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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本科就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7: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西 南 大 学 文 件

西校(2009)420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西南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

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发展,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就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管理指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就业推荐审核、就业协议书管理、签约与违约管理、就业派遣方案制定与调整、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与统计、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与统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等工作的统称。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管理(下称就业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家就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教委的规定,要有利于维护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要体现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思想,坚持规范、可行、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招生就业处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下称就业中心)就业管理工作职责:

1、统筹安排全校就业管理工作;

2、指导检查学院就业管理工作;

3、统一制订就业管理规范;

4、开展学院就业管理业务培训;

5、汇总、发布或上报全校就业数据;

6、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

7、集中办理毕业生档案与户口转接手续;

8、集中代办毕业生人事关系、户口的托管;

9、全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五条 学院就业管理工作职责:

1、结合学院实际,按照学校就业管理规范,制订学院就业管理实施细则。

2、组织毕业生、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学校及学院的就业管理规范。

3、组织学院就业工作人员参加就业管理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就业管理操作技能。

4、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如下具体工作:

①学院毕业生的生源信息核查; ②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审核;

③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及其它就业证明材料的登记管理; ④学院毕业生的签约、违约管理;

⑤学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编制与调整; ⑥学院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的转接查询;

⑦学院毕业生就业能力的跟踪调查、统计与分析; ⑧学院毕业生就业状况的跟踪调查、统计与分析; ⑨学院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三章 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

第六条 就业中心从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复制毕业生名册(含生源信息)转发给学院,学院具体开展毕业生生源信息核查核对工作,并将核查核对结果汇总到就业中心,由就业中心反馈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院就业工作人员重点核查各专业的毕业生及人数、每个毕业生的培养方式(定向、非定向)等项目,保证人数、姓名、培养方式正确无误。

第八条 学院组织毕业生对本人的各项生源信息进行核对,不得由其他毕业生代为核对。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审核

第九条 学院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格式为毕业生制作《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作为毕业生资格和基本信息的证明推荐材料。毕业生求职时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条 学院要对每一份《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负责每项基本信息的真实性,事实求是地填写学院评语和推荐意见,加盖学院公章,就业中心根据学院意见填写学校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因遗失、污损、毕业生基本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更换或补办的,由学院负责为毕业生重新制作。

第五章 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十二条 就业协议书指教育部制定样式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三条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签约的主要文件,是学院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的重要依据。就业协议书的管理由学院派专人负责,妥善管理,保证管理过程中不遗失、不污损、不出现发放错误。

第十四条 就业协议书由就业中心统一印制,毕业生每人一套(一式四份)。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名毕业生只能领取和使用与自己编号对应的就业协议书,否则,学院和就业中心不予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就业协议书坚持“使用才领取,限期交回”的原则。就业中心将就业协议书统一发到学院,毕业生需要时由本人或代领人凭《学生证》或《身份证》领取,学院记录领取人姓名、领取时间,规定交回期限,到期未交回的,学院要及时追回。

学院不得将就业协议书统一发给毕业生。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后不管是否使用均要求限期交回。学院提交毕业生派遣方案时要将就业中心发放的全部就业协议书收齐,提交就业中心查验。

第十六条

毕业生交回或由用人单位(甲方)返回的就业协议书由学院登记,并妥善保管。用人单位返回给就业中心的就业协议书由就业中心及时交给学院登记和保管。 第十七条 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统一使用就业中心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簿》,完整填写各记载项。

第十八条 原则上就业中心为每名毕业生只提供一套就业协议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因书写错误、污损、中止签约等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情况属实,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2、因用人单位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完成违约手续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经调查,用人单位违约属实,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3、因毕业生违约要求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完成违约手续后,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签署“违约手续完善,同意更换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自签字日期起一周后,毕业生持原就业协议书和申请表到就业中心更换就业协议书。

4、因就业协议书遗失要求补发的,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书更换或补发申请表》,经学院分管本科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认真调查,审核同意,签署“经调查,拟同意补发就业协议书”的意见,并签字盖章,毕业生将申请表交就业中心,就业中心在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公示一周,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毕业生于公示期结束后到就业中心领取补发的就业协议书。

第十九条 就业中心发给毕业生新的就业协议书时,须更新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编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毕业生将申请表交回学院,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簿》上修改编号,记录领取时间,规定交回期限。

第六章 其它就业材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其它就业材料指升学录取通知、用人单位接收(或录用)函、用工合同、出国证明材料、自主创业证明材料、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就业见习证明材料、待就业说明材料、不就业说明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 其它就业材料也是学院制订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每名毕业生毕业前至少应有一份与自己就业状况相对应的就业材料。学院要督促每名毕业生提交与自己就业状况相对应的就业材料,并做好记录,妥善保管。用人单位交付给就业中心的材料,由就业中心及时转交给学院记录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其它就业材料中的一部分将由就业中心统一规定格式,或统一印制空白表格供毕业生使用。

