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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发布时间:2020-03-02 22:34: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浅析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司法改革正在有序推进,要实现这一目标,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水平高低,无疑会影响人民群众对这一目标的评判。虽然目前我们法官制作民事判决书的质量较之以往有了长足的进步,但随着司法公开建设的提速,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仍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一定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改革的进程。本文主要从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角度,来分析民事判决书目前制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原因,提出一些建议。

200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进一步规范各类裁判文书制作标准,统一全国法院裁判文书制作式样”。2006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中指出:“有的裁判文书简单罗列证据,没有完整叙述案件事实;有的裁判文书说理缺乏针对性,没有围绕诉争焦点展开;有的裁判文书引用法条错误、错漏字很多,存在严重的低级错误,损害了裁判文书作为记录裁判过程、展示司法公正载体的形象和权威性。”这说明作为公正司法与法院文明载体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标准不高、式样不统

一、说理性不强、当事人不服等问题还大量存在。因此,加强裁判文书的制作对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审判案件,对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应该说案件办的好

1 坏,作为诉讼活动归宿的裁判文书是最好的体现。民事判决书在裁判文书中占据重要地位,制作好民事判决书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通过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从基层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角度,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谈一些个人的认识。

一、我国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发展和制作要求及现状。

1、民事判决书的发展。为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格式,早在1992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制定发布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此后,2003年1月发布了《文书样式(试行)》、2003年12月发布了《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2007年2月发布了《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2008年12月发布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2011年4月发布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诉讼文书样式》、2012年11月出版发行了《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就民事裁判文书制作问题,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下发了一份通知,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工作的通知》(法[2006]145号)。同时,各地方法院也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进行了规范,发布了一些具体操作规定。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提高,有力推动了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发展,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一审民事判决书。

2、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求。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发布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来看,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样式包括主要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并对这五部分内容的制作注意事项进行了列举和概述,此种结构成为法院裁判文书的主流趋势,一直沿用至今。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从基本原则、价值功能、基本要求、技术规范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应当说比较全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是千差万别。201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编写出版的《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格式又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并对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所必备的五部分内容的具体写法明确了注意事项。

3、民事判决书制作的现状。

应当说,自民事诉讼文书制作改革以来,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在审判程序、归纳争点、分析论证、增强说理、适用法条等方面较以前有明显进步,“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目标基本实现,成绩有目共睹,民商判决书制作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说明各地法院都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司法的公信力不高也反映在民事判决书上,除了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书上自身所存在的诸如格式错误、错漏字瑕疵、说理不透、法律条文引用不正确、不合常理、看不懂等问题外,就是没有满足公众从一纸民事判决书中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期待。这说明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水平还没有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同步发展,与法治理念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二、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法律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进行了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然而实践中总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除了错、漏字,标点符号使用不当等问题以外,在一审判决书中主要表现在:

1、技术规范不统一。内容决定形式,但形式对内容又有反制约作用,只有良好的形式才能更好地反映出内容的本质。对一份优秀民事判决书来说,技术规范就不仅仅是形式的问题,而且还是判决书庄重性的问题和法律严肃性的问题。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甚至同一法院内的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的技术规范都不一致。比如在版式要求上,法院名称有的用黑体,有的用老宋体或宋体;正文和案号及落款处有的空一行,有的不空;为便于装订而要求的左空大于右空,有的是按要求做的,有的是左右一致。再比如就是在标点符号的使用上、数字的书写要求上、计量单位的使用上、印刷纸张的要求上等方面,均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2、内容结构不规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民事判决书包括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这里问题最突出的是事实部分的规范问题,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后就写审理查明,查明后罗列原被告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的叙述。还是列举完原被告的证据后,综合认证证据,再叙述案件的事实,各地做法不一。还有就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的案件,在判决书中有的放首

4 部,有的放在判决结果之前,有的在判决书中就不表述。虽然法官在制作民事判决书时往往因案而异,但结构应当有固定的模式,否则判决书就会失去严谨。

3、程序公正未体现。实体和程序并重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基石,一件案件结果的公正还要程序公正来保障,程序公正在判决书中更多的体现在判决书的首部。然而实践中,有的案件经过延期或中止、有的案件是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有的案件在审理中更换审判员或书记员、有的案件经公告送达当事人到庭的、有的案件在审理中追加当事人的、有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无理由、案件主办法官是谁等一些程序性的事实,在判决书的首部没有叙述清楚,案件所引起的整个诉讼活动情况未在判决书中得到显现,易引起歧义。

4、事实叙述不清晰。案件事实是法官通过对当事人所出示证据,经过质证认证后,结合自认和无须举证的事实而认定的法律事实。在一些判决书中,叙述的事实不符合逻辑,看不出纠纷发生的原因或经过和结果。如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中,审理查明中只交代了什么时间出具的欠条还没有偿还,而未说明该欠条是借款还是因买卖、劳务等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法律关系不清,后面的说理也就很难说的清楚。还有的在叙述事实时拖沓冗长,还加了一些主观上的评论来认定无证据的事实,反映不出纠纷所争议的焦点问题。

5、证据认证不说理。没有证据,案件事实就站不住脚,证据的认证很关键,这就需要法官对采信或不采信证据的理由要说清楚,才能进一步增强当事人认可法律事实,也就是案件事实。实践中,有的

