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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诉讼费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7-14 07:49:33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范学义,男,汉族,68岁 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东天齐村1组162号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天齐村民委员会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事故导致本人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本人系农民,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范学义

申请日期:2016年8月31日

推荐第2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xxx,女,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不识字,现住xx县xxxxxxxxxxx1号楼xxxx室,联系电话:138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系低保户,且丈夫重度残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诉讼费减免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申请减免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北营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文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于本事故导致本人高位截瘫,四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本人系农民工,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对诉讼费用给予减免,请予准许。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减交诉讼费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我于×年×月×日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应当预交纳诉讼费×××元。由于……(不能缴纳的原因),无力支付全部诉讼费,特申请减交诉讼费×××元,请予批准。上述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推荐第4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人民法院:

申请人

纠纷一案,由于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免诉讼费,请予准许!

申请人:

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推荐第5篇: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沭阳县人民法院:

本人李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29301984XXXXXXX,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本人于2014年在工地干活时摔落受伤,今向贵院提起诉讼追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由于本人尚在医疗期没有工作,无力交纳诉讼费,特申请减免诉讼费,请予批准。

附: 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申请人:

2015年1月28日

推荐第6篇: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书

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书

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周xx,男,17岁,汉族,四川省xx区人,住xx区xx镇xx村八组,现住xx西郊。

法定代理人:周启贵,男,现年60岁,汉族,四川省xx区人,住xx区xx镇xx村八组,村民。

申请人周xx于2007年5月4日搭乘川Q40xx6号汽车,从xx到洛亥,早上8点钟。当汽车行至x路47K+500M处时,与前面徐x驾驶的四川Q2x68号运输拖拉机相撞。造成申请人周xx重度受伤并致残,经xx市第一人民医院多次抢救,现已暂时脱离生命危险。由于养子周xx在xx市第一人民医院还需进一步治疗,无钱交纳医药费,已断药数日,本人无奈,只好求助于你们法律部门,对川Q40x

6、四川Q28x8的保险公司提前先预支付医药费,并对该车进行财产保权。因本人家境贫穷,年老体弱多病,家庭无经济收入,对此案的诉讼费用实属无法交纳。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讼费减免缓申请,希贵院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 请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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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与卢随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由于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

此致

2014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8篇: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刘**,男,生于1988年11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商**睢阳**村**号。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批准减免或缓缴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刘**诉徐**、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郑州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现无力交纳诉讼费用,为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减免或缓缴诉讼费的申请,请求贵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准许。

此致 二七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减免缓缴诉讼费申请书

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请求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因与 产生 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贵院提起上诉。收到了须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天起七日内(即 年 月 日)预交上诉费的通知书。

由于申请人为下岗人员,现在没有工作,亦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巨额的上诉费用 元,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批准免交或减交缓交上诉费用为盼!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推荐第10篇: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减免诉讼费)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区XX路XX大厦X座X层 法定代表人:XXXX,董事长,010-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被申请人:辽宁XXXX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XXX市XXX区XXX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判令被申请人立即给付XXX款XXXX元;

2、判令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申请人起诉后被申请人给付了部分材料款,申请人特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如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X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XXXX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年月日

第11篇:减免诉讼费申请

减免诉讼费申请

申请人:

因去年在xxxxxxxx煤碳公司(xxxx煤矿),组织工人在井下1141工作面采煤。承包时间为:该工作面采完为止。去年七月矿方把该煤矿出卖给xxxx公司,出卖后矿方就单方解除了我目标管理协议,使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十万元。现还有几十个工人工资尚未付清。因本人家庭十分困难,无法上交上诉诉讼费。为此特申请贵院,减免诉讼费立案。请贵院给予照顾为感!

申请人:xxxx

2013年7月24日

第12篇:诉讼费缓减免

诉讼费用缓减免规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符合申请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符合申请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申请司法救助须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13篇:申请减免诉讼费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xxxx、男、汉族、1xxx年2月20日出生、湖南省xxx、残疾人、现住株洲市石峰区xxxxxxxxxxxxxx

请求减免申请人诉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申请人由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现向贵院申请减免交诉讼费。诚请贵院批准。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

2013年x月x日

附:

1.xxxx身份信息

2.残疾证

3.低保证明

第14篇: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六章 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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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减免诉讼费的条件

减免诉讼费的条件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田雨)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明确,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办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办法》明确,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案件类型和条件: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二、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已提交的材料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16篇:减免诉讼费申请表(推荐)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人民法院:

本人

日出生,

族,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本人于 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应预交费

无力缴费,特申请减免诉讼费

附:相关部门证明。

年 月 日收到元。由于本人经济困难,元,请予批准。

月 日

申请人:

第17篇:诉讼费退还申请书

诉讼费退还申请书

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本人与崔郁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

