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机关党工委[2003] 号
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刘道民,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中专文化,1982年10月参加工作,198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为九龙坡区残疾人联合会主任科员。
刘道民身为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2001年10月至2002年7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9个残疾人证,从中收受好处费、感谢费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61条和中纪委《关于对犯有贪污、贿赂错误党纪处分数额界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的有关规定,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并报
经区纪委常委会2003年7月11日会议讨论批准,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
此决定自2003年7月11日起生效。
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刘道民
决定
抄
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残联党支部
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办公室
2003年7月17日
(共印7份)
九龙坡机关党工委[2003] 号
关于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的通知
区残联党支部:
经区直机关党工委决定,并报经区纪委批准,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现将《关于给予刘道民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发给你们,请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并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同时填写好《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受处分人在报告表上签字后于2003年7月24日前返达机关党工委。
特此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
二OO三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党纪处分
开除党籍
刘道民
通知
九龙坡区直机关党工委办公室
2003年7月17日
(共印4份)
《开除刘道民党籍的决定及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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