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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压力容器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19:21: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XT/GL AQ001-013-2012

安全管理

第十三部分:压力容器

2012-4-30发布

(试行)

2012-5-28实施

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

I

前 言

XT/GL AQ001《安全管理》是广西田东新特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依据。《安全管理》分为二十七个部分:

—— 第1部分:安全责任; —— 第2部分:安全教育; —— 第3部分:安全生产作业证; —— 第4部分:安全例会; —— 第5部分:要害岗位; —— 第6部分:安全装置与防护用品(器具); —— 第7部分:防火防爆; —— 第8部分:职业病防治; —— 第9部分:工艺操作; —— 第10部分:电气安全; —— 第11部分:建筑施工; —— 第12部分:化工检修 —— 第13部分:压力容器; —— 第14部分:压力管道; —— 第15部分:气瓶安全管理; —— 第16部分:物资储存; —— 第17部分:危险化学品; —— 第18部分:公司内交通; —— 第19部分:安全技术措施; —— 第20部分:科研与设计; —— 第21部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 —— 第22部分:外来承包工程; —— 第23部分:安全检查; —— 第24部分:安全事故; —— 第25部分:节假日安全管理规定; —— 第26部分: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 第27部分: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本部分为《安全管理》的第13部分。

II

安全管理

第13部分:压力容器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原则和体制、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维修、改造以及安全附件的安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司管辖的压力容器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3805 安全电压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劳锅发[1990]3号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部发[1993]442号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1994年10月8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4-2009)第1号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 劳部发[1998]51号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压力容器

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 最高工作压力(Pa)大于等于0.1 MPa(含液体静压力);

3——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 m,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 m; ——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3.2

安全附件

指在压力容器上使用的附件,如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紧急切断阀、安全联锁装置等。 3.3

安全状况等级

根据压力容器的外观、材质变化、腐蚀情况、设计缺陷、使用状况通过检验而评定的级别。有

1、

2、

3、

4、

5、个等级。

4 辅属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

4.1 与移动压缩机一体的非独立的容积小于等于0.15 m的储罐、锅炉房内的分气缸。

34.2 容积小于0.025 m的高压容器。

4.3 深冷装置中的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空分设备中的冷箱。

34.4 螺旋板换热器。

4.5 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4.6 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4.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电容压力容器)。

4.8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阀、爆破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亦属管理范围。 5 压力容器的管理原则和体制

5.1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原则是: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改造、检验、修理的全过程,应全面严格贯彻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5.2 本公司压力容器管理的体制为:使用部门负责安全使用,机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安全消防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督。 6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

6.1 设计

6.1.1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符合劳部发[1998]51号文的规定。 6.1.2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有关部门制订、颁发的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 6.1.3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6.1.4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应盖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应有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的签名。 6.2 制造

6.2.1 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6.2.2 压力容器的制造与安装均应经公司机动管理部门审批,方准施工。

6.2.3 压力容器的制造应由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或组焊压力容器。

6.2.4 压力容器的制造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样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应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工艺管理、产品检验制度,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质量标准保证压力容器材料、焊接、检验等质量达到要求。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保证工程师要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6.2.5 压力容器的焊工,应持有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合格证,才能在有效期间里担任规定范围内的焊接工作。不持有合格证的焊工,不准焊接压力容器。

6.2.6 新制压力容器应逐台进行质量检验,检验人员应持有相应认证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方能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检验。 6.3 安装

6.3.1 压力容器的安装须经公司机动管理部门审批,方准施工。

6.3.2 压力容器的安装应由已取得相应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单位承担。

6.3.3 压力容器安装前,应经役前检查,合格后方可安装。

6.3.4 安装竣工后,机动管理部门应组织质量验收,经试运行合格后监督安装、使用双方按规定办理竣工交接手续,方准正式投运。 7 压力容器的使用与管理

7.1 原则

7.1.1 未经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压力容器,不准投运。

7.1.2 安全状况等级未判明的压力容器,不准投运。 7.2 机动管理部职责

7.2.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法规、规章。

7.2.2 编制本公司压力容器管理与确保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 7.2.3 建立、健全本公司压力容器的专管体系,落实好专管人员。