号),审判判决该案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1000元,上诉合计1525元,均由被告

负担。

现审判判决已生效,本人在此特向贵院提出如下申请:申请将本人向贵院预交的该案的审判诉讼费1525元退还至本人如下账户:

账号:

户名:

开户行:

申请人:

时间:

第18篇:诉讼费缓交申请书

诉讼费缓交申请书

县人民法院:

我公司诉 纠纷一案,现我公司依法向你院提起诉讼,但因我公司正在办理审计手续,因此暂时无法支付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关于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和原因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费缓交的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6年3月24日

第19篇:诉讼费退还申请书

诉讼费退费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X市人,住XX省XXX组93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退还申请人缴纳的申请人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半案件受理费148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元整)。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贵院受理该案时依法缴纳了案件受理费2960元(大写为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元整)。现贵院已经作出(2015)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X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XXX负担。故申请人申请贵院退还申请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的一半为1480元(大写为人民币壹仟肆佰捌拾元整)。

申请人收取所退案件受理费的账户如下: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省XX市XX支行。

户名:XXX。电话:。

账号:XXXXXXXX。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2月8日

附:

1、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5)鄂XX民初字第00XXX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付款人为XXX、票据编号为(201X)No:XXX号XX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案件受理费票据原件一份。

第20篇: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制作依据】

本申请书文书样式供当事人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时使用。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所谓缓交,是指诉讼费用暂时难以支付时,将交费日期延后。所谓减交,是指只交纳应交纳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非全部。所谓免交,是指免去全部应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即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的人,必须是具备诉讼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其他人则无权提出。

第二,必须是确有困难。所谓困难,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力和条件交纳,或者没有全部交纳的能力或条件,或者在一定时间内交纳确有困难。

第三,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申请的形式,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以入卷备查。也可采取口头形式,由人民法院记入诉讼笔录。

第四,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作出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决定。反之,则应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的决定。

符合上述条件,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决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诉讼费用的减交与免交,事实上是让国家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因此,仍然属于诉讼费用的负担的问题。

一、诉讼费用的减交

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自然人,由于经济上确有困难而无力全部负担,可以申请减交。根据上述规定,诉讼费用的减交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申请减交的人是自然人(公民),法人(包括行政机关)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则不能申请减交;二是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而且这种困难不是暂时的,暂时困难只能申请缓交;三是必须由人民法院审查批准。

当事人申请减交诉讼费,可采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口头申请应记入笔录,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诉讼费用的免交

诉讼费用的免交分法定免交和申请免交。 1.法定免交。法定免交是根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况。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行政诉讼的实际,行政诉讼中的以下三种案件应当免交:

一是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提审的案件。这类案件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并进行再审的案件。这种错误是由法院自身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而不是由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故不应由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原判被撤销或改变后,诉讼费用亦应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一并改判。原来没有收取诉讼费用的案件,再审或提审改判的,不再收取诉讼费用。

二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提起的诉讼案件,即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根据《诉讼收费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这类案件属于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因为这类案件涉及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原告经济上一般比较困难,生活没有保障,不宜收取诉讼费用。

三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免交诉讼费用的案件。从审判实践来看,以下案件可以免交诉讼费用: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再行上诉的,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告诉申诉庭或接待室处理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行政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等等。

2.申请免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免交。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文书样式】

缓(或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申请人:

案由和要求:

申请理由:

人民法院

此致

申请人 年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缓交(或者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如系起诉方在立案的同时,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即可用上述写法,也可采用信函式的写法。即在标题的左下方,顶格写明所递送的人民法院名称。尾部的致送用语则略去。 2.由和要求。

这部分因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而有区别。如系起诉方提出申请,案由部分则省略,如系败诉方提出申请,应写明在何案件中,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由自己负担,因经济方面确有困难,要求缓交、减交、免交。

该部分文字上力求简要,点到为止。 3.申请理由。

应具体、全面地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事实情况写出来。要围绕经济上“确有困难”这个法定条件来写。现实中,经济上确有困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或者因水灾造成困难;或者因火灾造成困难;或者因风暴、地震等造成困难;或者因瘟疫、病情造成困难;或者因旱灾、虫灾造成农业欠收、生活困难,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都可以作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理由。

写申请理由一定要合法。不能把因赌博造成的经济困难、非法经营蚀本造成的经济困难等,作为理由提出来,这就是说,交纳诉讼费用是否“确有困难”,要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申请人在理由部分所述主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所举证据不单列,随写事实,随用括号加以注明。

三、尾部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所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称(如采用信函式,致送用语不写),分二行写“此致”、“人民法院”。

2.在正文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或盖章。 3.注明制作本文书的时间。

4.附项。如果有某些证据需要同时提供,则应在附项中注明。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
《减免诉讼费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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