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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1:4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汽车租赁协议

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 牌车 辆,车牌号码 从 年 月

日 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止

收回,租赁期共 年 个月 天 时,交付地点: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

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 %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 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 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保险公司付赔后的不足部分及其他费用。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补充条款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 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4.本合同租赁期夺一年以上由甲方报送一份给运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附则

出 租 方:(章) 承租 方:(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地表人: 法定地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篇2:汽车租赁登记表

汽 车 租 赁 登 记 表

租赁车辆随车证件、工具登记表

注:有划“√”无划“x” 汽 车 租 赁 合 同

编号:

出租方: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租车期限、租金、押金标准及费用结算(详见合同附件) 第二条:甲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1、租赁车辆产权属甲方所有。

2、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负责办理车辆保险。

4、负责车辆的年检。

5、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6、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乙方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时,甲方可随时收回车辆,乙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三条:乙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修理(仅指长期租赁)。

3、不得用租赁国画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修理费用和车辆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或赔付后的不足部分及其它费用。(包括处理事故人员的交通费,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

5、出具甲方认为必要的担保人的合法有效的担保书和证件。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停驶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8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20%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9、妥善保管随车证件、牌照,若有丢失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10、不得自行拆除或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里程表,不得进行破坏性驾驶。 第四条:事故及保险

1、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抢或其他车辆损失,灭失事件(以下统称“事故”),乙方应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尽快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

2、车辆出现事故后或事故车辆修理后恢复使用但造成贬值的,乙方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后,还要承担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最高不超过总修理费用的20%,承担保险公司赔付期间和车辆停驶期间租赁费用的60%。

3、乙方在出现事故后应妥善收集并保管相应证据和材料,否则造成免赔拒赔的乙方应承担全部的损失和费用。

4、乙方事故造成第三者责任或保险险种赔偿之外的其它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 相关费用。

5、租赁期间,如发生租赁车辆被盗、抢事件所发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事故后修理车辆应到保险公司或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更换零配件须用原厂件,否则按规定赔偿。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时,除承担自己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并交付违约部分的费用及20%的违约金。

2、未及时交清相关费用的,每日加计3%的滞纳金。

3、乙方将车辆擅自转借他人,视为连带担保,对转借人的一切行为负连带担保责任。

4、合同月租2000元,如租期不够一年,按每月4000元计算。 第六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天通知对方。

3、乙方和担保人变更地址、联系方式应提前通知甲方。

4、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出租方: 承租方: 担保人:

甲方电话:13369102878 地 址:三原县油坊道10---7篇3:汽车租赁合同 zmqycz——2015——0001 合同编号: 庆阳市汽车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人:

承租人:

担保人:

庆阳仲裁委员会 监制

说 明

一、本合同由庆阳市众明合同服务中心制定,免费推荐给合同当事人自愿使用,不属于某一方当事人的格式合同。如在使用中发现不当条款,请与庆阳市众明合同服务中心联系修订。

二、适用于汽车租赁企业与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租赁汽车订立合同。

三、请用钢笔、签字笔等不易褪变色且不易擦除的书写工具填写。

四、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需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

五、合同选填的空格处,请按双方商定的内容填写,有选项的,将选定的内容填写在空格处,或在选定的内容上打“√”确认,不填写的空格处写“无”,不选定的内容上打“×”。

六、本合同可以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由甲乙双方商定填写。

七、请仔细斟酌合同条款的具体涵义,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说明请仔细阅读,以保证您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担保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车辆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平等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车辆型号为 汽车,车牌号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辆颜色为 ,车辆现价值为 万元。

二、租赁期限:

1、租期为 (年、月、天、小时),自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2、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不能归还车辆或可能无法归还车辆或需要继续使用而需要延长租赁期限的,应当在合同到期前 日内以 (口头、书面)方式告知出租人,在出租人同意后方可延期,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计算。

三、行使范围为 (全国、省内、市内、区内、县内)。

四、押金:

1、租赁车辆押金为人民币 元(¥ )。

2、车辆押金在合同签定后一次性付清。

3、承租人退车时结算车辆押金,同时应扣除:拖欠的租金,应负担的赔偿和处罚的扣款项目。

3、暂扣交通违法罚款 ,10日后经网络查询无处罚的如数退还。

4、以上两项扣除后,余数当时返还。

五、租金:

1、租金为每 (年、月、天、小时) 元(¥ 元)。

2、租金的交付方式为 (一次性交付、分次交付),一次性交付的在

(移交车辆时、归还车辆时)交付,分次交付的为按 (年、月、天)交付。

3、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每天行驶里程不应超过 公里,超里程行驶的按每公里 元加收租金。

六、出租人须向承租人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并交付齐全的行驶证件。车辆移交时,承租人应清点随车工具和物品,认真检查车辆,确认车辆达到合格行驶条件后,与出租人签订车辆移交清单。承租人发现租赁车辆为检测不合格车辆的,有权解除合同,因车辆不合格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出租人未按时提供合格租赁车辆的,应按迟交车辆时间30%的租金承担违约金。

