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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发展前景

发布时间:2020-03-03 14:48: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村信用社发展前景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六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和全体农村信用社员工的不懈努力下,全国农村信用社发生了巨大变化,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资产规模由2.2万亿元增长到

8.6万亿元;存款由2万亿元增加到6.9万亿元,居全国第四位;贷款由1.4万亿元增加到

4.7万亿元,列全国第二位;不良贷款率由四级分类的37%下降到五级分类的10.8%;贷款损失专项准备充足率由8%提高到57.2%。尽管如此,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业务品种、服务功能等方面与商业银行还有较大差距,持续发展的能力还十分脆弱。作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践者,我认为目前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方向和操作路径,越来越偏离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实际,可以说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成绩显著,但发展前景令人担忧。

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银监部门主导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失偏颇。一是职能错位。监管部门既监管行业风险,又指导农村金融服务;既履行监管职责,又承担行业管理职能。这种监管者与行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导致在角色定位上出现了偏差。二是研究不到位。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缺少深入的研究,对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了解不透。在改革方向、模式等方面省政府、省联社没有发言权。三是指导不到位。虽然全国的情况千差万别,但仍用“一把尺子”往下量。宏观要求多,可操作性办法少,不能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改革的方向不清、目标不明。对各省提出的想法,多是说“不行”,但不说“怎么能行”。四是监管不到位。对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研究对策、及时处理,往往是“一人有病,大家吃药”。

(二)省级政府主导作用得不到发挥。200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文件明确规定“农村信用社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并由省级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负完全责任”。无论是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还是从调动省及各级政府积极性的角度,都应由省级政府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模式与路径,并通过资金注入、资产置换、人员调整等方法和措施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包袱、加强管理,领导农村信用社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但在改革过程中,省政府不能主导改革,提出的意见建议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不是由“当事人”而是由“第三者”来决定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多数地方政府成了改革的“旁观者”,积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三)政策要求与农村信用社发展现状错位。一是省联社职能不清、改革方向不明,人心浮动。由于多数县联社还没有发展成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才由基层出资成立省联社,并赋予省联社以“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但在省联社的管理下,农村信用社取得巨大成就之时,又说省联社管多了,干涉了基层的人员任用,干预了基层的业务经营,侵犯了县联社的法人地位。现在要求省联社转变职能,履行“指导员、服务员、监督员”职责。但多数县联社目前仍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自律能力依然较弱,离开省联社强有力的管理,改革成果很可能“付之东流”。在相互矛盾的职能定位中履职,省联社处于“左右都不是”的尴尬境地,省联社的职能定位多变、改革方向模糊、员工人心思走。二是改革要求难落实。改革政策多变、与基层现实有距离,落实困难。要求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不断增加投资股的比例,但“有历年亏损挂账的、资本充足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均不得分配股金红利”的规定无法保持股金稳定。

要求提高服务功能,但在产品市场准入、企业存款开户、机构设置等方面要求苛刻。要求地方政府化解农村信用社包袱,但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则无能为力。三是自主经营难。监管部门始终强调保证县联社的法人主体地位,但在接收包袱沉重的城市信用社、服务网点设置、贷款投向等方面都没有自主权。

(四)历史包袱化解不彻底。国家通过专项票据的方式解决了信用社2002年末报表中体现的资不抵债额的50%,大量的隐性不良资产没有得到化解。接收了包袱沉重的城市信用社,加重了农信社的负担。虽然经过六年的发展,仍有大量的历史包袱需要化解。

(五)法律政策缺失。虽然党的十七大提出,法律同等保护包括私有财产在内的一切合法财产。但农村信用社的资产不能与国有银行的资产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在刑罚种类、量刑尺度上都存在较大差别。诸如高级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造成重大的资产损失不能构成渎职,工作人员截留存款、回收贷款不入账不能构成贪污等等。一些故意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不法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农村信用社在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受到不公正待遇。

二、校正思想认识,理清改革思路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走过了六年的历程,但主导改革的思想认识需要重新审视,以便使农村信用社改革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一是中国不缺大银行。我个人认为,就全国而言,中国不缺为工商企业服务的大银行,但却没有为农村服务的“大银行”。全国3467个县市联社,平均存款规模仅为20.1亿元,除了发达地区的县域外,大多数县联社的规模都在10亿元左右。银行管理有句话叫做“大而不倒”。且不说多大规模的银行为大,但10个亿左右的银行显然过小。以稳定县域为理由,阻止其做大做强,人为降低其抵御风险能力,如果发生大的风险,就会遭受市场退出的厄运。同时,这些小银行在高管人员交流、员工执业技能提升、金融产品研发等方面的问题如何解决。“中国不缺大银行”这种认识的误区,会给农村信用社未来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

