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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2:25: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省局2005年修订《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后,休假政策和工资制度均发生了变化,2007年国务院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法定节日由全年10天修改为11天,2007年底国务院通过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2008年初原人事部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随即我省也分别于2008年、2009年出台了《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2006年,事业单位进行了分配制度改革,工资结构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更好发挥考勤和休假制度在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本次对我局的《考勤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更名为《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中,查阅了国家和省有关休假文件和最新的节假日规定及待遇,有新规定的执行新规定,没有新规定的暂执行老规定。同时对各种休假待遇进行了重新明确。

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最新的节假日和休假规定。 2.对考勤和休假管理进行了明确。

3.按照新的分配制度要求和工资结构,明确了各种休假的待遇。力求便于操作、与将来的分配政策对接。

职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根椐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二条 工作时间

省局机关和各直属局机关执行省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测站按测站工作特点明确工作时间。全体职工都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三条 考勤项目

考勤项目包括:出勤、出差、外出学习、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探亲假、年休假、休息日及法定节日等。休息日指星期六和星期日;法定节日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年共11天:新年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 国庆节3天,按上级休假安排执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涉及到的有: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28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按少数民族聚居区当地政府的规定放假。

第四条 考勤管理

1.全体职工均为考勤对象。省局和直属局领导由个人或在所主管的部门进行登记考勤。各处(室、科、站)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人员及借调人员的考勤,负责人因出差、休假等离开岗位时要指定代理登记人员。外派人员和借调到上级机关人员,由原所在部门联系相关单位,进行考勤登记。

2.每月3日前,将本处(室、科、站)上月的《考勤登记表》让主管领导审核后,交单位劳人部门;劳人部门按月对本单位全体人员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对考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进行考勤管理,如实进行考勤登记、统计,严格请销假制度,职工考勤将作为对职工考核和兑现有关工资福利的依据。

第五条 请销假及审批

1.职工休假需填写《休假登记卡》(由劳人部门统一保管),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做好必要的工作交接才可离岗。

2.省局机关职工请病事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批准,超过3天的由省局主管领导批准;休年休假和其他假期,需处室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省局领导请休假,按规定报厅批准或备案。

3.直属局领导正职请假2天以上,要经省局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地的,按规定报水利厅备案;领导副职请假由正职批准;各直属局机关职工请假,原则上参照省局规定执行;测站职工休假办法,由各局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4.职工休假期满,回单位上班第一天要销假。休假期满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批准,上班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5.直属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要对职工的各种假期作统筹安排。同一时间内休假人员不能过于集中,主汛期一般不安排休假。测站职工,因岗位的特殊性,汛期一般不能离开测站,在非汛期安排休假和倒休。

第三章 休息休假规定

第六条 休息日及法定节日

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适时安排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年休假

1.年休假为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休假时间不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日。在满规定年限下月起即可享受规定天数的年休假,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安排,最多分两次休完。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出勤的工资待遇。因工作原因,未能按期休完的时间,可以适时安排补休。

2.享受5天、10天、15天年休假人员,请病假累计分别达到60天、90天、12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也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各直属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要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征求职工意见,年初制定好职工年休假计划,分期分批安排休假。

第八条 婚假

职工结婚时,根椐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至3天的婚假。职工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男25岁、女23岁)以上结婚的,奖励晚婚假15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椐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婚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日在内。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孕产假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奖励晚育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申报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奖励产假30天。产假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日在内。

2.女职工怀孕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一定时期的休养:不满2个月的可休息20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的,可休息30天;满4个月不满6个月的,可休息42天;6个月以上的,可休息90天。

3.女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检查及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另按有关规定处理。

4.哺乳期(小孩不满一周岁)女职工,给予上午、下午各30分钟的喂奶时间,可提前30分钟下班,超过规定时间视为早退。

第十条 丧葬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葬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酌情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葬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

1.工龄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可酌情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可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自理。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

4.职工与配偶在一年之内、未婚职工与父母在一年之内或已婚职工与父母在四年之内,因种种原因(如病、事假、出差)团聚时间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均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请病、事假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见习、试用、实习期满人员,在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在下半年期满的,则从下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调入职工,符合探亲条件而没有享受探亲待遇的,在取得原调出单位证明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

6.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去结婚,其往返路费仍按应探父母所需的路费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7.符合探亲条件而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职工,同样可享受探亲待遇,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但其探亲假期的工资,仍按原来的病假工资发给。

8.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第十二条 病假

1.请病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科、站)负责人批准;请病假超过3天的,要出具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资料、开具休假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准,一次不超过30天。病假包括休息日及法定节日在内。

