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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党员志愿者管理办法1

发布时间:2020-03-02 20:49: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共市委办公室

党员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和动员市委办共产党员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对于进一步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增强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党员志愿者管理,促进党员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员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参与党员志愿者组织,无偿为群众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建立市委办党总支部、党支部志愿者管理机构。及时调整了市委办“创先争优”工作领导小组,由XX同志任组长,市委副秘书长、XX同志担任副组长,各科室科长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XX,负责本办党员志愿者活动的规划、部署和推介,指导协调党员志愿者的报名、培训和管理;各党支部负责组织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对党员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日常指导、督促和检查,做好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统计和通报工 1

作;党员志愿者负责收集群众的需求,建立群众需求信息台帐,做好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衔接、服务和情况上报工作。

第四条 党员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由党员志愿者推选产生。

第三章 申请加入与退出

第五条 党组织关系在我办,符合党员志愿者基本条件的党员,都可以加入党员志愿者服务队。

第六条 申请加入程序:①个人到人教科报名;②初审后填写《党员志愿者管理信息卡》,并报党总支部审核备案;③经审核后,对党员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逐级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七条 党员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退出党员志愿者组织,须向党总支部提出申请,经研究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四章服务项目和方式

第八条 服务项目: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充分依托行业特点和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具有特色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载体,深化服务内涵,广泛开展政策宣讲服务,就业指导服务,便民利民服务,扶贫帮困服务,治安维稳服务和公益性服务

等活动。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活动和重要突击性工作展开服务活动,确保党员参加活动有途径,为民服务有方向,展示风貌有舞台。

第九条 服务流程:第一步,明确服务内容。党员志愿者服务队或党员志愿者个人与乡(镇)、村(社区、机关)衔接,根据乡(镇)、村(社区)提供的实际情况开展服务;第二步,明确服务对象。根据乡(镇)、村(社区)群众需求台帐,选定服务对象;第三步,明确服务形式;第四步,开展志愿服务;第五步,填写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服务对象或村(社区、机关)党员志愿服务站出具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证明,然后在志愿服务证上填写志愿服务记录。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党员志愿者的权利包括:

1、参加党员志愿者组织开展的活动,获得所参与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

2、接受与党员志愿者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

3、参与党员志愿者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4、请求党员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

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安全保障;

6、个人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党员志愿者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7、志愿加入、自由退出党员志愿者组织;

8、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 党员志愿者的义务包括:

1、遵守党员志愿者组织的管理规定;

2、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志愿者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与工作;

3、尊重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服务对象的隐私秘密;

4、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报酬;

5、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党员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考核激励

第十二条 党总支部定期对党员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纳入党员民主评议和评先评优的内容。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情况作为加入党组织的重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党员志愿者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1、优秀党员志愿者的评选和表彰将适时进行,由各党支部负责申报,党总支负责审核并命名表彰。各党总支部表彰和推荐给上级党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从优秀党员服务志愿者中评选产生。并优先推荐优秀党员服务志愿者出席各级党代会、人代会代表、政协委员。

4、对获得优秀党员服务志愿者称号的将提供适当的学习培训机会,同时将作为各党支部支委候选人重点培养。

5、党员服务志愿者服务活动的现实表现将被记载并存入个人档案中,在其组织关系迁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时,党总支部要专门提供一份《党员服务志愿者推荐表》,以鞭策其在新的工作岗位更好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党员志愿者违反党的纪律,被勒令退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将自动从党员志愿者中除名,并对其备案。

第十五条 党员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重大损失或影响服务队的活动成效,给党员志愿者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在党员志愿者服务活动中从事赢利或非法活动的将被劝退,并对其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党员志愿者连续半年不参加党员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的志愿活动或不做志愿者服务队分配的工作,将被认定为自动退出党员志愿者服务组织。志愿者服务队应当把其除名,并对其进行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党员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志愿者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党员志愿者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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