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社区治安志愿者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的预警和辅助作用,大力提高治安防控社会化能力,有效挤压违法犯罪活动空间,推动我镇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治安志愿者是指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在社区广泛物建的、协助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非国家公职人员。
第三条
对社区治安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实行“自愿参加,归口管理,保障激励,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人员组织
第四条
以社区为单位建立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 第五条
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的建立由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机关协助。
第六条
社区治安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身体健康;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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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愿加入社区治安自愿者队伍;
(五)乡镇(街道)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社区治安志愿者招聘实行面向社会、统一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部队复员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八条
每个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人数保持在3人左右,应有少数女性。
第九条
社区治安志愿者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社区和警务室组织下,定期或不定期在社区内治安相对复杂地段、人员聚集地段、单位周边、居民小区等重点部位进行治安巡逻;
(二)收集、上报治安隐患、流动人口、群体性事件苗头、较大矛盾纠纷、案件线索等治安信息和有关社情民意;
(三)发现、化解社区内一般矛盾纠纷;
(四)社区和警务室临时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社区治安志愿者由综治办主管、派出所协管,平时委托社区代管、警务室协助。
第十一条
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制定社区治安志愿者具体管理制度,必须做到:
(一)统一管理,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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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明确,任务清晰;
(三)定期培训,保障到位;
(四)赏罚分明,奖惩有据。
第十二条
综治办制定的具体管理制度报区综治办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社区治安志愿者巡逻时统一佩戴“社区治安志愿者”袖章,一般应有警务室民警或社区干部带队。
第十四条
社区治安志愿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不服从统一组织和管理的;
(二)多次违反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三)参与治安工作不负责任的;
(四)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六)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社区治安志愿者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
社区治安志愿者要求辞去志愿者工作的,招聘方应予同意并作好相关登记。
第四章 保障激励
第十六条
每名社区志愿者应配备手电筒、笔、笔记本、红袖章等必备物品,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保障。
第十七条
对贡献突出的社区治安志愿者应予奖励,奖励细则由各县(市、区)制定,报市综治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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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对社区治安志愿者在处置特殊事件、配合完成特殊任务、提供重大案件线索或在防范、消除重大治安隐患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予以专项重奖。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委每年分别评选表彰一批“优秀社区治安志愿者”、“社区治安工作优秀组织者”、“优秀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条
奖金由奖励单位申请财政解决。年度评优评先奖励经费纳入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财政预算(不在原已预算的群防群治经费中列支),优秀志愿者、优秀组织者每人一般奖励500元,优秀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一般奖励集体10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xx市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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