第七章 签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签约指用人单位(甲方)与毕业生(乙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用人和就业意愿,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就业合同(或协议)的行为。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原则上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特殊情况也可使用其它格式的就业合同(或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的流程为:(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针对协议书条款(含补充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完整填写协议各条款内容;(2)毕业生签字;(3)学院审核、签字盖章;(4)就业中心根据学院意见签字盖章;(5)用人单位签字盖章;(6)由用人单位将协议书一式四份按照规定分发报送,或按甲乙双方协商的其它方式将协议书分发报送。

经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同意,第(3)、(4)两个步骤可调到第(5)步骤之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不需要学院和就业中心签字盖章的可免除第(3)、(4)两个步骤,签约流程的其它顺序不得调整,否则,如果由此产生纠份,由擅自调整签约程序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签字盖章前要对毕业生的签约资格认真审核。以下情况不予签字盖章:

1、签约学生不具有毕业生资格;

2、签约毕业生属定向培养,要求与非定向单位签约的;

3、签约毕业生属保送研究生而未撤销保送资格的;

4、签约毕业生已经签约而未完成原签约终止手续的(用人单位恶意的情况除外);

5、签约毕业生使用与自己的协议书编号不一致的协议书签约的。 第二十六条 毕业生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的程序中,学院和就业中心的签字盖章起到证明毕业生签约资格、监督就业协议书唯一性的作用,学院和就业中心是否签字盖章不影响签约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的,毕业生要及时将所签订的就业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交到学院,学院按签约的就业性质编制就业派遣方案。

第二十八条 由于毕业生就业的特殊性,按照教育部、重庆市教委对就业统计的相关解释,虽然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尚未正式签订就业合同(或协议),如果用人单位开具“用人接收(或录用)函”、“就业见习证明”等材料证明毕业生已就业,该毕业生的就业性质视为签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通过报考公务员、参加国家或地方的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就业项目落实就业单位的,依据相关单位的通知文件,该毕业生的就业性质视为签约。

第三十条 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毕业生的签约状况,向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签约状况的查询,保障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向毕业生公布用人单位存在的涉嫌不诚信及其它需要提醒毕业生注意的事项,保障毕业生的知情权。

第八章 违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违约指签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双方或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条款,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完善解约手续,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约由签约双方按照双方的约定自行处理,完善违约手续,即:完成违约责任承担的事项后,由原签约单位向毕业生出具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须有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并将双方签约时用人单位所持有的协议书(第

一、四联)返还给毕业生。

第三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违约终止就业合同(或就业协议)的,学院应酌情协助毕业生要求原签约单位承担违约责任,保护毕业生权益。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因违约申领新的就业协议书时,或毕业生因违约申报更改签约单位时,学院和就业中心要审核违约手续是否完善(即是否有用人单位同意违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和原就业协议书),只有违约手续完善的,才可予以办理。

第三十五条 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公布毕业生的违约记录,保障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就业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公布用人单位的违约记录,保障毕业生的知情权。

第九章 毕业生派遣方案的编制与调整

第三十六条 毕业生派遣方案(简称派遣方案)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指定软件进行编制及调整修改,学院要安排专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就业中心负责学院派遣方案编制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定期检查学院派遣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就业中心负责审核、汇总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就业中心审核派遣方案时要对派遣方案逐份审核毕业生的就业材料。

就业中心每年6月中旬集中审核和汇总派遣方案,其它时间根据需要不定期汇总派遣方案。

第三十九条 就业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上报工作,并负责到重庆市教委集中打印全校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

第四十条 毕业生在派遣方案上报后、离校前要求调整派遣方案(简称“改派”)的,从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填写《改派申请表》,向学院提交改派申请和改派材料,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改派材料,在《改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在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内进行修改调整,然后,将《改派申请表》和改派材料交就业中心,由就业中心集中到重庆市教委办理改派,打印新的《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改派按重庆市教委的规定缴纳改派费。

毕业生改派需要提交审核的改派材料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后要求改派的,从学校就业信息网下载填写《改派申请表》,向学院提交改派申请,由学院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改派材料,在《改派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改派的意见,并做好记录,在学院编制的派遣方案内进行修改调整,然后,由毕业生持《改派申请表》和改派材料自行到重庆市教委(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改派,打印新的《就业报到证》。

毕业生离校后至7月底之前,如果重庆市教委要求学校集中办理改派,就业中心将另行通知,办理程序执行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十章 毕业生档案与户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毕业生档案管理要按照档案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毕业生档案的完整性和档案保管、转接的安全性。

第四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毕业生高中阶段的档案;

2、毕业生高考的档案材料;

3、毕业生的《大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体检表。

4、毕业生大学阶段奖励、处分及其它应该装入档案的材料。 上述材料由学院负责从相关部门提取。

第四十四条

学院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整理与完善,保证毕业生档案的完整性,并负责毕业生档案的装袋密封工作。对于档案内容不完整的,学院要积极查找原因,落实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以备后查。

第四十五条 就业中心负责毕业生档案的转接交寄工作。转接交寄程序如下:

