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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发布时间:2020-03-04 01:39: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劳务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特点的劳务用工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满足市场竞争和企业优质、安全、高效完成施工生产任务的需要,根据铁道部、建设部的要求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用工系指企业在施工中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劳务公司或地方劳务输出机构输出的劳务工及临时用工(含临时工、农民工、季节工,以下称劳务方)。

第三条 各单位使用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要把劳务用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工作中,成立由主管领导和工程管理、安全质量、机械物资、劳动人事、财务、法律、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统一负责和组织协调劳务用工管理工作,研究决定劳务用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各相关部门委派专人负责。集团公司直属的项目经理(指

1 挥)部,办公室设在综合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六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劳务用工宏观管理及指导、监督、检查。集团公司项目部、子(分)公司、工程队具体负责招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主要职责 劳动人事部:

1、负责制订劳务用工管理办法;

2、负责对各级劳务用工管理组织的建立、管理细则的制订、规章制度建设及岗位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3、负责劳务用工管理情况及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4、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劳务用工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工程管理部:

1、负责外部劳务企业准入管理办法的制订;

2、负责审核各子分公司上报外部劳务企业资质、业绩评审情况,颁发《准入证》,公布《合格劳务方名册》;

3、负责对劳务用工技术管理、合同管理情况及验工结算、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安全质量部:

负责对劳务用工中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管理、培训、合同履行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的指导检查。

2 机械物资部:

负责对劳务用工中机械、物资管理及合同管理、危险、爆炸物品使用等方面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财务会计部:

负责对劳务用工中有关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费用结算等工作的指导检查。

法律事务部:

参与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各项合同范本的制订;负责劳务用工中发生纠纷、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咨询及处理。

监察部:

负责按国家、上级、集团公司对劳务用工的有关规定,对劳务用工使用、管理全过程的执法监察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

(二)集团公司指挥部主要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的指挥部是集团公司派出的管理机构,代表集团公司负责所辖工程队劳务用工管理,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成立由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组,制订管理细则,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层层分解,责任到人。负责劳务队伍进场前的审核工作及所辖各工程队的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有关协议签订的审核工作; 负责劳务方验工结算、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检查监督;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整理有关资料、分类管理,以备检查;负责对所属工程队劳务用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 监督、评比、奖惩。

(三)集团公司经理部主要职责

集团公司成立的经理部是集团公司派出的项目管理机构,承担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日常的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1、制订经理部劳务用工管理细则、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分工到部门、岗位;

2、根据工程数量、工期等情况,拟定劳务用工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工管部审批,集团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对劳务队伍准入资格、施工能力、业绩进行评审,以竞标或其它方式选择确定劳务队伍。向集团公司工管部上报劳务队伍资格评审、竞标资料,接受审批,为集团公司提供劳务队伍信息资料;

4、负责以集团公司合同范本为主要内容与劳务方签订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并上报集团公司工管部审核;

5、负责与各劳务输出组织或各子分公司签订使用劳务人员协议;

6、全面负责劳务用工的技术管理工作,按合同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现场验收、计价。

7、制订对劳务队伍物资使用及设备租赁管理细则,根据合同规定,监督检查劳务队伍使用材料的来源和质量,负责对劳务队伍自有设备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和设备现值核定,严格物资、设备租赁结算。

8、负责对劳务用工遵章守纪、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文明施工、民族风俗、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4 对从事特种作业、就业准入的人员应确保持证上岗。

9、负责劳务队伍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负责劳务人员名册建立、身份证备案、职业资格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备案等基础工作的登记造册。

11、负责劳务用工的及时结算工作,控制劳务队伍资金流向,监督劳务工工资按时发放到位。

(四)子分公司主要职责

1、将劳务用工纳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成立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成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人事部门,由各有关部门派专兼职人员负责。

2、根据国家及上级的有关规定、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劳务用工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3、建立劳务队伍信息档案,对本公司范围内使用的劳务队伍进行考察、评定、将其实力、业绩、信誉等方面信息建档管理,对信誉好、实力强的队伍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注册,颁发《准入证》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推荐使用。对发生劳务纠纷、拖欠劳务工工资、履约能力差、年审不合格的队伍上报集团公司取消注册资格。