八、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身份证件、驾驶资格证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如有欺诈行为,承租人必须赔偿给出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租在租赁期间发现承租人有欺诈行为的,可以立即终止合同,收回车辆。

九、承租人应在本合同规定的行驶范围内使用租赁车辆,如确需超范围使用,必须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超范围行驶的,承租人应按

车辆价值的30%承担违约金。

十、承租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使用租赁车辆,安全行车,谨慎驾驶。如因违法造成罚款、扣分及其他损失的,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十一、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承租人应及时向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出险,并通知出租人参加处理。承租人未配合相关单位处理,致使事故处理结果有出租人义务的,承租人应全部承担。出租人未配合承租人处理交通事故,导致承租人产生额外经济损失的,出租人应按相关事故处理机构处理决定承担责任。

十二、、承租人自行加注燃油料,且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否则引发的损失及修理期间的租车费由乙方负担。

十三、承租人应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如发现异常,应即刻与甲方联系进行维修,如继续强行运行出现的损失由乙方负担。租赁时间超过6个月或租赁期间行驶里程超过5000公里的,承租人应当对租赁车辆进行保养,保养费用(以4s店保养为准)由承租人承担。

十四、车辆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修复时,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说明情况,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修理,未经出租人许可承租人不得修理。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附件和设备装置及出租人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如有违规,将按被拆物件的新件价格的10倍处以罚款。如发现承租人拆动里程表铅封,将从租车之日开始每日按行驶600公里,每公里2元计算,收取租金。

十五、车辆在租赁期间因非出租人责任的汽车修理、交通事故处理、篇4:出租车司机保证书

保 证 书

本人在 年 月 日驾驶 号出租车营运过程中,没有遵守道路客运管理规定,在公交车站停车。在道路客运管理人员和公司领导的教育下,我深刻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在今后的营运中我一定按照道路客运管理规定执行,遵守各项交通管理规定,不在公交站台点上下客人,坚决服从交通管理。

辽bxxxx 签名

年 月 日篇5: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

汽车租赁政策法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规范性要求,包括对经营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设备、租赁车辆、租赁服务的要求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经营主体(以下统称汽车租赁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18344-2001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租赁车辆 rental car 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 3.2 承租人 renter 与汽车租赁经营者订立租赁合同并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租赁服务的自然人、法人等消费者。 3.3 担保人 guarantor 当承租人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时,按合同约定代为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第三者。 3.4 营业门店(营业站点) rent-a-car/car rental 汽车租赁经营者开设的为承租人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营业场所。 3.5 车辆整备 car maintenance for leasing 3.6 待租车辆 leasable car 具备租赁条件,随时可供租用的车辆。 3.7 在租车辆 leased car 按照租赁合同已交付承租人使用的车辆。 4 经营主体

4.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4.2 汽车租赁经营者宜创立服务品牌,注册或使用服务商标。 5 经营场所

5.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固定的营业门店。 5.1.1 租用营业门店应当依法签订租用合同,其有效期限不少于1年。 5.1.2 营业门店地址应与工商注册地址一致。 5.1.3 营业门店应有明显标识,文字标志应与工商注册的名称或字号一致。 5.1.4 营业门店宜设置中文和英文双语标识。 5.1.5 营业门店宜使用品牌标志或商标。 5.1.6 营业门店应当设立接待服务、业务办理、车辆交接等功能区域。

——接待服务区域应当公示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车手续、服务承诺、监督投诉事项等,备有相关的查询资料,并为承租人提供等候、咨询等便利服务。

——车辆交接区域至少具备1个停车位面积和车辆交接点验条件。

——同一经营主体的2个以上营业门店,宜实行联网经营服务,宜开展预约租车、异地租(还)车业务。 5.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有供待租车辆使用的停车设施,包括自有自用、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和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 5.2.1 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应当签订1年期以上租用合同。 5.2.2 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停车场(库),其使用面积应当满足30%以上租赁车辆的停放需求。

5.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自有自用和整体租用的停车场(库)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保证其安全布局和安全设置符合《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并经过安全生产相关部门检验合格。 ——配置防火、防爆、防盗等设施设备。

——禁止放置易燃、易爆、易污染环境的物品。

——与易燃易爆源保持安全距离。

——施划停车位,预留车辆紧急疏散通道。

——设置安全警示和禁令标志。

——完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值守人员。 5.2.4 临时使用社会公共停车位,不应妨碍和危及公共安全。 5.3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设车辆维修作业场所的,应当依据汽车维修行业安全管理的规定和标准,完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类机具设备、用电设备、燃气燃油、压力容器以及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强辐射等物料的安全使用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明确岗位安全责任。

6 计算机设备

6.1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计算机设备及经营管理软件。 6.2 经营管理软件应当具备车辆管理、客户管理、合同管理、租金管理、统计管理等基本功能。

