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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采购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4: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炭采购管理监督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03-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煤炭采购工作,防范法纪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监察审计部是公司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司本部相关部门、各分公司煤炭采购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公司计划调运部、燃料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和分公司是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工作的责任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煤炭采购业务和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条加强对煤炭采购管理的监督,是企业监察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司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四条公司监察审计部在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组织协调公司系统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工作;

(二)健全、完善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公司相关部门和分公司履行煤炭采购管理监督职责的情况;

(四)组织查处煤炭采购管理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条公司计划调运部在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完善煤炭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建立、完善煤炭采购管理工作中综合管理、计划管理、价格管理、合同管理和供货商选择等环节之间的制约机制;

(三)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

(四)协助监察审计部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公司燃料管理部在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完善煤炭验收、结算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

(二)对在煤炭验收、结算工作发现的涉及煤炭采购问题,及时向公司计划调运部或者监察审计部反映,必要时协助调查核实;

(三)协助监察审计部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公司财务资产部在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工作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电煤资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电煤结算付款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电煤资金管理和电煤结算付款工作中发现的涉及煤炭采购问题,及时向公司计划调运部或者监察审计部反映,必要时协助调查核实;

(三)协助监察审计部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分公司在煤炭采购管理监督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制度;

(二)对本单位煤炭采购工作及采购人员进行日常监督;

(三)指导、监督相关电厂(分理处)自购煤采购工作;

(四)按管理权限,查处本单位煤炭采购管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协助上级组织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监督内容

第九条对综合管理进行监督

(一)煤炭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严格,有无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

(二)煤炭采购决策机制是否完善,重大决策事项(如购煤计划编制、供煤商选择、价格调整、合同纠纷处理等)是否经过集体研究决定;

(三)煤炭采购工作人员的权责是否明确,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上下道工序之间管理操作是否形成制衡。 第十条对计划管理进行监督

(一)购煤计划调整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计划外购煤是否经公司同意;

(二)年度、季度、月度购煤计划和实际完成情况是否有比较分析。

第十一条对供煤商选择进行监督

(一)是否坚持公开、透明和比质比价原则选择供煤商;

(二)是否对供煤商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查,审查认定程序是否规范,备查资料是否齐全;有无与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供煤商建立购销关系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煤炭价格进行监督

(一)购煤价格是否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最高限价或者指导价;

(二)超限价签订煤炭订购合同是否经公司批准。

第十三条对合同管理进行监督

(一)供煤商的资信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签约的要求;

(二)合同谈判是否由两人以上参加;

(三)合同签订前是否经过集体评审,签订时是否严格执行会签制度。

第十四条对煤炭验收进行监督

(一)采、制、化等环节相互监督和制约的措施、制度是否完善,落实执行是否到位;

(二)采、制、化操作是否规范,原始记录(台帐)是否完整,有无人为调整验收数据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煤炭结算进行监督

(一)煤款核算、结算和支付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规定办理;

(二)对亏吨、亏卡是否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认真索赔,有无因索赔不力造成损失的问题。

第十六条对采购人员进行监督

(一)采购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是否对采购人员进行经常性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

(三)有无索贿受贿、向供煤商收取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的行为,有无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供煤商报销的行为;

(四)是否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员工反馈和供煤商投诉渠道是否畅通,信访举报案件查处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监督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工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即时监督、定期考评、效能监察与专项检查、民主监督。

第十八条即时监督。以各分公司为主,相关电厂(分理处)协助,采用检查、评议、调查、考核等方法,对煤炭采购工作主要环节之间的制衡性和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实施日常监督。

第十九条定期考评。以公司计划调运部为主,燃料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协助,根据公司相关考核评价办法,以及《煤炭采购管理工作监督评价细则(试行)》,结合厂内燃料管理优秀单位评选等工作,采取查看原始记录和工作台帐、召开座谈会、听取工作汇报、请有关人员说明情况等方法,对煤炭采购管理工作进行半年或者年度评价。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与专项检查。以公司监察审计部为主,分公司协助,采用效能监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信访调查等方法,重点对煤炭采购管理与监督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主监督。各分公司采取建立工作通报制度、企务公开制度等方式,将煤炭订货、供货商、合同执行等情况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听取员工对煤炭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公司本部相关部门和各分公司通过走访电厂、煤炭供应单位和运输单位,征求对煤炭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在煤炭采购管理工作中违规违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政治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在煤炭采购管理工作中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要纳入三项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单位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挂钩,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对有关领导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因煤炭采购管理与监督制度不健全,或者监督执行不力,而发生违规违纪事件的,对采购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在煤炭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由公司监察审计部向公司主管领导建议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门、各分公司,以及承担煤炭采购业务的全资、控股企业。

第二十七条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各分公司要结合实际,制定职责范围内的煤炭采购管理监督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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