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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业务知识

发布时间:2020-03-02 21:16: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节

公路的概念及分类

一、公路的概念

公路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公路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二、公路的划分

(一)我国公路的划分

公路按公路技术等级划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按行政等级划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

第二节

路政管理

一、路政管理的概念

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

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征: 行政性、广泛性、程序性、法制性。

三、路政管理职责

交通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中规定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几个概念

路产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依法管理的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公路用地和公路沿线设施等有形和无形的公路资产。

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

公路用地是指为修建、养护公路及其沿线设施,依照国家或

当地政府规定所征用或划定的地幅。

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以土地证为准。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三节

公路巡查

一、实施公路巡查的主体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

路政巡查实施主体为各路政支队(包括其下辖路政大队)。

二、实施公路巡查的人员分工

(一)路政巡查一般由外业中队长带领两名队员上路巡查,按照《路政总队行政执法责任制资料汇编》,这三个人分别担任或兼任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岗位、文书制作岗位以及通行信息岗位。

(二)每个人都要熟悉掌握车辆驾驶、车载设备使用维护、以及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文书制作等工作。

(三)路政执法人员上路巡查不得少于两人。禁止无证驾驶巡逻车。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证件,穿反光背心。(《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四)实行巡查和备勤相结合,确保紧急和重大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增援。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三、实施公路巡查的场所

《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四、公路巡查的范围、频次和车速

《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办法》中规定:高速公路巡查范围为高速公路(匝道)、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

实行重点时段全程巡查,每日不少于四次。其他时段重点路段巡查。特殊天气、春运及节假日等车流量高峰时期、全国“两会”等特殊时期,要加大全程巡查频率。重大情况紧急出巡。

巡查时速要求不超过60km/小时。白天巡查时,车辆要在应急停车带行车,不能影响路上车辆正常通行,晚上车速建议应当适当提高到80km/小时左右。除非接报警出现场,一般情况下应在行车道或停车带行车。

五、实施公路巡查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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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巡查前应明确巡查的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检查执法装备。(执法人员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制式头盔、执法文书包等装备;公路监督检查车辆应当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示警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灭火器、急救箱以及录音、录像、摄像等装备)

(二)实施公路巡查前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及上级要求,结合所管路段车辆通行情况,确定当日各次巡查的时间、范围、内容、方法及侧重点,制定相应的巡查方案。

(三)实施公路巡查前应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六、实施公路巡查中的要求

(一)实施公路巡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执法标志,携带执法身份证件;要遵守交通法规,开启示警灯,保持匀速行驶。

(二)实施公路巡查不得少于两人。

(三)路政巡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先敬礼,再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然后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理路政案件时,要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巡查过程中,巡查人员要明确分工,定位定责。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要细致观察,专心工作。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执法过程中,注意拍照录像保存证据。

(五)路政执法人员在发现有侵害路产、侵占路权的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发现因车辆事故、故障等原因造成路产损坏的,要按规定进行路产索赔。

(六)巡查过程中应当认真监督、检查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以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对不规范的施工现场秩序管理和许可、审批事项的实施存在偏差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服从管理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规定处理。

(七)对不能当场处理的路政案件,应在巡查结束后及时处理或移交其他办案人员办理,不得拖延。移交工作须履行书面手续,以备核查。案情重大的,要立即报告负责人。

(八)巡查过程中发现行车道有严重影响行车安全的较大体积障碍物或发生故障的车辆时,要立即通知公安交警赶到现场。路政巡查车应停放在该位置前方20米以外的安全地带内,在采 取自身的安全保障措施后,迅速安全隔离障碍物(或故障车辆),并设置警示标志,与交警共同清理现场。较小障碍物巡查人员随时清理。发现存在拥包、坑漕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路面、桥面病害时,通知养护部门及时修复。

(九)在巡查中需要停车时,必须停在安全地带,并从右侧车门下车,开启示警灯和尾灯,并在停车现场150米以外设置发光或反光警示标志。巡查过程中巡查车不得熄火。要确保巡查过

程中的安全。

(十)路政部门要与公安高速交警和高速公路养护部门加强巡查内容合作及信息互通。条件成熟的可实行交警、路政、养护联合巡查。

(十一)巡查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全面反映当日巡查方案所定的本次巡查内容的完成情况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置过程,做到记录准确、详实。

(十二)路政巡查人员要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禁执法过程中的生冷横硬和公路“三乱”现象发生。