2.非因公负伤职工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3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3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80%计发。

3.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从第7个月起,基本工资照发,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计发。

4.病愈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恢复工作,2个月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对半日病休、半日工作的职工,其半休时间按两天折合一天与全休的时间合并计算。新招聘人员在见习(试用、实习)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试用、实习)期要相应延长。

6.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7.为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8.因公负伤人员休养医疗期间不属于病假范畴,工资照发,其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事假 1.职工请事假,要事前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2.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工资的60%;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3.见习(试用、实习)期人员请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区别情况相应延长见习(试用、实习)期或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迟到、早退与旷工

1.迟到、早退达到规定次数,按有关规定扣发工资、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2.旷工期间扣发全部工资。对多次或长期旷工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第十五条 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文系统所有在编职工,计划外用工人员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中涉及的工资指按月发放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津贴,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均不包括奖励性绩效工资和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的津贴。

3.本办法由省局劳人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废止。

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原) 

考勤是对职工出勤情况的考核,是实行劳动管理的一种方法。为了加强考勤工作管理,根椐有关规定,结合水文工作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考勤项目

1、考勤项目包括出勤、出差、旷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探亲假、年休假、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等。其中出勤和出差虽都为正常工作时间,但因二者所涉及的待遇不同,故应区别对待。

2、公休日指星期六和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一般包括十天: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三天和“国庆”三天。另外,回民有“大尔代”节,妇女有“三八”节,十四周岁以上青年有“五四”节等。

二、请销假及审批

1、各直属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要对职工的各种假期作统筹安排。同一时间内休假人员不能过于集中,主汛期不安排休假。

2、职工请假时,要服从工作第一的原则。在休假前要做好工作的交接,务求不要因休假而影响工作。对于测站职工,由于其岗位特殊性和年内工作量在时间分配上的不均匀性,原则上公休日可以倒休,汛期不能离开测站。

3、请假要填写假条,并注明事由、天数和起止时间,期满回单位后及时销假。到期因故不能返回上班者,应及时续假,来不及续假者,事后要及时向领导申述理由,经同意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没有正当理由到期不归者,按旷工论处。

4、请假一般按管理权限审批。省局机关职工,三天以内的由所在处室批准,超过三天的由省局领导批准;各直属局的局级正职,请假两天以上要经省局领导批准,副职请假时由正职批准;各直属局的一般职工,原则上参照省局职工办理。

职工休病假,超过三天时要出具定点医院病情诊断资料、开具具体休假证明,并限制一次证明不超过30天。

5、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审批休假,各级劳人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三、各种假期及待遇

1、婚假

职工结婚时,根椐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职工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男25岁、女23岁)以上结婚,奖励晚婚假十五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椐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日在内。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2、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奖励晚育假四十五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产假期间申报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奖产假三十天。产假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日在内。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必要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女职工怀孕流产时,可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一定时期的休养:不满两个月的给20天;二至四个月的给30天;满四个月以上的给四十二天。

女职工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检查及休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另按有关规定处理。

3、丧葬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葬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酌情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葬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4、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也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可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 职工与配偶在一年之内、未婚职工与父母在一年之内或已婚职工与父母在四年之内,因种种原因(如病、事假、出差)团聚时间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均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但请病、事假的,可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学徒工、熟练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徒、熟练、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期满方可享受。其中在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即可开始享受。在下半年期满的,则从下年元月一日起开始享受。

新调入职工,符合探亲条件而没有享受探亲待遇的,在取得原调出单位证明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

未婚职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前往未婚夫(妇)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去结婚,其往返路费仍按应探父母所需的路费报销,超过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给婚假。

符合探亲条件而病休在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同样可享受探亲待遇,并按规定报销往返路费,但其探亲假期的工资,仍按原来的病假工资发给。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5、年休假

工作年限六至十五年的,每年休假七天;十六至三十年的,每年休假十二天;三十年以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公伤二等残废、省级劳模以及有突出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的,不分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十四天的待遇。休假时间不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日。 年休假一般应在本年度内安排。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六十天或累计事假超过本人应享受年休假时间的,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在休假后病、事假分别累计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也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享受疗养、旅游待遇的人员,其疗养、旅游时间应从年休假中扣除。

休假时间的推算办法:工作年限进+ 入第六年即可休假七天,其余类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各直属局和省局机关各处室,要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分期分批安排职工的休假。根据现有规定,对没有按期休完的时间不予加发工资。

