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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督查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19:08: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集团公司督查工作条例

增强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廉洁勤政的自觉性,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重大经营决策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增强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廉洁勤政的自觉性,确保各项目标的顺利完成,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以及集团公司控股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督查工作是以提高工作效能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对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及其工作效率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目的是促进各级管理人员依法办事、尽职尽责、廉洁高效、改进管理、运转协调、降低成本,www.daodoc.com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第五条 督查工作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宣传教育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集团公司督查工作在集团公司董事会和党委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督查室组织实施。被督查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章 督查工作职能及督查室工作职责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职能为: (一) 对集团公司内部各种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 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集团公司(股份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参与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重要环节的效率、目标、指标完成情况、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

第八条 依据督查工作职能重点检查各级管理人员: (一)是否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重大经营决策,有无不作为、不及时作为、不正确作为,影响目标任务完成等现象。

(二)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照各项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实施目标责任管理,形成科学的内部工作程序。有无程序不清、职责不明和其他严重影响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现象。

(三)是否在本单位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招投、物资采购及废旧物资处理等重大事项中,作到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程序规范。有无制度不健全、乱用职权和吃拿卡要等现象。

(四)是否坚持原则、认真履行各种合同、协议。有无徇私舞弊,不能严格或正确履行合同,对集团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现象。

(五)是否按照企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要求,公开本单位重大事项的处理程序和结果、接受员工监督。有无违规操作、隐瞒虚报等现象。

(六)是否存在责任心不强、怕承担责任、不深入基层、工作拖拉等官僚作风。有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等现象。 (七)是否严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无乱拉关系、盗窃公司财物,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等现象。

(八)是否遵守公司财经纪律,严格按照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事。有无帐目不清、手续不全、帐物不符、资金流失等现象。

(九)是否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有无听信、传播谣言、中伤他人、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影响工作等现象。 (十)其他影响工作效能的行为。

第九条 督查室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督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二)负责督查工作的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和提出效能督查工作方案; (三)负责纠正和查处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负责督查事项的总结、整理、汇报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选题立项。选题立项必须以提高管理效能和企业经济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为中心,经过调查研究,筛选出管理工作中需要调研、督查的问题。选题立项须经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批准后立项。

第十一条制定方案。根据已确定的督查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时间安排、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工作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通过专项督查、综合督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在实施督查前,应当将督查的有关事项书面通知被督查单位(部门)。如需要被督查单位先行自查,应督促其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被督查单位、部门和个人有义务积极配合督查室的工作,并就督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总结评估。总结督查工作中成功的做法、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对被督查单位效能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写出督查总结报告,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和党委会。督查报告应内容翔实,结论准确、全面客观、喜优兼报。

第十四条 建立督查项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开展督查的通知、自查报告、督查情况通报、督查建议书、督查决定书、整改情况、总结报告以及其它有关附件。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通过督查发现好的经验、作法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建议集团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对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向督查室进行反映和举报;凡为督查工作提供重要线索者,公司将严格保密并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督察工作中发现的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或者盲目决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直接或者建议有关单位(部门)给予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也可以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对依照本办法做出的督查决定持有异议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可以申请复审或者复核。

第十九条本条例与上级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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