二是法人层级越高,偏离“三农”的步伐越快。农村信用社是否扎根农村、服务“三农”,根本原因不在于何种产权模式、不在于层级高低,而是取决于市场优势和政策导向,取决于有没有其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环境,取决于农村市场资金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有收益。实际上,法人层级越高,越讲政治,越能处理好企业效益最大化与履行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越能保证农村信用社“三农”服务方向。同时,“三农”是农村信用社赖以生存的基础,农村信用社靠“三农”生存,靠“三农”发展是基本的现实。就农村信用社目前的经营管理水平、人员素质而言,放弃自身优势“弃乡进城”,与业务品种齐全、从业经验丰富的商业银行博弈,无疑是选择“自杀”。

三是把农村信用社稳定在县域,就能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工、农、中、建、邮等大型商业银行都在县域设立了分支机构,但他们大都没有开展支农业务或业务量很小,这是资金的安全性、资本的逐利性的必然结果。同样,用行政手段将农村信用社稳定在农村,也很难确保支农效果。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问题最终还要靠市场来解决。如果农村金融市场中风险分担补偿体系健全,税收政策优惠,解决了农村金融“风险大、成本高”的问题,如果农村市场“有利可图”,不但农村信用社不会离开农村,其他

金融机构还会进入农村。因此,构建广覆盖、多领域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村金融服务问题,不应在农村信用社是否能稳定在县域上做文章,而应在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担保体系、风险补偿机制上用力气。

四是完成县联社的股份制改造,就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股份制是企业改制的方向,但股份制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从理论上讲,股份制改造解决了出资人到位、明晰产权、完善治理结构等问题,但理论和现实还存在很大差距。中国的国情决定,大多股份制公司都不可能严格按照公司治理结构履行职责,多数处于沟通、妥协、谦让状态。以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为例,在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员工会按照《劳动法》规定,拿到补偿后走人,但在国有企业要么实行“内退”,虽然不为企业创造效益,但仍需支付劳动报酬,要么在法定补偿之外给予额外的补偿,如通行的“买断工龄”。从股东层面看,大多股东入股只是为获得红利,对于企业如何发展、如何管理漠不关心。目前所有员工都是信用社的股东,但绝大多数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漠然视之,极少有员工为维护企业和自身的利益理直气壮地进行抵制或向上级报告。同时,管理层的思想素质、管理能力,员工的道德操守、法律意识等都不会因为股份制改造的完成而随之彻底改变。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进行了几十年,没有哪个企业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三会制衡”,不仅中国没有,国外也不多。过分强调县联社的独立法人地位,离开了上级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县联社改革能否走回头路,是最让人担忧的一个问题。

三、深化农信社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实事求是,一省一策,科学确定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把农村信用社推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由于全国省份较多,东西南北中都各有特点,就是在一个省份各地的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建议:由省政府主导,从本省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和现实出发,从改革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本着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利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原则,科学确定适合本省农村发展的改革模式。或者采取“三堂会审”的方式,由国务院、央行、银监会、省政府、当地银监局、人民银行、省联社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深化改革的路径和目标方向。有效解决农村信用社“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

二是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政策支持。农村信用社虽然没有国家投入,但多年来一直承担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为“三农”经济的发展、农村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城市信用社改制中接收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和素质低下人员,为国家分忧解难。农村信用社存款第

四、贷款第

二、存贷比例最高的现实,说明在金融机构中农村信用社对社会的贡献率最大,国家有责任、有义务对农村信用社给予政策扶持。建议对农村信用社现存的损失类贷款和历年亏损挂账进行二次剥离、一次性予以核销,使农村信用社尽快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三是加速推进农村金融市场的软环境建设。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巨大,但各家商业银行都远离农村市场,其根本原因是因为农村金融需求额度小、成本高、风险大。建立多领域、广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关键是优化农村金融市场的软环境,最大限度地满足资本的安全性和逐利性。因此建议,以各级政府为主导加快农村保险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以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农村保险市场,实现农业生产保险全覆盖。加快农村担保体系建设,组建政策性担保公司,大力发展商业性担保、互助性担保机构,建立多层次、多元化

的担保体系。加快评估、登记、流转等要素市场建设,将林权、宅基地、住房、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有效资产都列入贷款抵(质)押物范围。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受益主体和其他社会资金为辅的风险基金。对农业贷款实行减免营业税、所得税以及贴补息政策,使农业贷款有更大的利润空间。加大舆论宣传引导和培育企业和农民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加大力度打击逃废债行为,有效清收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形成政府主导、司法支持、企业农民讲信用、银行业敢支持的良性互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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