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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0-03-03 06:18: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章

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流转税。

(一) 应税行为的含义: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个人;(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所发生的自建建筑物销售行为;(3)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混合销售:依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特殊: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的劳务,属于混合销售,但是按照兼营处理。

兼营非应税劳务:二者无直接从属关系,分别核算:征两税

(三)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基本规定

(一)全额计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等)。

(二)差额(余额)计税:列举项目

(三)核定计税依据

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以下原则确定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三、通运输业营业税的规定(3%)

(一)交通运输包括以下几项:1.铁路运输业:铁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地铁运输;2.公路运输业:公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内公共交通。3.管道运输业4.水上运输业: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远洋运输中的光租业务(指租赁船,不配备人员)的,应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5.航空运输业航空运输业务从事湿租业务,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

1.一般:全额计税——即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联运业务的余额计税

(三)申报与缴纳——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四)税收优惠(了解)我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四、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3%)

(一)本税目的征税范围是: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 1.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二)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

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承包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2.具体掌握:

(1)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包括在内,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2)从事建筑劳务的分包业务,总承包额扣除分包额计税营业额。

(3)从事安装工程作业,营业额包括安装劳务收入,不包括设备的价款。

(4)从事装饰劳务,营业额包括装饰劳务收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不包括客户自行采购的原料、主料价款

(三)与增值税关系: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混合销售,征两税)

(四)申报与缴纳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

2.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五、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5%)

(一)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业: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不包括: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对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

2.余额计税: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3.保险业务:(1)原则上收入全额为营业额。(2)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3)保险企业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三)申报与缴纳: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其他(如典当行)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

月。

(四)税收优惠:9.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免税。(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2)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10.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收营业税。11.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12.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17.邮储银行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

六、邮电通信业营业税的规定(3%)

(一)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邮政业、电信业、邮政电信业、邮政物品销售、邮政储蓄、电话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其他邮政电信业务。

(二)计税依据

1.全额计税,如:邮汇、传递函件或包件。

2.差额或收益额计税,如:报刊发行、邮政储蓄。

(三)税收优惠: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的规定(3%)

(一)本科目征税范围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特殊:1.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征税范围。2.出租文化场所、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二)计税依据

1.文化体育业的营业额就是指纳税人经营文化业、体育业取得的全部收入,这其中包括演出收入、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经营游览场所收入和体育收入。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应由直接向用户收取数字付费频道收视费的单位按其向用户收取的收视费全额,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3.对各合作单位分得的收视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4.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电影,以全部票房收入为营业额。

(三)税收优惠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售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第一道门票)

2.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所提供的劳务服务免征营业税。 6.对中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和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8.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营业税。

八、娱乐业营业税的规定(5%-20%)

(一)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及其他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本科目征税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桌)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

(二)计税依据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九、服务业营业税的规定(5%)

(一)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8个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旅游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按“ 服务业――旅游业”项目征税。

(二)计税依据

服务业的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服务业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特别注意的项目有:

1.代理业营业额的确定,代理业营业额,是经营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和其他代理服务取得的手续费、介绍费、代办费等收入。【关注】代销彩票 4.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5.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7.仓储业营业额的确定

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申报与缴纳

1.纳税人提供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地。

(四)税收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6.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7.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规定税目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险对象出租廉价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1.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12.对中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5.高校向本校师生提供的住宿、餐饮服务,免征营业税

十、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5%)

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一)计税依据

1.一般规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价款和价外收入。 2.转让土地使用权:

(1).单位和个人转售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二)税收优惠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规定(5%)

(一)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为销售不动产。

2.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3.个人销售已购住房——5年内不区分性质,均按转让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计税依据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申报与缴纳

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税收优惠

1.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无偿赠予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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