7.2.4 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编制本公司压力容器管理与确保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

7.2.5 组织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修理、检验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7.2.6 有计划地评定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对在用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7.2.7 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7.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职责

7.3.1 设置(指定)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专职技术人员;制定本单位压力容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法;建立健全本部门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7.3.2 对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人员,严格禁止上岗操作。

7.3.3 保护好压力容器的产品铬牌及注册铭牌,给在用压力容器逐台涂上明显标志,并注明名称、编号、类别、最高工作压力、温度及物料流向。

7.3.4 对在用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清洁、完好、齐全、可靠,无“跑、冒、滴、漏”,运行安全。

7.3.5 拟定在用压力容器的故障应急措施,训练操作人员学会应急处理。 7.4 操作人员职责

7.4.1 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操作法,严禁违章操作。

7.4.2 定时、定线路、定点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做好运行记录,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7.4.3 发生异常情况,酌情采取恰当措施作应急处理,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报告有关管理人员。 8 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与改造

8.1 原则

8.1.1 压力容器的检验、维修、改造均应在机动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

8.1.2 压力容器的检验单位,检验人员应经资格认证,方可从事允许范围内相应项目的检验工作。 8.2 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8.2.1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8.2.2 内外部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1级~2级,每六年至少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三年至少一次。

8.2.3 耐压试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8.2.4 凡《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33条所列6种情况之一的,内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8.3 压力容器检验内容、程序

8.3.1 压力容器检验内容、程序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

8.4 内外部检验

8.4.1 使用单位应协助检验人员做到:

—— 切断相关动力电源,拆除保险丝,设置明显安全标志。所用灯具和工(器)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安全电压》(GB 3805)的要求。 —— 对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应进行停机、隔绝、清洗、置换、分析合格等安全技术处理。 —— 检验可移动或可转动的压力容器,应采取防移或防转设施。

3 —— 检验用的辅助设施,应安全牢固。 —— 需射线探伤,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明显安全标志。 —— 进入压力容器内部检验,应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之“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 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进行施工。 8.5 耐压试验

8.5.1 向机动管理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8.5.2 应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进行。

8.5.3 划定安全防护区,设置明显安全标志。 8.5.4 压力源应置于安全可靠、便于操作控制处。 8.6 气密性试验

8.6.1 向机动管理部门申请,获准后方可进行。

8.6.2 确认设计上有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技术要求,方准进行。

8.6.3 盛装易燃介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气压或气密性试验前,应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和置换,并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8.6.4 应在耐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8.6.5 安全附件应安装齐全。

8.6.6 安全措施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还应符合《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 8.7 压力容器的维修

8.7.1 不得带压进行任何敲击、紧固和修理作业。

8.7.2 切断有关电源,拆除保险丝,所用的灯具和工(器)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 3805的规定。 8.7.3 进行有效的管道分离或盲板隔绝。

8.7.4 压力容器内的残余液体和气体应清理干净,并用惰性气体置换合格。

8.7.5 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之“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8.7.6 进入容器内作业,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之“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8.8 压力容器的改造

8.8.1 申请改造的部门应向公司机动管理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造压力容器。 8.8.2 应进行必要的强度计算,应保证受压元件的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8.8.3 应进行应要的检验,确认改造后的压力容器的质量达到规定的安全使用要求。 9 安全附件

9.1 应使用持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安全附件(包括: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爆破片、液面计、测温仪表等装置)。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使用:

—— 无产品合格证和铭牌的; —— 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 逾期不检查,不校验的; —— 已超过使用期限的。

9.2 安全附件应确认其准确、灵敏、可靠,与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相匹配,方可安装使用。 9.3 安全附件应安装齐全,装配的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9.4 应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第六章的规定,做好安全附件的运行检查(校验)和停机检查(校验)。

9.5 安全附件的安装、检验、选用、校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七章的规定。

9.6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要按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运行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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