,保护的只是开发商的利益。”

在北坞村拆迁事件中,北坞村的拆迁土地用途是“建设一个高标准的酒店,此外玉泉慧谷二期将成为办公和科研区”。在针对一些村民的访谈中,没有一个表示自愿腾退改造,原因和上面提到的大抵相同。政府于是通过威胁“所有拒签腾退协议的公职人员回家”的方式来达成拆迁目的。不仅如此,村民的房屋还经常遭受不明破坏,出现断水、断电情况,甚至还有村民被殴打。更为重要的是,拆迁中有一个被忽略的庞大群体:那些到城市打工只能租廉价房屋的公民,这5万人的利益也得不到保障。重庆和珠海的钉子

3户也同样遭到过类似的各种莫名的攻击和伤害,而蚌埠朝阳街的张安房则被刑事拘留。这些种种情况让我们怀疑拆迁是否真正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些房主和村民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政府、开发商显然不能通过不正当的行为侵犯他们的人生和财产安全来迫使他们做出妥协。

四、效率和民主的和谐

通过考察强拆和钉子户所带来的后果,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民主其实能一定程度上促进效率。四起强拆事件中,由于钉子户和开发商的持续长久的斗争,最终政府、开发商、房主三方皆输。政府的政策或规划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导致城市建设缓慢,政府官员的政绩受到影响;而开发商则由于长期不得施 23这些补偿情况的资料都来自于百度百科“钉子户”条目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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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工程进度被严重拖慢;对于房主,在斗争过程中,精神和人身受到了严重的摧残,北坞村村民席新柱由于自焚造成了终身不可磨灭的伤痕,珠海李雪菊最后竟然表示“真的是累了”,蚌埠朝阳街张安房的老父亲也在斗争过程中去世了。可见,强拆对三者都不利,造成了效率低下,应该得到避免。

《公共组织理论》的作者罗伯特·B·登哈特在书中最后几章中提出这一观点,他认为公民的广泛参与、行政过程中更多考虑个人利益和价值,也就是民主治理和效率并不矛盾,相反民主会促进效率。如果在拆迁之前,开发商能够广泛征求房主的意见,通过事先协商,那么即使开始制定计划(赔偿方案等)时会有些许拖延,但实行起来一定非常顺利,拆迁也就容易很多,不会出现前面所说的“三方皆输”的局面。

除了上面这些内容外,其实强拆还涉及其他一些方面。我也一直在思考公共利益和人权的至高无上性到底应该是什么关系,或者我们应该站在社会角度还是站在个人角度思考对于类似强拆这些问题政府到底应该怎么做。这困扰了我很久,而且至今未得出很有效的结论。

无论如何,强拆是一种不合适的行为,应该得到避免和取缔。通过协商和参与的方式解决问题才是正确的途径,这样对政府、开发商和房主都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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