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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3 09:5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县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思考

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为了及时掌握**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我们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基本情况

从总的情况来看,**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速,覆盖面广,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金融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但各经营主体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

**县目前已创办各类合作社143家,共有社员17,321人,仅占全县农民总人数的12.4%。注册资金104.76万元。已创建省级示范社1家、州级示范社4家、县级示范社1家。覆盖全县六大主导产业全覆盖和乡(镇)发展无空白。主要问题是发展规模小、合作层次低、外部环境差。

**县至今还未发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借款人的贷款,农村信用社已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2014年对专业合作社社员发放贷款300万元。主要是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等金融产品创新难于破解,缺乏有效的抵押和担保,专业合作社融资难的问题日益显现。

(二)产业龙头企业情况

**县目前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9农,其中省级1家,州级12家,县级6家。2013年资产总额6.7亿元,销售收入3.52亿元,实现利税1,053万元,带动农户52,347户,带动农民增收17,921万元,户均增收3,423元。主要问题:一是龙头企业规模偏小。二是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够规范和紧密。三是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扶持力度不够。四是引进龙头企业力度不够。

至2014年5月末,19家龙头企业贷款余额为5,989万元。比2013年末减少319万元,但**县农业银行已授信和正在办理中5,800万元。据农业部门2014年初对12家贷款需求5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统计情况看,贷款总需求为21,281万元,其中固定资产贷款需求9,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11,481万元。

(三)专业大户情况

至2013年末,**县农业部门认定的只有种植粮食大户只有1家;养殖方面,全县在建的万头生猪养殖场2个,牛羊生态养殖园区2个;建成千头生猪养殖场12个,千头肉牛养殖场1个,千只肉羊养殖场2个,百头肉牛养殖场3个,省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2个,特色养殖基地3个,家庭牧场13个,重点户431户,畜产品流通大户214户。现有注册畜牧企业17户,注册资金4,200万元,其中龙头企业4家。2013年实现畜牧业产值7.9亿元。主要问题:一是畜牧标准化、产业化、组织化、品牌化程度较低。二是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三是畜禽品种开发利用不充分。

2014年5月末,全县畜禽等养殖贷款9,576万元,2014年新发放3,401万元,其中畜牧贴息贷款700万元。**县从2013年起,县政府制定了《扶持畜牧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由县财政每年列入预算资金50万元按年利率5%进行贴息,农村信用社承贷,发放1,000万元的扶持畜牧产业贷款,重点扶持符合**县畜禽规模养殖场、重点户标准的畜牧产业项目。

(四)家庭农场情况

从农业部门上报的家庭农场调查统计表情况来看,全县上报数为25家。**县在工商进行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的有两户,一户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一户为个人独资企业。**县还未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未开展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工作。

二、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大意义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对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丰富发展。充分体现了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应对当前农业经营方式面临新挑战的有效举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保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效结合的重要载体。要充分认识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地位,积极创新,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扎实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工作。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创造先决条件。二是建立覆盖范围较广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各乡镇、村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流转信息登记发布、土地产权评估、合同签订签证、法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服务,促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三是规范和依法流转,加大奖补支持力度,鼓励承包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

(三)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惠政策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新增惠农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同时设立专门补贴种类进行补贴;安排财政预算资金,扩大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贴息范围;二是落实用地用电政策;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四是对于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政策以及通达抵押质押或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等符合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本机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平均水平。

(四)加强服务与管理,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服务支撑。二是强化管理,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运作。三是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桥梁纽带作用,把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推行订单农业结合起来,积极引导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模式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五)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一是争取大型银行到**县设立分支机构,争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到**县设立村镇银行,引进外来投资人参与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的设立。二是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

(六)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服务水平

各金融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简化信贷程序和手续,充分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合理确定贷款额度。针对不同类型、不现经营模式的经营主体的差异化资金需求,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方案。进一步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定时定点服务、自助服务终端,以及深化惠农支付服务等多种服务方式式。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POS机等支付服务。通过折转卡等方式,提高农民银行卡持有量,引导和带动农民用卡、刷卡,提高农村非现金支付比例。

(七)拓宽抵质押物担保物范围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慎重稳妥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积极推广经营主体联保互保、农户联保、应收账款质押、厂房抵押、畜禽产品抵押、农机具运输工具抵押、大额订单质押、承包土地收益权等抵押担保方式。

(八)健全农村信贷担保体系

一是可由政府出资、引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担保业务。二是建立互助型担保组织,大力推行贷款联保组织,通过互保互益共担风险的形式提高获贷能力。三是探索建立合作性的村级融资担保基金。

(九)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水平

进一步完善政策性保险,逐步增加保险品种和扩大覆盖面,如主要畜产品、森林保险等。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创新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险种。切实提升对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支撑水平。

(十)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继续组织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坚决打击骗贷、骗保和恶意逃债行为。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有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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