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文件
粤国税办发„2006‟4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 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12 (15分)、考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综合评价分(10分)组成。
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以上为合格,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对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组织开展情况的考评内容为:
(一)组织领导情况(10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的组织运作、制度建设、职责分工以及检查监督、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公开内容落实情况(20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情况。
(三)公开形式、时限落实情况(20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落实《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实施情况(5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实施依申请公开情况。
(五)档案资料保管情况(5分)。主要考核被考评单位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情况和资料管理情况。
各级国税机关对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组织开展情况的考评原则上以上述内容为主,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政务公开工作发展情况确定考评重点,酌情增减,其分值也可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 对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测评,由考评小组组织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对被考评单位政务公开的满意度打分。将各打分相加后除以打分人数,得出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测评满意度的平均分,然后将平均分乘以该项内容在总分中的比例,得出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测评分。
被考评单位干部职工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干部职工的90%。
第十三条 被考评单位纳税人测评分和考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综合评分的计分方法同本办法第十二条。
对被考评单位的纳税人实施测评应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对象。对纳税人测评可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考评单位对考评结果作如下处理:
(一)于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考评等级后 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二)以公文形式将考评结果向全系统通报。
(三)对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
(四)对被考核单位违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考评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评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考评单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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