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费申请书
申请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71990427-0 法定代表人:陈奇
地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汽经二路
请求事由
请求贵院依法退还申请人缴纳的(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1279号案件诉讼费27871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贵院受理时依法全额缴纳了案件受理费55742元。现经合议庭庭前调解,申请人与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已经全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且双方已经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27871元。
此致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2日
《诉讼费退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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