4、对工程队劳务用工计划进行审批。负责向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上报劳务用工各类报表及分析。

5、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劳务基地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劳务基地,由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人事部门或工程队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或与劳务工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

6、监督、检查、指导工程队选择与确定劳务队伍。对工程队上报的劳务队伍资格预审及劳务竞标过程资料进行审批,结合劳务队伍信息档案,重点查看资格预审、竞标评审记录是否齐全、真实。

7、负责组织或指导监督工程队对进场劳务用工进行岗前、岗中培训工作。

8、制订《劳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子分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的权限范围,审查工程队上报各类劳务合同、劳务协议、临时工劳动合同条款、合同价款测算资料,提交主管领导审批后返回工程队。

9、制订《劳务用工管理检查评比办法》,对劳务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指导,对合同履行、结算流程、职责履行、工作时效性、数据准确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对于一般问题限时整改,对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规定给予奖罚。

(五)工程队主要职责

1、组建以工程队长为组长,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劳务用工管理机构,制订《劳务用工管理细则》、各项管理制度,各部门、各岗位责任制,并落实到个人。

2、根据工程数量、工期等情况,拟定劳务用工计划,并上报子

6 分公司审批,子分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对劳务队伍准入资格、施工能力、业绩进行评审,以竞标、或其它集体决策的方式选择确定劳务队伍。向子分公司上报劳务队伍资格评审、竞标资料,接受审批,为子分公司提供劳务队伍信息资料。

4、根据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劳务合同、劳务协议、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结合项目实际,拟定合同条款,在子分公司授权委托范围内签订各类合同及协议。并向集团公司指挥部呈报接受审核。

5、全面负责劳务用工的技术管理工作,按合同要求对已完工程进行现场验收、计价。

6、制订对劳务队伍物资使用及设备租赁管理细则,根据合同规定,监督检查劳务队伍使用材料的来源和质量,负责对劳务队伍自有设备安全性能进行鉴定和设备现值核定,严格物资、设备租赁结算。

7、负责对劳务用工遵章守纪、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文明施工、民族风俗、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对从事特种作业、就业准入的人员应确保持证上岗。

8、负责劳务队伍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负责劳务人员名册建立、身份证备案、职业资格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职业健康检查、劳动合同备案等基础工作的登记造册。

10、负责劳务用工的及时结算工作,控制劳务队伍资金流向,监

7 督劳务工工资按时发放到位。

第三章 劳务用工使用的模式和原则

第七条

铁路建设项目杜绝将工程分段、切块,收取一定费用后将一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转包行为;杜绝违反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将铁路工程中的路基、桥涵、隧道等专业工程主体分包的非法分包行为;在劳务分包合同中,必须以工费和工天作为结算依据,不得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杜绝工程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现象。为解决劳动力不足,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其劳动力配备模式:

一、建立企业自有职工队伍为主的用工模式。铁路建设项目劳动力配备,各单位应发挥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的职能,由工程队提出用人需求计划,人事部门负责从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中选派。劳动力不足时,以“人事代理”方式,从中专、技校引进优秀毕业生,编入以内部职工队伍为主的工班。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足、配强各主要技术工种,建立自己的专业化作业队伍,形成生产能力。

二、提倡“架子队”带劳务的用工模式。组建“架子队”,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领工人员和工班长由企业内部职工担任。劳务人员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可从劳务基地、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及社会上进行招聘。

三、对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企业进行劳务分包。

第八条 对从劳务输出组织、劳务公司批量使用的劳务人员,

8 应与其签订《劳务协议》。从社会招用的临时用工应与本人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各单位使用临时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等职业病易发的岗位。各单位劳务用工应做到先签合同,后进入施工现场。所签合同要符合上级要求。

