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旅游委员会
《旅行社审批》
服务告知单
一、项目名称:旅行社审批
二、申报条件:
1、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1)2部以上的固定直线电话;
(2)传真机、复印机;
(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以上均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3、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
4、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质量保证金帐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均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四、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审定
4、告知
五、收费标准:
此项目不收费
《黄山市旅游委员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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