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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汽车租赁公司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14:31: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办理《经营许可证》:

1、从业申请书(内容含有:公司发起人组成及简介,拟定公司名称、地址、组织形式、规模、经营形式)。

2、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含有:市场调查、公司规模、车辆类型及构成、资金来源、投资回收期分析、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分析、行业前景预测)。

3、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或者验资报告200万)。

4、法人及股东(公司发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开业准备手续:

1、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2、办理法人代码证。

3、购买车辆(按审批表上批准的车型和数量购买),办理车辆入户手续及车辆保险。

4、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办理开业手续:

1、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持:车辆行驶证、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条形章(0.6cm*5cm*4cm,仿宋体,无边框))。

2、办理户籍档案手续(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办公及停车地证明(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经营许可审批表)。

3、领取行业管理户籍薄、格式合同、服务规范牌等。

4、正式开业经营。

四、注意事项:

1、审批时效45天(自经营申请批准至办理《道路运输证》后正式开业)。45天内未购置车辆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自动注销。

2、办证期间(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前)不得有发布广告,不能租出车辆等经营行为或其他试营业行为。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具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 须有不少于租赁汽车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 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四) 有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五) 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须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格审批手续。经营者凭资格审批手续,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

第七条 租赁经营人增加或减少租赁汽车,须向道路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增办或缴销有关证件。

第八条 租赁经营人应使用统一的汽车租赁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九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有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均不得租赁。

第十条 禁止在租赁汽车上喷印租赁营运字样和设置汽车租赁营运标志。

第十一条 汽车租赁应当由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车辆类型、数量、技术状况;

(二) 计费标准;

(三) 履行方式、履行期限;

(四)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 违约责任;

(六) 争议解决方式;

(七) 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有可靠单位给于经济担保。

第十二条 租赁经营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进行年度审验,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受委托的市交通行政管理机构报送营运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 不得转包;

(三) 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给于相应的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租赁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取租赁费用的处以收取费用30—50﹪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三) 租赁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严格执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安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

程序性规定的通知

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现将《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印发你们,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试行)》、《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运管赁发[2007]379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全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

申办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务

(一) 立项申请程序

申请人持立项申请须备资料到区交管总站对外办证窗口递交立项申请。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立项须备资料

1、立项申请书(提出立项经营范围的准确表述及计划筹备情况)。未领取营业执照的,需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人和拟使用的公司名称并附上工商局公司名称核准证明,已领取营业执照的,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已有行驶证登记日期半年以内车辆的,附行驶证四面复印件。

(三)开业申请程序

立项审批合格后,申请人持交委立项批复原件和开业须备资料,到区交管总站对外办证窗口递交开业申请。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在2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并送广州市运管局业务受理窗口。

(四)申请开业须备资料

1、市交委核发的立项批文;

2、开业申请书(提出企业开业的明确意思表示,并按照行业术语准确表述申办的经营范围);

3、填写好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4、企业章程(按工商部门格式);

5、《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书等证复印件;根据法规、规章规定,须购置运输车辆的,应提交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购置营运车辆审批表》,并提供已按规定购置的运输车辆的购车发票,以及司乘人员的关系证明和上岗证件复印件;

7、企业筹备完成情况(包括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业主、员工人数、经营规模等情况)的书面资料;

8、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或2年以上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停车场平面图,并在图上注明停车场位置;

9、自有维修厂证明或与二类以上维修厂签订一年以上合作合同复印件;

10、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财务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统计等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11、企业管理制度的书面资料(包括安全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人员管理制度等);

12、第一安全责任人任命书;

13、法定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4、资料一式三份。

(五)开业条件

1、车辆条件

(1)具有车辆数不少于50辆,车辆总价值不少于500万元;或者车辆数不少于40辆,其中高级车辆不少于15辆,车辆总价值不少于700万元。

(2)拥有的车辆必须是达到二级以上车况等级的在用车,但新增、更新的车辆必须是新车或行驶证首次登记日期不超过半年的达到一级车况等级在用车。

(3)车型是12座以下的轿车和小型客车,投入的车辆不允许采用挂靠经营的方式,并持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4)车辆环保性能达到欧Ⅱ标准以上。

2、设施条件

(1)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须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坚实平整的停车场地,其面积是实用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3)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要签订二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4)自有维修厂或二类以上的维修厂签订一年以上的合作合同。

3、资金条件

(1)开业时应提供企业运营所需资金的验资报告,或有效资信证明,或资金担保书,验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须有不少于汽车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3)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4、人员条件

(1)管理人员、调度人员须掌握与汽车租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客运业务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2)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岗位上,应分别有一名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人员。

(3)聘用各种专业人员,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

5、企业组织条件

(1)有完善的企业章程。

(2)有合法的法定代表人。

(3)有健全的生产经营组织机构。

(4)有健全的营运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明确的安全责任人。

汽车租赁企业开业备案有关程序

为方便新开办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办理备案,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京运管赁发[2009]6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程序公示如下:

一、汽车租赁经营业户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租赁车辆登记证30日内申报开业备案

二、办理开业备案需符合如下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4.租用他人房屋作为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5.符合《汽车租赁基本经营条件(暂行)》的各项要求。

三、办理开业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本; 2.《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6.经营和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法人、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章程;

9.租赁服务、车辆技术与安全、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规章文本; 10.租赁车辆登记证明复印件;

11.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证书; 12.《汽车租赁人员备案表》。

四、开业备案地点

1.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县交通局或燕山交通管理处全程办事代理室

2.地点:全市各级运输管理机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见附表 )

五、备案表格下载 《汽车租赁经营开业备案表》可通过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网站便民服务栏目下载(http//www.daodoc.com)

六、开业备案后的相关工作

1.已办理开业备案的业户,在从事汽车租赁经营活动中如果发生租赁经营车辆增加或减少、营业门店增加或撤并,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该情形出现30日内申报变更备案。办理程序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程序性规定》。

2.经营者办理开业后需于每季度后5日内,填报《汽车租赁经营情况季报表》(附件2)交辖区运输管理部门。

2009年3月30日

申办汽车租赁公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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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汽车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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