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及孕后妇女管理规定
1、不的以任何理由辞退孕期女职工。
2、对于怀孕女工不得安排加班,不的安排费体力的岗位。
3、怀孕女工如果感觉身体不适,可以不经过主管同意自行休息或者回家,如果需要,工厂可以安排车辆送行。
4、对于怀孕女工可以适当延长吃饭和休息时间,以保证女工能回家吃饭。
5、本公司女工可享有90天有薪产假,难产的增加30天, 多胎胞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产假, 晚婚晚育的加15天(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除享180天产假;本公司男工持有效结婚证、准生证及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可享有10天的陪产假;
6、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6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7、产假结束后,根据女工的要求,随时安排上班,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环境安全,比较轻松的岗位。
8、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保证每天享有足够的哺乳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加班以及上夜班、危险、耗体力的岗位。
9、对于怀孕女工以及哺乳期间的女工,将配备带有靠背的椅子,以缓解疲劳。
10、
11、
12、加强健康,安全方面的宣导工作,加强女工保护和关怀。 建设育婴室,保证哺乳期间的女工能及方便的哺乳。 对于哺乳期间的女工,可以不经过上级主管的许可自行休息或者回家休息,如果需要工厂可以安排车辆送行。
《孕期妇女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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