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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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
(2010)连云律函字第号 苏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赵向红的委托,指派李建国律师作为其劳动仲裁的代理人,就有关劳动仲裁相关事宜特致函如下:你单位职工赵向红在2010年2月13日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连人社工伤字(2010)第206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赵向红受伤为因工受伤。2010年10月29日连云港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连老鉴通(2010)927号劳动能力鉴定,赵向红的病情为病残九级。委托人已多次向你单位要求工伤赔偿,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52622.32元,鉴定费2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生活护理费846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6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8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7624元,共计142454.32元。因为你到单位没有为赵向红办理工伤保险,工伤赔偿项目应由你单位自行支付,请贵司在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委托人因你司不予履行义务引起的查封账户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都由贵司承担。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致
礼
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贰零壹零年十二月七日 李建国律师电话:13905138285传真:0518-85838807
附:
1、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连人社工伤字(2010)第206号工伤认定书1 份。
2、2010年10月29日连云港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连老鉴通(2010)927号连云港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