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爱尚美造型艺术学校文件
校学〔2013〕15号
关于给予刘丽丽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刘丽丽,女,高级时尚彩妆班学员。
刘丽丽同学于2013年10月25日进校以来,一直未按学校相关请假制度请假,期间咨询中心陆桂华老师和学生管理中心白朝勇老师多次电话联系本人,均不接听电话,鉴于刘丽丽同学的行为在学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违反了校纪校规。
为了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昆明爱尚美造型艺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刘丽丽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此决定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主题词: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昆明爱尚美造型艺术学校2013年11月4印发拟稿:白朝勇核稿: 钟智敏(共8份)
《关于给予刘丽丽同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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