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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案例分析题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02:05:3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财经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案例分析题

(一)政府采购

采购代理机构可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入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其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家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20%以上 。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9)其他法定义务。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5)签订采购合同并参与对供应商履行验收的权利;(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7)其他合法权利。

下列是各种招标的条件: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询价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单一来源方式采购:(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基础)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诚实守信(精髓)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3)职业谨慎,信誉至上。 廉洁自律(前提、内在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3)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客观公正(理想目标) (1)依法办事;(2)实事求是;(3)如实反映 坚持准则(核心)

(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提高技能(是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基础,参与管理的前提)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参与管理

(1)努力专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基础;(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业务管理活动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强化服务

(1)强化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是否真实地记录单位的经济活动,向有关方面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领导反映经营活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参与经营管理活动。)

参与管理是强化服务的一种表现形式,参与管理可以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所左右。“准则”是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的外在标准和参照物,不仅包括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责任,两者联系密切。联系:(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区别:(1)性质不同;(2)作用范围不同;(3)表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5)评价标准不同。

(三)税收法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吊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存款人如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纳税人停业期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再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应在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改变名称或法定代表人;(2)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3)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4)改变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或经营期限;(5)改变注册资本;(6)改变隶属关系、生产经营权属或增减分支机构;(7)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8)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

(四)支付结算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0日内提示付款。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六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其中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结算金额起点指在办理支付结算时,一般要规定一个结算起点,规定各单位之间的货币收付活动的货币资金达到了结算起点,才予以办理支付结算,否则用现金结算。不同的结算方式有不同的结算起点。

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对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保证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依此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附有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效力。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支票的授权补记其实是指收款人抬头和金额可以补记,其他项目是不能的。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

(五)违反法律

(1)一般违反会计制度规定

(包括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账簿、不依法填制和取得原始凭证、以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为登记依据、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任用会计人员不符规定、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损毁、未按规定实施内部监督等)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2千以上2万以下 单位:3千以上5万以下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

1、通报;

2、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个人:3千以上5万以下 单位:5千以上10万以下

(3)藏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行为 个人:3千以上5万以下 单位:5千以上10万以下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1、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刑法》第255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会计法》第46条的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恢复其名誉。(2)恢复其原有职务、级别。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另外,《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被动地受单位领导指使弄虚作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因此单位负责人是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会计稽核工作不得由会计完成。

按规定,从事会计工作岗位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出纳人员属于会计岗位,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法》规定,企业不得私设小金库。也不得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

(六)国家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1)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国家预算的作用是国家预算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财力保证作用;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我国的预算收入采用税收等形式,而不是无偿划拨的形式。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设计依据是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国家预算组织结构。

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是各单位的职权。所以各单位预算草案由本单位负责编制。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为主体,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有机构成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其中,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政府法规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注意区分。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系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会计师条例》等。会计部门规章是指由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根,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调整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是指导其省会计从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七)其他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1条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55条的规定,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根据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单位负责人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会计工作人员工作调动须办理交接;总会计师须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而非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会计员属于会计专业中的初级职务;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现全国统一的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3条规定: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35条规定: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到原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登记;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到现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硌管理机构办理调入登记。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

10、11条的相关规定,会计档案销毁时,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以此来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销毁正确的处理办法为:

1、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根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了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一张原始凭证应由保留原始发票的单位给另外共同负担费用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写清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和开具单位的名称经纪业务内容及分担情况,经办人在分割单上签名并盖章。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为永久保管不可以销毁。原始凭证15年。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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