1、就业中心按照毕业生派遣方案,打印每位毕业生的档案接收地址单和邮寄机要号码单,交给学院;

2、学院整理、完善每位毕业生的档案后,装袋、密封、粘贴档案接收地址单和邮寄机要号码单后,集中转交就业中心,就业中心按照派遣方案名册清点接收;

3、就业中心邮寄或送达。

4、就业中心将《毕业生档案邮寄记录册》交给学院。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要求档案缓寄的,应填写《档案缓寄申请表》,档案缓寄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转交就业中心之前,用人单位(含其它单位)调档或毕业生提档时,直接与学院联系或由就业中心通知学院,学院负责查找提供,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 毕业生查询档案去向时,直接向学院查询,由学院按照《毕业生档案邮寄记录册》向毕业生提供档案去向查询。

第四十九条 毕业生户口管理按重庆市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籍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代理和户口托管的,按重庆市教委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

第五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指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跟踪了解,掌握每名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就业进度和实际就业状况的工作,是准确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的重要途径,是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依据,是毕业生就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要坚持常态化、动态化,要落实到每名毕业生,保证跟踪到位,并认真记录每次跟踪调查的结果。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就业意向:掌握每名毕业生在出国、考研、考公务员、参加基层就业项目、自主创业、求职、不就业等方面的意向。

2、求职意向:掌握每名拟求职的毕业生在工作地域、求职行业、岗位性质、薪金水平等方面的意向。

3、就业进度:实时掌握每名毕业生在就业方面的真实进展情况。

4、就业思想动态:实时掌握每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思想变化动态。

第五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将该项工作作为毕业班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落实责任,强化督促,保证制度化、常态化。

第五十五条

就业中心定期开展各专业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情况通报会,不定期抽查学院的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二章 毕业生就业统计

第五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指以毕业生就业证明材料为依据,以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结果为参考,按照规定的项目,准确统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工作,是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学校和学院就业工作决策的直接依据。

第五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由学院组织实施,就业中心负责汇总、上报。 第五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统计按照分专业分项目进行。就业统计的基本内容包括各专业以下各项目的人数和百分比:

1、签约

2、考取研究生(含保送研究生)

3、考取公务员

4、出国(含出国留学、出国务工)

5、选调生

6、基层就业(指通过参加国家和地方的基层就业项目就业,主要包括“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教师特岗计划”、“村官计划”等)

7、应征入伍

8、自主创业(指通过创立公司或具有公司性质的经营实体就业)

9、灵活就业(指通过临时工、小时工、派遣工、个体商贩、兼职零工、家庭帮工、自由职业等方式就业)

10、调查就业(指毕业生未提交就业证明材料,但通过就业跟踪调查证明已经就业或已经确定就业单位)

11、拟不就业

12、待就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就业率通报制度。每年12月至次年4月,实行就业率月通报制度,期间每月的25日学院将就业统计数据报就业中心,就业中心汇总后向全校通报;每年5月至6月,实行就业率周通报制度,期间每周的星期五学院将就业统计数据报就业中心,就业中心汇总后向全校通报。

第六十条 学院和就业中心以就业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各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比较分析和预测,为制订新的措施提供参考。

第十三章 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统计

第六十一条 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统计指通过对毕业生具备的与就业相关的素质、能力进行调查统计,与社会对人才需求的标准进行比较分析,衡量毕业生就业竞争力的工作,是就业工作反馈于人才培养的客观依据,是引导广大学生明确努力方向、自我客观定位的重要途径,是就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统计工作由就业中心统筹安排,学院组织实施,坚持调查统计工作的制度化、长期化。

第六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就业能力调查工作的宣传,认真组织,落实责任,保证调查工作落实到每位毕业生,保证调查统计结果的全面性、客观性。

第六十四条 就业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能力调查统计的平台建设。

第六十五条 就业中心负责调查统计结果的汇总、分析和报送与反馈工作。

第十四章 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

第六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市场(简称市场)管理包括市场拓展管理和市场利用管理两个方面,是就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六十七条 市场拓展管理主要包括制订市场拓展规划、健全市场拓展队伍、完善市场拓展机制等工作。加强市场拓展管理是保障市场拓展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第六十八条

市场拓展管理按照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方针,建立“学校统筹,学院实施,目标量化,信息共享”的体制,不断探索科学高效的拓展机制,实现市场拓展的目标化、常态化。

就业中心制订市场拓展总体规划,量化学院市场拓展的任务目标。学院制订实施与管理办法,健全队伍,建立机制,落实责任,加强管理,保证任务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九条 市场利用管理主要包括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健全沟通机制和宣传机制、完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及时完善和更新用人单位的信息、持续有效的与用人单位沟通、不断深化与用人单位的合作、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吸引力。加强市场利用管理是就业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

第七十条 就业中心负责建设全校性就业市场利用管理平台,制订管理制度,与学院分工合作,共同维护,做到市场分类清晰、管理规范、信息完整、资源共享、使用方便。学院按照分工安排,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就业管理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毕业生 就业

本科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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