第九条

项目使用外部劳务队伍必须坚持“总量控制,依法管理”的原则。施工力量有缺口时,在企业内部先行调剂,在安置好息工放假员工的情况下,确需使用劳务队伍时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使用劳务队伍时,应按上级要求,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队伍中择优选用,严禁使用不具备劳务资质的成建制“包工头”劳务队伍。劳务队伍须持有集团公司颁发的《外部劳务队伍准入证》方可在集团公司所管辖工程项目中承担与资质相符的劳务作业任务。劳务队伍的确定原则上采用竞标等集体决策方式。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对劳务方实行合同化管理。劳务用工进场前必须签订相关合同,不允许先施工后签合同、边施工边签合同和不签合同现象。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方签订《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必须遵循集团公司制定的《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见附件

一、

二、三),具体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不违背《合同法》的前提下,

9 增删有关条款。

第十三条 《劳务合同》由工程技术、劳动人事、安全质量、机械物资、财务、法律等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并与劳务方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生效。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要有法人委托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签订的同时,应收取劳务方1-5万元履约保证金,劳务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扣除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劳务队伍、劳务公司或地方劳务输出机构与劳务工为直接劳动关系,应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复印件交用工单位备案。凡未与其所使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外部劳务队伍、劳务公司、劳务输出机构,坚决不予使用。用工单位应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

《临时工劳动合同》应由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累计使用年限一般不应超过八年。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合同档案,已签合同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进行分门别类整理,便于查阅。《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临时工劳动合同》及有关协议和履行合同中的有关资料报指挥部工程技术部门(预算合同部门)及本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10 第十五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承担经济责任和违约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领导组应加强对合同的检查,对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规定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务工使用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各单位、各项目、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落实。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使用劳务用工前,由工程队施工技术部门提出劳务用工计划(内容包括工程名称、作业项目、工程量、工期、使用人数、应具备机具),负责向子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呈报,由子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汇总,经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研究审核,呈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临时用工招用应具备的条件:

1、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技能,年龄在18岁周岁以上40岁以下的男性公民,禁止使用童工。

2、持有本人身份证和国家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应工种《上岗证》。

第二十条 招用临时用工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

11 则。临时用工应纳入子分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归口管理,并建立临时用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劳务输出组织派遣的劳务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重管理。用工单位应掌其数量、构成、操作技能、技术等级、特种作业证等基本情况,尽可能编入企业作业队(班组)从事施工作业。用工单位应同劳务派遣单位加强联系,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务队伍评价由项目队根据准入条件填写劳务队伍评价资料,经子分公司审定,向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本单位劳务队伍评价资料和《合格劳务方名册》,经工程管理部审核合格者,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发布《合格劳务队伍名册》,并颁发《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队伍准入证》。

第二十三条 劳务队伍使用实行审批制度。各单位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由子(分)公司推荐,呈集团公司项目指挥部审核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未经审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原则,劳务方上岗前由经理部(工程队)进行遵纪守法、施工技术、工艺流程、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操作规程、民族风俗、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等培训教育。从事特种作业和国家规定就业准入工种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应《上岗证》,方能上岗。

第二十五条 建立劳务方年审制度。集团公司经理部、子(分)

12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每年对所属项目队使用的劳务队伍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并将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工管部。凡年审不合格者,及时从《合格劳务方名册》中删除,注销其《准入证》,不得在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范围内以各种形式承担劳务作业任务。

第二十六条 为落实工程总公司《关于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倡劳务工与企业员工实行“同培训、同劳动、同劳保、同报酬、同奖惩”的管理原则,工程队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制订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岗位职责,验工计价审核签认制度、岗前教育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回避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生活管理制度、检查评比等管理制度。内容要求结合工程队实际,体现全过程管理的特点。

对业主同意分包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对外部劳务队伍实行项目经理助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助理是项目经理在分包工程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实行以分包工程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主要负责解决所管辖的分包现场施工出现的问题,鉴证各类经济洽商,协调沟通工程分包方与项目经理部各业务部之间的关系。同时实行“三员”管理岗位责任制。即由项目经理部派出质量、安全、材料人员,实行一线施工全过程监控、检查、考核、管理。

