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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立法计划中选项问题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5: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避免立法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立法机关每年都会通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以期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因此,如何选准选好立法项目,使立法计划切实可行,真正把握住社会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基础和前提保证是立法机关每年面临的重要课题。现在批评地方立法质量不高的说法不少,更多提到的原因和问题多在已作为立法项目后的实质起草、审查及审议阶段,立法立项作为立法工作的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受到关注的问题反而不是很多,但它却是影响立法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一、立法项目的来源及其问题

(一)项目申报来源单一

首先,尽管国家、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把立法立项作为立法工作很重要的一环节,专章进行了规定,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甚至没有明确,给项目申报和立法项目建议的提出带来困扰。如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请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应当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对其他组织、单位或公民如何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能否申报立法项目则没有规定,也就是说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项目的来源,目前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来源渠道只有政府部门这一方式。《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对立法项目的征集、来源更是没有提及,仅是规定编制立法规划、计划要征求社会意见。

其次,实践中,在工作上对立法立项的征集、立法项目的选择认识不够,重视程度也还不够,存在重视对法规规章项目的起草、审查、审议等制定工作,忽视对立法立项的征集、选项等工作的现象,甚至有时是怕麻烦怕增加工作量,不愿去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二)立法项目仅来源于政府部门的问题

立法项目基本来源于政府各行政部门,这种单一化的项目来源渠道必然会引起以下几个问题:

5、由政府部门来提供立法项目,容易导致立法项目中修改和废止的项目偏少。实践中,由于有的部门认识上的问题,有些部门把制定新法规规章作为工作成绩,认为修改或废止法规规章不仅成绩不明显,而且影响工作形象;还有的部门认为只要不影响执法活动,改不改无所谓,所以,有些政府部门往往对制定新的项目积极性相对较高,而对修改、废止法规规章的立法项目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

二、立法项目的选择及其问题

(一)立法选项的现状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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