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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功类别

发布时间:2020-03-01 23:47: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省人事厅关于行政记功奖励实行定期申报制度的通知

皖人发〔200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记功奖励活动,建立行政记功奖励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和规范行政性表彰奖励活动的通知》(皖政办[2002]37号)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嘉奖和行政记功奖励(以下简称“记功奖励”)实行定期申报制度通知如下:

一、记功奖励的对象

记功奖励是指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在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二、记功奖励的种类

记功奖励的种类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的,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

对在我省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确需省政府表扬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通报表扬,但不视为行政奖励,不享受任何待遇。

三、记功奖励批准权限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记二等功,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其中,省政府工作部门给予记二等功奖励的,须经分管省长批准同意。

记一等功,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记功奖励时,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的同意。

四、记功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1、集体或个人所在单位依据事迹的先进性和贡献大小,提出嘉奖和记功奖励的申请,并填写“记功奖励申报表”(附后)一式3份,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2、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定期申报的原则,对各有关单位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集中上报政府审批。以省政府名义给予嘉奖和记功的,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上报省政府审批,各申报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将当年度的申报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3、根据政府批准同意的记功奖励(含通报表扬)项目,人事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性表彰奖励公开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9]26号)规定组织实施。

五、记功奖励的获奖待遇

1、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记功奖励,可采取发文形式进行表彰,也可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对外公布,一般不专门召开表彰会。

2、对获得记功奖励的集体和个人,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省政府对个人一等功获得者,同时颁发奖章。以省政府名义给予嘉奖和记功奖励的,使用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证书和奖章。

3、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个人记功奖励获得者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其中,记一等功2000元、记二等功1000元、记三等功500元、嘉奖200元。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4、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其资金由省财政按规定标准审核、安排。

附件:

1、集体记功奖励审批表

2、个人记功奖励审批表

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院院长记功事迹

评优记功事迹材料

法院刑庭记功事迹

财政局副局长记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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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功类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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