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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

发布时间:2020-03-03 06:28: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新型劳动关系,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谐企业、实现企业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和法定程序,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辽宁永恩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辽宁永恩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双方集体协商达成一致而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对签订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四条 企业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委员会,按规定配备女职工干部,并加强对女职工干部的培训。

第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应参加

1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七条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八条 企业在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企业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九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条 企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入党、提干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时间,企业行政应予以支持,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和《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对从事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

工,在月经期间,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可给予休假一天。

企业定期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

第十六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登、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及从事夜班工作。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予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相应扣除劳动定额。

第十八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二十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二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三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二十四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县级以 上

(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企业应给予照顾,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企业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安排的职工体检中,应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企如家。

第三十一条 女职工应信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行业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二条 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所指“企业”为本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需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由本企业和本企业工会主席(或委托代理人)分别代表企业方和企业职工方签字。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工七日内由企业方代表将合同文本报送铁西区人社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区人社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一年。双方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三十八条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四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铁西区人社部门登记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职工方首席代表

201 年 月 日201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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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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