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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6:05:4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问题补充: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天数以外的时间是否都是延迟工作时间?周六周日是不是也需要上班?是如何计算工资的?劳动合同有没有制定工资的标准

最佳答案

一、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你今天上了十个小时的班(多上两个小时的班),明天只用上六个小时(少上两个小时),即在这个计算周期内,你上班时间平均还是八个小时。

二、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迟工作时间是每天按小时算的,不是说按天算的,你要是多上了一整天的班就是加班了

三、周六周日上班是算加班的

四、周末加班工资计算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周六加班,加班工资按200%计算。

2、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执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一天加班工资为:2000÷21.75×2=184元

3、公司没签劳动合同,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没签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你索取加班工资完全合理合法,可以理直气壮,倒是单位理亏。

五、合同中肯定要说多少工资的篇2: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2008-09-15 21:03:01) 标签:什么是 综合计算工时制 杂谈问题: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两大类,标准工时制度与特殊工时制度。特殊工时又分为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无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因此,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 [1994]489号)第13条第4款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即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制度的规定)”。但是,地方性立法如上海、深圳等都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因此,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按劳部发 [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如何理解综合工时的加班问题

(1)标准工时制度下的加班。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支付加班工资;也可以选择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不定时工时制度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公司不用支付加班工资,也不用调休。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3、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如何拿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须批准

有一些用人单位对职工说,我们公司执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因此没有加班,不发加班费。由于一些劳动者对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熟悉,就给懵住了。其实单位这种解释是错误的。

其一,凡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必须经过劳动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要有批准的文件。

其二,即使一个单位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批准文件,也不是意味着这个所有岗位、所有职工都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一般情况下,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只是对某些特殊需要的单位和岗位,不可能一个单位全部适用。因此,要看批准的文件规定的哪些岗位。

三,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不是可以不讲工作时间,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也必须按加班计算。

两种方法了解单位实行何种工时制度

第一、看劳动合同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应将特殊部门的特殊工作时间制度写入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重要依据。但这只是用人单位实行某种工时制度的初步证据。

二、看用人单位有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即国家劳动部或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作过审批或备案手续。

根据上海市劳动部门的最新规定,凡被批准执行不定时和综合工作时间的单位,必须向职工公示被批准的岗位、有效期、计算周期等事项。

否则,即便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某个岗位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未经审批,用人单位无权自行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中央直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国家劳动部批准,并报上海市劳动局备案。市属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报上海市劳动局批准,并报所在区、县劳动局备案;区、县企业,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局批准;其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区、县劳动局批准。篇3: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的休息如何保证?

根据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为月、季、年为周期,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不得超出2080个小时。

结合目前山孚日水的生产情况及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人力资源部提出以下建议

根据目前山孚日水的生产情况,人力资源部提出以下建议:

1、人力资源部现申请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另外,1996年3月29日劳动部发布106号文更明确指出: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职工的休息如何保证?

答: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另外,1996年3月29日劳动部发布106号文更明确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为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答:原劳动部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对于实行不定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另外,1996年3月29日劳动部发布106号文更明确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工作时间可分为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哪些企业职工可实行该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加班加点应掌握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实行加班加点制度应掌握的原则主要是:

(1)企业要限制加班加点,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者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任务,为完成定额和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加点。

(3)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不一致,企业有权在法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加班加点,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加点决定,劳动者有权拒绝。

(4)遇有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见《劳动法》第42条规定),企业决定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工厂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3 【实施日期】 1995-1-1 【发文号】 劳部发[1994]481号

劳 动 部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要求。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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