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xx工伤认定的申请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延xx与北京xx化妆品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该公司员工。在2013年4月起便在xx公司工作,负责产品销售。xx公司经常指派延xx在外地出差,对其产品进行推广。2013年12月23日(周
一)晚21时15分,延xx在山东省安丘市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章第十四条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规定,受害职工延xx符合此项规定,特申请为认定为工伤。
申请人:xxx
年月日
《关于工伤认定的申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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