经理部、工程队劳务管理组织机构要悬挂公示,纳入企业组织机构管理体系。

第二十七条 为及时掌握劳务队伍使用数量情况,各子分公司、

13 集团公司直管经理部要按时填报《劳务用工情况统计表》、《合格劳务方名册》、《使用外部劳务队伍情况统计表》(见附表

一、

二、三)每季末前报劳动人事部。为便于基层操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了《劳务用工管理流程图》,(见附表四)请各单位按照流程图的要求,各司其职,规范操作。

第六章 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

第二十八条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精神,子(分)公司应建立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可以模拟劳务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多渠道建立劳务基地,吸纳各类技能人员,建立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动力交易平台,实现企业内部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增强中介服务功能,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内部劳动力市场办事机构,行政上挂靠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劳动力市场办事工作人员由劳动人事部门专业人员兼任,业务上接受上级和当地主管部门的指导。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单独设置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第三十条 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基本职能:

(一) 建立劳动力信息平台,搜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二) 负责息工待岗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 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组织岗前培训;

(四) 为用工单位提供中介服务,负责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

14 议;

(五) 负责劳务基地建设,组织劳务人员培训及输入、输出;

(六) 定期对劳动力信息进行分析。

第三十一条

建立内部劳动力市场(劳务公司)是企业实现“两层分离”的有效途径,条件成熟时,子(分)公司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照《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获取资质证书,进行工商注册。对具备条件的单位,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引导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职工合资入股转为合法的企业股东,为其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与职能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七章 验工计价与财务结算

第三十三条 劳务费计价以国家现行的有关劳动定额标准为依据,适当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进行计算,由劳务管理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务费支付按月、季度、年度及末次分阶段计价,由现场质检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有关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三十五条 集团公司经理部(工程队)负责对劳务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进行内部调解,调节不成应及时上报指挥部或子分公司进行协调,避免矛盾激化,产生不稳定因素。

15 劳务工工资应由本人签字后领取,并编制工资支付单,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并做好保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 劳务费支付依据:

(一) 劳务合同签订的工费单价;

(二) 劳务费结算单;

(三) 考勤表;

(四) 部门审核、领导批准手续。

第三十七条 劳务费用结算与拨款按照“总量控制、严格验工、按期拨付、严禁超拨”的原则办理。应支付的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 。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落实国家、上级及企业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劳务用工管理领导组将依照本办法每年对各子分公司、项目部的劳务用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 检查内容:

(一)管理细则、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基础资料建立健全情况、领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二)《劳务队伍准入证》、《劳务用工情况统计表》、《合格劳务方名册》、《自检报告与总结》等;

(三)劳务方使用管理中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包括劳务方资质审查、使用、审批、年审、劳务合同管理、劳务费的计价、拨付、领导回避、群众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等;

(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内业资料、工程进度、成本核算、文明施工等情况。

(五)劳务人员情况台帐建立情况、培训情况、持证上岗、工资支付情况;

(六)劳务方使用管理工作中开展自查自纠情况以及好经验、好做法的总结情况。

(七)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指挥)部劳务用工的检查评价情况。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将根据检查情况对管理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违规使用劳务用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劳务方的使用管理由监察部门通过开展执法监察进行监督,并实行群众监督举报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员(含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中从事劳务分包。

第四十三条 选用劳务方必须坚持班子集体审批、公开办公制度;劳务队伍选用、劳务费用定价、验工计价、结算拨付必须坚持“会审”制度。辞退劳务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 在劳务用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进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内部员工自购机械设备在本项目承包施工任务或为劳务方

17 工作的。

(二)违反劳务用工使用管理程序,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的。

(三)在劳务用工管理中,因渎职而造成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严重浪费的。

(四)在使用、管理劳务方中收受贿赂的。

(五)在劳务用工管理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呈报劳动人事部备案。原《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铁三劳人[2003]198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外部劳务管理补充规定》(中铁三劳人[2005]189号)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管理检查评估奖励暂行办法》(中铁三劳人[2004]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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