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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66号文件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3 07:53: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采矿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

目前,全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已基本完成。为进一步加快整合后煤矿企业复产复工,开展矿井改造和煤炭生产,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办理兼并重组整合煤矿证照变更手续和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00号)要求,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中的保留煤矿须在两年内“按规定分期分批完成储量核查和价款处置等工作”(包括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资源价款处置,以下简称“后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重组整合已换发采矿许可证的保留煤矿做好“后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本次完善采矿登记的工作范围为经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方案批复核准并已按晋政办发〔2009〕100号文件要求领取了两年期采矿许可证的保留煤矿。

二、程序步骤

(一)已领取两年期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按照“后续工作”上报资料要求(附件1),将资料上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1煤矿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煤炭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经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交具有评审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审,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煤矿企业根据已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大型矿山(生产规模≥120万吨/年)的开发利用方案由省国土厅负责组织评审,中小型矿山(生产规模<120万吨/年)的开发利用方案由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露天开采的煤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由具备露天开采设计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

3煤矿企业根据评审备案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评审备案。

4煤矿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后上报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5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进行采矿权价款核定。煤矿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单独保留且不新增资源煤矿、单独保留且新增资源煤矿及整合保留煤矿进行分类复核后,将资料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省国土资源厅按采矿登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长期采矿许可证。在矿井保有储量能满足生产规模的情况下,一般按小型、中型、大型矿山分别换发10年、20年、30年有效期的采矿许可证。

三、职责分工

(一)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后续工作”上报资料要求,并负责资源储量核实及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评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及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审查、资源价款处置等工作(具体时间要求及办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

(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工作。

(三)省财政厅负责采矿权价款征收入库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要求,对整合后保留煤矿的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核定征收整合后保留煤矿的价款,并填写煤矿采矿权有偿使用基本情况表(附件2)。缴入省级财政价款专户,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财政和拨付县(市、区)、市财政,对于服务年限超过30年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价款按照动用资源储量30年核定征收,并优先处置旧资源。

对于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应缴而未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原则上在采矿权转让前由原采矿权人缴纳,但原采矿权人因故未能在采矿权转让前缴纳的,由兼并重组整合主体企业或新矿山企业按原《采矿权价款缴纳合同》缴纳。

四、时间要求

(一)2010年8月20日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后续工作”上报资料的相关要求,通知到有关煤矿企业。

(二)2010年8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各市、县(市、区)煤矿资源储量核实评审备案工作要全部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工作要完成5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完成30%,采矿权价款处置要完成30%。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各市、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评审及采矿权价款处置工作要全部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完成70%。

(四)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各市、县(市、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全部完成。

(五)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工作总结阶段,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后续工作”资料完善是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换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法律性、业务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落实兼并重组主体责任,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把握节奏、积极稳妥”的原则,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把资料审查关,确保“后续工作”资料要件齐全、依据合法、内容真实;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进度,保证质量,确保此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要着眼全局,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密切配合,协调推进,确保“后续工作”到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适时监督,将资源储量核实、采矿权价款核定等作为监控重点,加强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提高行政效率,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后续工作”规范、健康进行。

(二)“后续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项工作环环相扣、紧密连接,缺一不可。为此,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的时间,制订相应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要先易后难,确定每个矿山、每个环节具体的工作时间,确保各项“后续工作”有效衔接,协调推进。

(三)在推进“后续工作”过程中,省直有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工作的程序性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特别是在储量核实、资料制作、价款核定等过程中,要派专人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煤矿企业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上述工作,并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其法律后果由煤矿企业承担。

附件1:兼并重组整合保留煤矿“后续工作”需提交的资料.doc

二○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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