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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备用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6: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紧急备用金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安全部紧急备用金申请、保管、使用和报销管理,使紧急备用金真正使用到点,以确保员工在厂内突发工伤等意外事件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特制订此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全厂。 3职责

3.1 安全部负责紧急备用金申请、保管、使用和报销管理工作。 3.2 财务部负责安全部紧急备用金的核算审批和使用监督。 3.3 人事部负责紧急备用金的报销监督。

3.4 安全部负责本办法修订和解释。

4管理程序

4.1 紧急备用金申请

4.1.1 安全部每年年初向财务部申请借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作为安全部年度紧急备用金,同时冲账去年申请的紧急备用金借款单,去年申请的紧急备用金借款单无效。

4.1.2 紧急备用金申请借款人有离职、自离等情形,其申请的借款单无效,须重新借款冲账,即重新开具借款单。

4.1.3 紧急备用金保管人如有离职或升任其它岗位的,须向接任者交接,并向财务部现金冲账,然后由安全部再按规重新申请借款。 4.1.4紧急备用金申请借款单必须经安全部负责人、人力资源总监、会计和财务经理共同签核审批后才有效,最后从财务部出纳处领取申请借款--紧急备用金。 4.1.5 紧急备用金申请借款单必须使用财务部提供之《内部借款审批单》,其它申请借款单财务部不受理。

4.1.6填写《内部借款审批单》,字迹必须工整清晰和无涂改痕迹,否则财务有权退单。

4.2 紧急备用金保管

4.2.1保管人必须忠诚可靠,是公司值得信任的人。

4.2.2紧急备用金全部归安全部负责人负责保管,其对紧急备用金安全负责,并督促使用人对紧急使用项目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报销冲账,以保紧急备用金应付突发事件所需费用。

4.2.3 保管人要妥善保管好紧急备用金,不得随意挪用或借给其它人员使用。

4.2.4保管人拥有有关公司安全事务紧急使用和紧急使用情形的全权核准权,使紧急备用金合理和有效使用。

4.2.5 为安全起见,保管人身上每天必须携带在身至少2000元以上的现金,其余部分可以自由存入银行(建议工商银行),但必须随身携带银行卡。

4.2.6 保管人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及时联系上。

4.2.7 保管人如休假、出差1周(含)以上,可以委托属下代其保管2000元,以应对突发事件之需。休假、出差回来后,代管人把2000元交还给保管人。

4.2.8 紧急备用金保管不当丢失的,由保管人承担。 4.3 紧急备用金使用

4.3.1 紧急备用金使用金额一次超过1000元或须住院治疗的,必须征得安全部负责人(保管人)的同意,方能使用或办理住院手续。

4.3.2 紧急备用金保管人授权紧急备用金使用人处理紧急事件时,紧急备用金使用人必须本着高效节俭原则支出每一笔费用,使紧急备用金用到刀刃上。

4.3.3 紧急备用金使用必须坚持“一事一账、一事专销、一事一清”原则,确保事不拖账,保持紧急备用金额不变。

4.3.4使用紧急备用金使用人处理紧急事件的经费不得擅自挪用、借个他人或造假花费数量贪污。

4.3.5紧急备用金使用人处理紧急事件时所花费的每一笔费用,必须妥善保管花费凭证和发票,以备报销时使用和复印存档。

4.3.6 使用紧急备用金使用人职业操行良好,丢失的由其本人承担。 4.3.7 紧急备用金可以使用情形:

a、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关于工伤认定情形或可视为工伤认定情形的规定,支付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初始治疗费用(厂外交通事故受伤除外); b、员工在厂内、在厂上班时间内或厂外公司租的公寓宿舍里面,突发疾病或伤害,致使严重昏迷、无意识、流产、骨折、精神异常、食物中毒等,垫付所需抢救费用; c、如因个人原因产生的疾病(非紧急情形),当天没有办法筹措到治疗费用的,保管人认为必须及时治疗及同意紧急备用金可先为其垫付治疗费用,但前提是垫付金额不超过500元、当事人工资足够偿还及签订垫付费用可以从其工资扣除的协议(附件一)。

d、紧急备用金使用于其它紧急情形。 4.3.8不可以使用紧急备用金情形:

a、员工在厂内、在厂上班时间内或厂外公司租的公寓宿舍里面,由于个人疾病去医院治疗,如头晕、肚子痛、头痛、感冒发烧等,而且意识清醒,原则上由员工自己承担治疗费用,安全部不会动用紧急备用金垫付(紧急情况除外); b、在公司上班内,由于员工跟员工之间的矛盾关系,演变成打架等事件而造成一方伤害的,如伤害治疗双方没有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的,原则上不会用紧急备用金垫付其产生的医疗费用,安全部直接报警处理(紧急情况除外);

c、不能使用紧急备用金的其它情形及法规规定不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4.4 紧急备用金冲账与报销

4.4.1 紧急备用金保管人或申请借款人变更的须按照本办法4.1条款进行冲账,并重新开具借款单。

4.4.2 紧急备用金的使用必须有有效发票或支出证明凭证,方可报销,对于紧急备用金使用当事人虚开假证明凭证来骗取报销的行为,一旦安全部核实,则对紧急备用金使用人进行开除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交公安机关处理。

4.4.3 安全部负责人对紧急备用金使用得的发票或支出证明凭证进行真伪审核,审核签字后方能走下一步签核流程。

4.4.4工伤等事故结案后,必须及时填写公司《支出证明》报销,并附上紧急备用金使用于工伤事故治疗费用的发票或支出证明凭证复印件,经人事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走下一步签核流程,完成报销。 4.4.5 紧急备用金已经垫付处理紧急事件的费用(非工伤情形),原则上需要事件当事人全额承担,并在其当月或下个月的工资中扣除,如当事人自离时其工资不能全部偿还紧急备用金垫付的费用,差额部分则由公司承担,安全部写MEMO说明。

4.4.6除上述情况外,对于保管人认为紧急备用金可先垫付处理事件的费用,填写《支出证明》,附带协议,必要时开具MEMO说明,方可报销。

4.4.7 如由于事发部门原因申报不了工伤的,则由其承担当事人的医疗费用。

4.7.8 其它报销情形。

借款协议书

年 月 日,由于 原因,现没钱支付 产生的费用,暂由安全部紧急备用金预先垫付¥ 元,经协商一致,本人愿意从自己工资中扣除本次 所产生的费用,以偿还安全部紧急备用金垫付的钱(¥ 元)。

借款人:

工 号:

所属部门:

借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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