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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4: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备用金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资金流失,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备用金管理规定如下

1、备用金分类

为保证日常临零支付而单独储备的现金,备用金分定额备用金、临时备用金、出纳备用金三种。

1.1定额备用金的指因支出频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转的现金,具有时间长,比较固定的特点。

1.2临时备用金在指因公司业务需要而暂时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较短的特点。

1.3出纳备用金是指因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库存现金,具有金额大、流转快的特点,一般不超过规定限额。 2备用街借支、归还手续

2.1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的借支、归还手续。

2.1.1借支:借款人填写《借款单》——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人员核签备用金余额——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会计记账——出纳审核付款。

2.1.2会计核算设置科目:“其他应收款——定额备用金——部门/姓名”;“其他应收款——临时备用金——部门/姓名”。

2.2归还:备用金需按时归还或及时报账冲销,当月超标准的借支额度,如不按时交回借支的,财务部门从次月开始从其工资中扣回。属个人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同意的借支不属于备用金范围,应按约交还或从工资中扣还。 2.3出纳备用金的提取手续

出纳填写《资金申请单》——会计主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填写基本户银行支票(或网上银行转账提现)——会计根据相关票据记账。 3备用金管理 3.1定额备用金的管理

3.1.1根据工作需要、管理需要原则进行办理,额度根据支出业务变化,对使用对象和用途范围一年审定一次。

3.1.2定额备用金实行专人借支专人负责的办法,不得全部或部分转借或以临时备用金性质借支他人。

3.3.3因人员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定额备用金责任人更换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法采用借还两条线,即原责任人办理还款,新责任人办理借款。 3.2临时备用金的管理

3.2.1临时备用金包括差旅费、临时采购款、行政临时事务借支等工作性质的一次性借支款。

3.2.2具体借支人为借支款项的责任人,转借或其他情况而没有办理相关财务手续的,财务不予承认。

3.2.3临时备用金由借款人以现金归还或费用报销抵冲。

3.2.4部门负责人为各种临时性备用金归还的第一管理人,必须监督经办人及时办理相关报账归还手续。 3.3出纳备用金的管理

3.3.1出纳备用金的使用者只能是财务部门出纳员

3.3.2出纳领取备用金要求开具基本户银行支票(或网上银行转账提现),不得以收坐支。

3.3.3出纳备用金必须注意安全第一原则,有专用保险柜存放现金,并且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公安、公司安全管理原则。

3.3.4保险柜隔夜存放现金额不得超过控制金额,特殊情况下的大额存放,必须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一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3.5出纳备用金必须日清月结,没有核对账实数据。

3.3.6出纳备用金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现金出纳员,财务部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 3.4相关约定

3.4.1对未转正员工、经常性违反结算纪律的员工实行控制借支。 3.4.2借支不分金额大小,均需报总经理审批。

3.4.3各部门员工变更或离职离职必须及时办理清账手续,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有义务及时通知财务部清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负责。

3.4.4财务部出纳于每月5号前清理临时性个人备用金借款,并以文字方式告知当事人,财务部负责人协助催收。 3.4.5财务部于每月10日前编制《备用金余额表》。 4罚则

4.1出纳在审批手续不全情况下借支备用金的,按借支金额10%处罚,情节严重者直接除名并追究法律责任。

4.2到期临时备用金借款未及时收回的,也无法提供其他特批书面报告的,每发现一笔,对出纳扣款100元。

4.3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对备用金定期盘点(一个月不少于一次),对因未及时盘点而出现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白玉京盘点损失,一律由责任人赔偿;盘点盈余,交公司财务部作挂账处理,无法查明原因的,进行账务处理,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4.4临时备用金超过规定时间不归还,逾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在归还借款时付清;因长期出差在外无法回借款地归还的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续借的,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经主管领导证明,财务不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免于罚息。

4.5若借款人拒不归还(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出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告知人事行政部相关人员在工资奖金中扣收借款额和逾期利息。如人力资源部未做扣款处理,每次处罚200元,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4.6财务部对借款人的借款信用进行评定,对于逾期还款或拒不还款等人员,严格控制以后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资格。

4.4借款人员发生人事异动或离职,人力资源部未书面通知财务部确认清账,造成借款无法收回的,由人事行政部承担借款损失。

5、本办法有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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