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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4 01:52: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试行) 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的文件精神,及我校第三次教育工作会议关于教学改革草案的决定,结合我校人事制度改革精神,为克服实验室重复设置,实验项目重叠和仪器设备重复、分散和利用率低,资源不能共享,工作人员任务不均衡等弊端,增强实验室活力,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使实验室体制由单一分散型,或以课程或专业设置的模式向以学科共享型设置转变,严格建立院系(中心)两级管理体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

1高校实验室建设应适应现代化建设知识创新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的需要。有利于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大力加强全面能力,综合素质的培养,特别是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适应21世纪国家创新人才的需要。

2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要与教学、科研体制改革相适应。实验室管理体制必须有利于促进实验教学体系、内容、方法、管理的综合配套改革,以建立培养具有创新能力人才的实验教学新体系。

3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人、财、物等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

基础课(公共课)类实验室与系部剥离,专业实验室与教研室剥离,建立实验室校系两级管理体系。校级管理实验中心分为基础课实验中心和重点学科开发实验中心两类。校管实验中心应充分体现我校基础课优势和特色学科的科研和科技开发水平。

系级管理实验室主要按功能和学科(专业)设置,实现专业基础和部分专业实验室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在实验室建设上,必须结合学科(专业)的改革,打破单一以课程为中心来建设实验室的模式,将实验室按功能合并、撤消和调整,科学、合理地从总体上布局,充分发挥人、财、物的效能;依据培养目标,注重实验教学的研究,按实验教学体系组织教学,创造条件开出大型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项目,强化学生智力的开发和能力的培养。

4健全各级实验中心(室)日常管理制度,充分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学校对实验室实施宏观管理,给予校、系两级实验室一定的管理职能和权限,包括实验室工作人员聘任权和经营管理权。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在新的实验室管理体制下,使实验室工作在结构、规模、效益、质量方面取得协调发展,推进学校各学科结构的合理布局和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整体效益。

二、实验室管理与运行

1全校实验工作由教学副校长主管,日常业务归口教务处,实行校系二级实验室管理体制,建立基础课教学实验中心和以重点学科为主体的重点开放实验中心两类校级实验室,成立以学科(专业)类别为主体的系级专业实验室。实验室管理体制框图见下页。

2成立两个中心:教学实验中心、重点开放实验中心,属系级独立教学实验单位,设岗位,套级别。具体见附件一。

3教学实验中心运行经费由财务处按照教学单位的拨款办法划拨。

4以学科类别或专业类别建立系级实验中心或系级实验室,设实验中心或实验室主任一名。由一名系(副)主任主管,重点为本、专科生专业课学习和研究生实验服务。5以省部级重点学科和学校重点发展学科(含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为主,成立重点开放实验中心,作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教师科研基地,为争创国家级重点开放实验中心服务。校级重点开放实验中心设主任一名。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6教务处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计划、发展规划的编制,教学实验设备的采购以及实验室的业务日常管理等工作。

7教务处逐步将实验教学任务切块下达各实验中心(室)。

8各类教学实验室管理的运行费用,包括设备维修、实验材料等费用,由教务处统一筹划并负责管理。

三、实验教师及技术人员考核管理

1学校实行实验技术人员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的管理方式,实验室仅设少量人员从事日常的设备维修和技术保障,其余人员都应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或科研任务。实验教师一律走教师编制,按教师业务条件要求。从事实验室教学工作人员一律按教师要求进行考核,现有实验人员应加大业务进修,以满足工作需要。鼓励现有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报考、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

2现有实验人员经专家组考核,认定确能承担实验课者,应安排上实验课任务。各中心(室)对所管理的人员负责日常考核。

3新留校、分配或调进的青年教师必须从事实验室工作2~3年,并逐步实行轮换值岗责任。

4以教学工作量及对实验室建设的贡献作为考核的依据,完善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四、实验室建设

