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申领津贴需满足的条件:
(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申请材料
1.参保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2.深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收原件);
3.深圳市职工生育津贴申请审核表(收原件);
4.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注:计划生育手术、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提供);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6.计划生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注:分娩的提供):
(1)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参保单位外派的非深户籍参保人无法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可提供长期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同时需提供参保单位出具的 “单位外派证明”;
(3)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的城市需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证明该次生育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内生育的证明。
职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申请生育津贴时,申请表需经职工本人签字压指模,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窗口办理。
1.生育医疗费用其他部门已报销;
2.生育医疗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3.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上述三种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医院公章的原始收费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
2.加盖医院公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用人单位申领津贴需满足的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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