6、公休日及法定节日

在公休日和法定节日,工资照发。在假期内因特殊原因必须工作者,一般不加发工资,但可以在节、假日后补休。

回民在“大尔代”节和妇女在“三八”节放假参加庆祝活动者,工资照发。假日照常工作者,也不予加发工资。回民的其他两个节日“宰生节”、“圣祀节”不放假,但允许其请假过节,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凡属于全体职工的法定节日,如适逢公休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的节日,如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四、病事假及旷工处理

1、病假

职工休病假,其工资待遇原则比照我局《关于津贴搞活制度的实施方案》执行。 对半日病休、半日工作的职工,其半休时间按两天折合一天与全休的时间合并计算。 大中专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期间休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因病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

工作人员为了休病假而开假证明和小病大养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病假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日在内。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较长时间医疗的,限制三至十八个月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五年者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十二个月;二十年以上者医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医疗期满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发放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五年者,医疗补助费为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四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五个月;十五年以上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在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与固定职工相同。

2、事假

职工请事假,其工资待遇原则上也比照我局《关于津贴搞活制度的实施方案》执行。

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岗者,以旷工论处。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三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3、旷工

旷工是指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未经领导批准的时间。

旷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我局《关于津贴搞活制度的实施方案》中有关规定执行。对多次或长期旷工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五、考勤日常管理

1、省局职工日常执行《考勤登记卡》制度。《考勤登记卡》每人一式两份,平时存劳人处。职工休假超过三天时到劳人处领卡并履行审批手续,请假期满后在次日及时销假。新来职工要及时填卡;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情况变动时,要及时将卡上情况予以调整。

2、要在规定时间内上交考勤。省局机关各处室人员考勤要于月后三日内上交;各直属局对所属测站及各科室人员的考勤,也要根据需要制定具体上交时间要求。 下乡人员、外出学习人员、借调人员等,也要按规定上交考勤,其中外出学习属短期培训的,学完回单位上交。外出属半年以上的,分上、下半年度两次,于后五日内寄回单位。

3、严肃考勤登记。各基层单位要坚持每天分上、下午登记考勤。节、假日因紧急情况必须工作并经领导批准的,按出勤登记,事后补休时要登记注明。 单位负责人因出差、休假等离开岗位时要指定他人代理登记。

考勤登记工作要严格执行规定,对考勤登记中不负责任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为做好日常性考勤管理,劳人部门要不定期对职工出勤情况进行检查。省局劳人处每月对省局职工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文系统内的固定职工及合同制工人,对计划内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中涉及的工资,仅限于基本工资和物价福利性补贴,不包括生产岗位性津补贴和奖金等。

3、本办法由省局劳人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省局机关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一、职工要自觉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提倡上午提前到岗打扫卫生的工作传统,八点钟准时开始工作。

二、职工要自觉维护机关工作秩序。上班时间不串岗、不聊天、不做私活,不在楼道内大声喧哗,不在机关接待家庭客人。未经领导批准,不允许在上班时间上网。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职工上班时间不能擅自外出。特殊情况需要出去时,要向处长请假;处长工作时间外出要向主管局长请假。对新报到人员,要及时填写《考勤情况登记卡》;职工请各种假都要履行审批手续。

四、严格考勤登记和上报制度。考勤的登记要分清出勤、病假、事假、探亲假、年休假、婚假、产假、面授学习等类别填写,特殊内容不能反映的要文字注明。要坚持每天分上、下午及时填写,月底统计汇总,月后五日内将考勤表交劳人处。

处长负责登记考勤。要严格进行考勤,考勤表向职工公开,禁止弄虚作假。 

五、实行考勤情况量化管理。

职工每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10次,或一次旷工超过一天,或累计旷工超过两天的,年度目标考核中不能定“优秀”档次;每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30次,或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年度目标考核中定“基本合格”档次,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 每年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0次,或连续旷工超过6天,或累计旷工超过12天时,年度目标考核中定“不合格”档次,除不发给年终一次性奖金外,不能参加两年一次的工资正常升级;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

对哺乳期(小孩不满一周岁)的女职工,给予上午、下午各提前30分钟的喂奶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视为早退。

六、实行考勤目标管理责任制。处长是本处考勤管理第一责任人,每天要对本处室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查岗,并如实登记。劳人处是综合管理职工考勤的职能处室,要不定期检查各处室考勤和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每月初对各处室上报考勤表进行审查,对考勤不实的要及时进行纠正,维护考勤制度的严肃性。

七、实行汛期特殊工作制度。汛期值班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全体水文职工无论在工作时间还是休息时间,要做到随叫随到,听从指挥,保证各项防汛任务的完成。

八、本规定由劳人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九月五日

考勤及休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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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职工考勤及休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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