1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教务处、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日常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2实验室建设按项目进行管理和规划,建设项目的计划必须经专家组论证,全校实验设备合同的签定,实验设备的采购和验收统一由教务处会同监察处、国有资产科共同参与。项目日常实施由各实验中心、系部实验室主任负责,建设过程实行监理制,即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项目监督机构,对可行性论证,具体实施到总结验收,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以达到建设一个成功一个的目的,使学校实验室建设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争取在3~5年内新建1~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实现国家级重点实验室零的突破。

3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由教务处组织各实验中心(室)主任,广泛征求各系部的意见,编制实验室建议项目规划和计划,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专业实验室的建设由教务处组织有关系部负责论证,并征求研究生部、科研处及学科办意见,编制建设规划及计划,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重点开放实验中心,由学科办牵头会同教务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并征求研究生部和科研处的意见,编制建设计划及规划,经校领导审批后,由重点开放实验中心具体实施。

4实验室建设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发展需要以及各专业的基础数据确定建设计划;

(2)根据实施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及项目组,由项目组上报可行性报告;

(3)市场调查由项目组负责,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批和实施;

(4)教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合同签订;

(5)项目付款方式严格按校有关规定执行;

(6)项目组和监理机构联合负责建设项目的验收;

(7)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后一年内,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对新建实验室进行评估验收。5.学校鼓励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作出规划,逐步投入。6.各单位节余资金应纳入学校实验室建设总经费,统一规划。

五、对实验工作人员实行量化管理

为加强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率,定时定量地反映各个实验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技术水平,做到多劳多得,奖惩分明,以充分调动实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我校实验室体制改革及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实验室人员实行坐班制。其工作由各系部或实验中心统一安排、调配,年终由各系部或实验中心对所辖实验人员进行考核、考评。校职能部门对校属各实验室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工作量的组成及核算方法

实验教学工作量由实验教学工作和实验教学辅助工作两部分组成。

1、实验教学工作量

主要指直接对学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其中包括:准备实验、讲授、辅导、答疑、批改报告等。

(1)实验教学工作量的核定

根据我校实验教学的实际情况:实验教学工作量每年每人定额为130学时。

(2)核算依据:以教学计划为核算依据,其计算办法按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核定。

(3)实验教学课时费发放标准:按教师课时费发放标准执行。

编写教材、论文……等按教师有关规定执行。(4)一年内因教学安排无实验教学工作量,经考核合格后,岗位津贴按同类人员标准发放,否则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连续两年无实验教学工作量,是否设其岗位,视情况而定。

2、科研工作量

以科研处核定的学时数为准(本工作量可计入教学工作量,但只记工作量不发酬金,并不能超过总教学工作量的70%)。学校鼓励实验室人员参与科研项目,此项工作量可做为提职、评职、考核、考评的重要依据。其报酬由项目组付给。

3、实验教学辅助工作

主要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技术开发、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修理及实验室安全、卫生等日常工作。

(1)职责

①积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给的实验室建设任务。

②仪器设备帐、物、卡相符率达到100%(每年由实验管理科核帐一次)。

③对仪器设备进行及时的保养、维护和修理,确保仪器设备完好,可用率在90%以上。

④实验开出率必须满足实验教学计划要求的95%以上,并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⑤实验室设备排列有序、卫生、安全、文明。

(2)考核管理办法

该部分由各系部或中心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考核。考评或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上报主管部门,对考评合格者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对于不合格者酌情降低岗位津贴,特殊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核准解聘,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3)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

完成实验教学辅助工作按校规定标准发给。

即按学校同类人员一半执行,今后视情况确定标准。

(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下调10%,考核优秀者视情况上调10~20%。)

(三)核算工作量的程序

每学期末,各实验室根据下学期教学任务书制定实验教学进程表,由系教学主任签字后,交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备案。实验管理科按进程表及实验记录作为年终工作量核算依据。(四)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六、实验室创收实行收支两条线

一、实验中心(室)创收实行收支两条线,创收经费的审核、管理由教务处负责,除上交费用外,其余部分由实验中心,各系部自由支配。具体管理办法见下表。

二、各实验中心(室)创收部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行,由相应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违反规定者,按学校有关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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