5 判决书里只写有什么证据为证,就连该证据所要证明的目的都不写;有的在认证时只写因对方有异议或不认可,故不予确认;公正文书认定的事实无相反证据推翻;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无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或本院的认定理由等,从而引发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6、说理部分不充分。裁判说理的目的不仅是表明法院裁判的正当性,而且还要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然而,部分一审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的问题影响了法院公信力的提升,主要表现在:一是未针对诉求展开说理,如在一起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685元,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合理部分损失2564元,其余部分不赔偿,什么是合理部分什么是不合理部分,没有做任何的阐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就很难弄明白;二是抗辩不采纳不说理由,如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押金5000元,被告以原告违约造成损失为由而拒绝返还,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押金,被告抗辩无法律依据而不采纳,为什么不采纳就没说;三是法律关系认定不清,如在一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方层层转包,实际施工人主张承包方和分包方承担连带给付工程款的责任,判决书却未对转包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就以证据不足驳回,这就很难让人信服;四是说理缺乏说服力,如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原被告相互殴打致原告受伤,责任划分上判决书中认为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承担70%的责任,对被告为什么要承担70%的责任的理由就没有说服力。

7、法条引用不完整。法律条文的引用是对裁判合法的最直接证明,然而在部分民事判决书中存在引用法律条文不具体,只写条,不写款、项,只是笼统引用;引用法律条文有误,条文和查明的事实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引用法律条文未按要求区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顺序,缺席判决的不引用程序法的规定,缺乏严谨性。

8、主文表述不准确。判决主文中的表述不应当有任何的歧义,否则就会影响到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履行和执行。目前,在一些民事判决书中存在除了用语不规范,如“二和两”不分,量词适用不当,交付与返还、补偿与赔偿不加以区分等问题外。还表现在不区分有几项诉讼请求,未支持部分一律驳回;连带给付中不表述连带者是否享有追偿权;给付标的物不确定,期限不明,不具有执行力;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混为一谈;超出诉讼请求进行裁判等问题,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首先应当是主观上的原因,法官责任心不强,思想认识不高,工作不细,不认真造成的;其次是客观上的原因,随着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社会公众对法院工作期望的增强,法官待遇未见提高的情况下,办案法官所面临的各种压力和负担,使得很多法官无暇顾及民事判决书的制作的高标准和高要求;再就是个别法官的写作能力较低,缺乏相应的培训学习,能说得出来,却写不出来,能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却总结不出经验。

三、对完善一审民事判决书制作的一些建议和思考。

7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书面载体的判决书,应当依照程序,客观、公正、公开的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展示裁判形成的全过程,一份优秀的民事判决书不仅是当事人息诉服判的基础,同时也具有对公众的教育规范引导作用。因此,作为法院和法官,重视民事判决书尤其是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推动具有积极的重要意义。

(一)按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样式要求,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针对前述问题,笔者对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一些建议。

1、首部应体现程序合法公正。“对法院名称、文书名称、案号、诉讼参与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的由来、审判组织和审理过程等,以体现程序的合法性。”现代法治理念应当是程序与实体并重,从而使程序对实体的保障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制作时,首部应包括案件受理日期,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情况(并明确审判长和案件主办人),以及是否采取了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措施,是否存在当事人变更或追加的情形,是否存在当事人变更请求权的情形,当事人举证日期,是否进行过证据交换,是否存在鉴定(勘验)、中止、延长审限,开庭时间(多次开庭也应逐一写明),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不公开的应写明理由),是否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缺席原因应说明)等程序性事项。

2、事实叙述应客观清楚符合逻辑。首先法官居中裁判,就要对诉辩双方的所主张的事实、请求的权利、证据、适用法律建议平等对

8 待,对诉状和辩称不能照抄了事,在判决书中要进行概括和总结,且不能出现第一人称“我如何如何”或“我单位如何”,只要能保证以第三人称陈述的完整性即可;其次是对当庭出示的证据,在判决书中应写明证据所要证实的问题、对方质证的意见和本院的认定意见,认定意见要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的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再就是对确认的事实或本院查明的事实,应根据诉辩双方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民事法律行为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完整全面地叙述确认,对在同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法律关系需对案件法律事实进行一并确认的,可另起一段另行确认,以完整全面地反映案件的法律事实。

3、裁判理由应具有说服力。一份民事判决书,对法律而言具有既判力,对社会而言还应具有公信力,但对当事人来说,更重要的是具有说服力。所谓说服力,通俗的讲,应该是浅显易懂,无论你用什么样的方法进行说理论证都要达到这个目的。就目前我国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规范来讲,法官就是要把抽象的成文法条运用到具体的案件当中,但由于法条又不可能罗列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立法的滞后性决定了法官还需要用法律的原则和目的对具体案件进行推导和论证,最终证明,即使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法官的论证方法得出的结论也是最合适和正当的,同时也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主流价值的评判。

4、法律条文的引用应固定。作为判决的依据,引用的法律条文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规定所要求的范围、效力、顺序引用,不能想当然。一般情况下应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5、主文表述应规范准确。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应明确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用词准确而无歧义,具有给付内容的应具有执行力和确定性,在告知不履行判决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后,还应告知逾期不申请执行的法律后果。

(二)一审民事判决书应当是有繁有简,因案制宜,在这个问题上,许多基层法院都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进行改革和探索。但无论如何改革,制作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技术规范应当在全国法院内进行统一,如字体的使用、数字的书写要求、量词的适用、标点符号的使用等方面,以维护法院裁判文书的统一性。对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出现的法官后语、法官或合议庭认为等现象,笔者以为这些都有待实践的检验,主要看是否符合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因为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在社会大众的心里还未占有主导地位,以和谐为主导的调解并不符合法治的目标,因此,民事判决书制作的改革应从有利于培养社会大众法治信仰的目标前进。

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制作要达到格式规范、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结果公正等要求,法官不仅要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审判实践经验,还要有一定文学素养,也就是写作能力,这只有靠日常多读书、多动笔才能练就,也绝非一日之功,抽象的法律条文要具体化,法官这一能力就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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