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合法的休假权益,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员工带薪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员工指本公司在岗职工、聘用工和在岗聘用工。
第二章考 勤
第三条 本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 实行标准工作制的员工,其每周工作时数为40小时,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时间由本公司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 因通信生产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按照不同的班次轮流上岗、公休,其每月的工作时数为167小时。
(三) 营销、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在工作现场和在外执行公务时应服从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四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一) 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每次考核不低于20元;当月累计5次及以上,停发生产奖金。从第6 次开始迟到、早退的累计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员工未经批准擅自调休换班、迟到或早退4小时以上,按事假一天考核。
第五条 员工有旷工行为的,停发旷工期间工资和当月生产奖金;3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和生产奖金,并按局奖惩条例给予处分。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考勤要求及时、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当月考勤汇总经职工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七条 考勤报表和台帐是员工基础管理的重要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各单位负责人为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各单位考勤汇总表须在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人事教育部,以备检查。
第三章 请 假
第九条 员工休假必须事先请假并经批准。除因急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情况,员工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家属代请假之外,均应亲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自行离职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条 员工请假,部门助理及以下员工由部门领导批准;部门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章 休 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