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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法院文明司法礼仪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2 16:21: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贵州省人民法院文明司法礼仪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树立谨言慎行、举止文明、自律自尊、亲和爱民的良好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指南所称司法礼仪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中应有的礼貌,应当注意的仪表,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程序等。

第二条 克己慎独,谦逊守节,行为谨慎,宽容大度,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序良俗。

第三条 廉洁奉公,公道正义,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和人格尊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和司法为民宗旨。

第四条 诚实守信,善意待人,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司法活动礼仪

第一节 庭审 第五条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庭审活动有序进行。

第六条 严格遵守开庭时间,准时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庭的,应当提前通知诉讼参与人并说明原因、表示歉意。

第七条 开庭前后或休庭期间,法官和书记员不得有主动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握手、打招呼、递烟递水、说笑、交谈、共同进出审判法庭等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行为。如遇上述人员正常的问候和招呼,可以点头示意。

第八条 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保持警容严整,礼貌待人。受检人员系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进行检查。

第九条 法庭准备就绪后,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时应当起立、鞠躬、致问候语。宣读应当匀速、清晰、完整。

书记员请法官进入审判法庭时,法庭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审判长或独任法官进入审判席后,应面向全体人员鞠躬并请落座。

第十条 开庭前,书记员宣布“请法官宣誓”,并请全体人员起立。法官应以右手抚左胸,由审判长领誓,宣读誓词“忠于法律,明断是非;清正廉洁,公正司法;如违誓言,愿受处分。谨誓!” 第十一条 法警值庭应当站立,在法庭调查开始后可以坐下。诉讼参与人迟到的,值庭法警应告知其等候在旁听区并报告审判长,经审判长准许后方可入席就座。

第十二条 庭审中应尊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用语礼貌,禁止直呼其名。法官称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时应当在姓名前表明原告、证人等身份。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简称时应当庭说明。

第十三条 法庭询问时应当语气平和,态度公允,不使用倾向性、诱导性或威胁性语言。法官发言应当语言精炼,使用法律语言,避免使用俗语、俚语,必要时可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予以释明。

第十四条 法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公平合理分配诉辩双方的陈述及辩论时间,耐心、细致地听取意见,不应随意打断或限制,保障各方当事人充分发言。如其发言与案件无关或重复,可适当提醒。

第十五条 法官、书记员应当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得随意离开法庭,不得做与庭审无关的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法庭的,应当临时休庭,并告知休庭理由及恢复庭审的具体时间。 第十六条 司法警察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保持精力集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庭审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审判长或独任法官应当规范使用法槌。在使用法槌时一般敲击一次,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适度。

第十八条 庭审结束后,应当给予合理时间,充分保障当事人校对庭审笔录的合法权利;对于当事人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合理要求,应当礼貌对待。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宣告法院判决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宣读判决应当声音清晰、洪亮。宣判结束后,法官应示意坐下。

第二节 调解

第二十条 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二十一条 调解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当地通俗易懂的语言、习惯的称呼,充分尊重当事人,营造和谐的调解氛围。

第二十二条 案外人参与调解的,应当尊重其合法权利,不应盲目武断地排除。对于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协助调解的,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组织调解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但不应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流露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节 庭外调查

第二十四条 坚持依法调查,尊重他人,举止文明,态度谦虚,严谨耐心。

第二十五条 调查时应当着制服,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告知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调查活动有预约时间的,应当按时到达。

第二十七条 对被调查人的陈述应当客观记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当面宣读,核对无误。需要录音录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调查人同意。

第四节 合议

第二十八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应当遵守合议规则,独立思考,自主判断,坚持原则。发言时做到语言得体、态度公允﹑认真负责,尊重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先由承办人发表意见,其他合议庭成员按主持人示意程序依序发言。

列席庭长应当待合议庭成员表决后方可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汇总表决。

第三十条 承办人介绍案情时应当表述准确,客观全面,简洁规范;回答问题时应当耐心细致,观点明确。合议庭成员提问时应当态度平和,用语文明,重点突出。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成员应当平等参与评议,互相尊重,虚心、耐心﹑认真听取他人意见,不应随意打断他人发言。

第三十二条 整个合议过程及意见,应当全面﹑客观﹑如实记录在卷。条件许可的,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第五节 执行