7 租赁车辆 7.1 租赁车辆应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名称应与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7.2 租赁车辆应符合gb7258-2004的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7.3 租赁车辆应符合本市环境保护指标要求,持有当期有效的绿色环保标志。 7.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租赁车辆信息。 7.5 租赁车辆应办理法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汽车租赁经营者宜为租赁车辆办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及其他险种。 7.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gb/t 18344-2001的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周期性技术维护,包括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7.6.1 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一般按原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车辆使用环境恶劣或使用强度较大的,应当相应缩短技术维护的间隔里程(间隔时间)。 7.6.2 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实施部分技术维护项目的,应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7 租赁车辆宜配置使用gps系统或行车记录仪等终端设备和通讯设施。 7.8 租赁车辆应当在经过一个租用合同期后,及时进行车辆整备。 7.8.1 车辆整备的基本内容是:全面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进行必要的调试、紧定、润滑、清洁,补充发动机燃油、润滑油、冷却液和其他油、液,清点和备齐随车附件、工具、行车牌证,使车辆恢复完好的待租状态。 7.8.2 车辆整备由汽车租赁经营者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技术性项目由持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操作和检验,并制作项目作业和项目检验单(表),履行记录和签字手续。 7.8.3 租赁车辆整备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7.8.3.1 技术状况良好

——发动机、底盘运转稳定、正常、无异响。

——制动、转向、离合、变速各系统操纵灵敏,工作可靠。

——发动机润滑油、冷却液和蓄电池电解液加注量符合规定,通气阀(孔)畅通。

——车架、车身、悬挂、轮毂和各传动杆(件)完好无损,紧固部位紧定可靠,油脂润滑部位润滑充分。

——各部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无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电路连接正确可靠,灯光、仪表、喇叭、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齐全完好。 ——轮胎完好,气压正常。

7.8.3.2 外观内饰完好整洁

——车辆外观无明显损伤、缺陷和污物。

——车辆原配设施齐全完好,附加设施装配完好。

——车内整洁,无异味、无污渍,进行了消毒处理。

——行李箱内物件有序就位,无杂物、无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发动机机舱清洁,无明显油腻和污物。 7.8.3.3 随车物件配备齐全

——随车工具、备胎、灭火器、故障警示牌、防盗装置等附属物件齐备、完好。 ——行车牌证、检验标志、服务监督卡齐全。

——车辆备用燃油量不低于10l。 7.9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租赁车辆单车管理档案;并依托经营管理软件,完备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

7.9.1 单车管理档案应当完整保存和汇集如下基础资料。

——车辆购置、赋税、入籍、保险、备案、转籍、注销等原始凭据。

——车辆行驶里程以及维护、修理、换件、检测、整备等累计情况和资料。

——车辆事故损坏、修复等情况和资料。

——车辆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7.9.2 租赁车辆管理数据信息,应当包括车辆牌证管理、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租赁管理、车辆运行管理及其他动态管理的数据信息。 8 租赁服务 8.1 接待服务 8.1.1 接待服务员工应当经过岗位培训,上岗时宜统一着装,佩戴标志,仪表端庄整洁,文明礼貌待客。 8.1.2 接待服务员工应当向顾客介绍经营服务项目、价目和租赁手续等事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当充分提供。

8.1.3 涉外接待服务应当遵循涉外礼仪,提供外语服务,宜备有英文查询资料。 8.2 承租人身份核实 8.2.1 租赁双方确定租赁意向后,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客户应当查验其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

——团体客户应当查验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拟定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及授权经办书。 8.2.2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查验及核实情况进行登记。必要时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及担保书,并对担保人身份进行核实。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8.2.3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承租人、担保人身份核实的有关资料;完备承租人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及其他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8.2.4 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人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8.3 租赁合同与告知

8.3.1 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可使用附录a提供的示范文本。 8.3.2 租赁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或者有其他事项需要约定的,可以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签订合同增补条款。 8.3.3 授权经办书、担保书和合同增补条款,应当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8.3.4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就租赁车辆的正确使用、安全驾驶、日常维护、救援服务等事项,向承租人书面告知。书面告知可使用附录b提供的示范文本。 8.3.5 租赁合同和书面告知的正本,经双方签字(签章)后各执1份。 8.3.6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完整保存租赁合同及附件资料,完备租赁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续签等数据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8.4 租金和保证金

8.4.1 汽车租赁经营者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收取租金,并开具正式发票。 8.4.2 汽车租赁经营者按合同约定收取保证金。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租赁合同正常执行期内冲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将保证金退还承租人。 8.5 发车交接 8.5.1 发车交接时,租赁双方按照租赁车辆交接单进行当场点验。点验中,允许承租人进行车辆试操作,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向承租人全面讲解该车性能和安全操作事项。 8.5.2 点验和试操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置和补救;一时无法处置补救但不影响车辆正常驾驶和安全运行的,应当在车辆交接单上注明;承租人对车辆不满意要求另作选择的,应当予以满足。

8.5.3 经点验无误后,租赁双方在租赁车辆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8.6 救援服务 8.6.1 在租车辆因故障或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汽车租赁经营者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提供及时有效的车辆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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