第三十三条 坚持依法文明执行,平等保护,注重方式方法,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第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有关执行问题的询问,应当认真回答,不应态度冷淡、推诿搪塞、简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因对执行不满而对法官和法院进行指责时,应当耐心细致地解释,避免与当事人发生争执或冲突。

第三十六条 执行过程中应当称谓适当,举止文明,不得简单粗暴,防止因行为不规范、语言不文明激化矛盾。

第三十七条 如遇意外事件,执行人员应当冷静对待、沉着应对、依法处置。执行中若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应当及时制止。

第六节 接访

第三十八条 重视群众诉求,关切群众感受,充分尊重来访人员,热情、及时、文明接访。 第三十九条 一般应当在接待室接访,不得私下或单独接访。

第四十条 接访时,应当主动表明身份,为来访人员提供座椅、笔墨纸张、饮水器具等便民设施。应当用语文明,称谓得当,杜绝“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

第四十一条 对来访人员应当做到热情接访,认真听取意见,注意询问需要解决或反映的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应当平等、按序、及时进行接访。对老、弱、病、残、孕等来访人员,应当优先接访。

第四十三条 对于集体来访的,应当高度重视、及时接访,耐心细致地做好疏导工作,稳定情绪,适当处置,避免事态扩大。

第四十四条 来访人员情绪激动或者闹访的,应当态度温和、耐心劝导,避免因言语不当、态度粗暴等刺激来访人员,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第三章 仪容仪表礼仪

第一节 仪容

第四十五条 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做到整洁、端庄、得体。 第四十六条 面容应当保持清洁,不应浓妆艳抹。除工作需要或患眼疾外,不应戴怪异、有色眼镜。

男士不应蓄留胡须。

第四十七条 发型应当与法院工作人员身份相符。不应染彩发,不应剃光头,男士不应蓄长发。

第四十八条 指甲不宜过长,不应涂染指甲。

第二节 言行

第四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尊重他人、谦虚谨慎、表达得体、举止得当、禁绝粗口。

第五十条 交谈时应当语气平和,态度诚恳,精力集中,神情专注。回答问题应当真诚,不应敷衍、应付、推脱。

第五十一条 保持宽容大度,容忍、体谅他人尤其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不当、失礼、冒犯或过激的言行,不应发脾气、耍威风。

第五十二条 除特殊情况外,庭审、会议等正式场合一般应当使用普通话。

第五十三条 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必要时可以使用通俗易懂的群众语言,不应使用浅薄、粗鄙言语。

第五十四条 通话时应当热情大方,注重礼节,做到语气平和、用词准确、声音清晰。 第五十五条 接听电话时,应当先问候对方,并自报部门、姓名。结束通话时应当礼貌道别,一般应当待对方先切断电话。

第五十六条 来电要找人员不在时,应当予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问明对方询问的问题,自己能够答复的,应当给予答复,不宜答复的,根据具体情况告知对方联系相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站姿挺拔,坐姿端庄,行姿自然,举止文明。

第五十八条 工作日午间、执行公务和值班期间不应饮酒。公共场所或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应吸烟。

第三节 着装

第五十九条 法院工作人员着装应当干净、整洁、得体,穿着制服时应当规范庄重。

第六十条 上班期间应当着正装,不得在办公室穿背心、短裤、拖鞋,不应披衣、敞怀、卷裤腿等。

第六十一条 公务活动、会议等正式场合中应当按要求穿着制服,且应当事先穿戴整齐。法徽佩戴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应佩戴、系挂与身份或者执行公务不符合的标志、物品、首饰等。

第六十二条 在审判法庭开庭时,法官应着法袍;辅助人员、法警应着制服。在村、镇、社区巡回审判、审判法庭外调解、调查、接访,法官等均应着制服。

第六十三条 制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制服不应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应混穿。穿着制服时,一般应当配穿制式皮鞋或其他深色皮鞋,配深色袜子。

第六十四条 非因工作需要,不应穿着制服进入餐饮及娱乐场所。

第六十五条 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的穿着及配饰佩戴要求,参照本节有关法官着装礼仪执行。

第六十六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着正装。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政工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对本指南的培训,并保障其贯彻落实。

第六十八条 本指南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指南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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