(十三)巡查结束两班交接时要严格履行规定手续,确保路政装备完整移交,路政工作有序衔接。

七、公路巡查的内容

(一)通过实施公路巡查检查是否存在侵占、损害路产路权以及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等违法行为。

(二)通过实施公路巡查检查公路路产、标志标牌及设施和机电外场设施设备等的完整、完好状况;发现路损、路面污染等及时处理;发现较大安全隐患的异常情况(比如沿线设施倾斜、倒伏等),立即进行现场安全保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发现设施缺失被盗,及时报警并通知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三)通过实施公路巡查检查车辆通行情况,发现车辆拥堵,通知公安交警并报告路政值班室,先行进行疏导。

(四)通过实施公路巡查检查养护施工现场秩序,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通过实施公路巡查检查行政许可项目实施中的安全保畅及路政协议履行情况。

(六)通过实施公路巡查检查通行车辆的超限运输情况。发现严重超宽、超高、超长、超重的运输车辆,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七)通过实施公路巡查监督、护送经许可的超限运输车辆按规定行驶高速公路。

(八)通过实施公路巡查及时为求助者提供帮助,为司乘做好延伸服务。

(九)通过实施公路巡查实施特殊勤务和路政专项整治。

(十)通过实施公路巡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问题一:路政外业巡查时主要看什么? 答:

1、看路况

2、看路产有无损毁情况

3、看有无超限运输车辆

4、看进路施工情况

5、看边沟、公路用地内有无沿线群众擅自进入里面打草放牧、种植农作物或挖沟排水等侵占公路用地情况,有的应及时4

制止。

6、看建筑控制区内有无违章建筑施工情况或苗头,包括盖房、挖坑取土、设置违章广告、架设线缆、埋设管线等情况,有苗头就应及时制止。

问题二: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的巡查装备包括什么?

答: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必须配备功能适用、性能良好的巡查装备,包括巡查车辆、GPS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头盔式摄像机、通讯设备、勘察器材、照相、摄像及录音器材、抢险救护及安全防护装备等。

问题三:巡查记录填写要求

答:巡查记录是路政人员的工作记录,要把巡查期间查看、处理的情况详实的记录下来。要把握两点:

一是巡查记录要准确真实。包括巡查人员、巡查起止时间、巡查地点及事实情况记录。

二是巡查记录要全面详实。巡查上路时间、起止桩号、天气状况、巡查人员、路上检查的情况、处理情况、开道封道时间以及信息上报或上级调度指挥情况填写详实,把当班巡逻的情况清楚的反映出来。

八、路政巡查的安全防护

《河北省交通厅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第十三条

交通执法人员上路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的道路不得在道路中间)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理交通违法行为;

(二)遇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但拒绝停车接受检查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也不得踏上车辆强行控制驾驶人停车;

(三)行为人涉嫌交通违法驾车逃跑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以采取由前方执法人员拦截、记下车号事后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车籍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协助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四节 收缴公路赔(补)偿费的规定动作、文书使用、证据收集

一、收缴公路赔(补)偿费的规定动作

(一)法律依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路政管理规定》第31条)

(二)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概念

1、公路路产赔(补)偿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行为直接或者间接造成公路、公路设施损坏,或者利用公路的资产,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应的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的用于路产损失修复费用的行为。

2、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是公路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损坏或占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任人收取,专门用于路产损失修复的专项资金。

(三)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路政管理规定》第33条)

(四)除上述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立案;

2、调查取证(勘验、拍照、询问等);

3、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4、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5、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6、出具收费凭证;

7、结案。

二、收缴公路赔(补)偿费应当使用的文书

路政执法中所涉及到的执法文书约有8种,其中包括:

1、现场笔录

2、询问笔录

3、勘验笔录

4、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

5、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6、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7、送达回证

8、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结案报告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有违法现场的,制作现场笔录;进行勘验的 ,制作勘验笔录并拍照或录像;需要鉴定的,邀请有关部门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三、关于收缴公路赔(补)偿费的证据收集

(一)依据《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收集证据要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采取胁迫、欺诈、引诱等手段收集证据;

2、收集的证据必须真实,禁止伪造证据;

3、收集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明力。

(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要形成证据链条,能够互相佐证。每件证据都要起到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作用;每一案件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收集证据的种类有: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多种。

第五节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什么是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的限界,这个限界应以建筑物的滴水为准。

二、管理建筑控制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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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 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

(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

《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防碍安全视距的。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任何建设、施工都要经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否则即为违法建筑和违法施工.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的特点:

1、违法建筑形成快,范围广;

2、使用性质复杂;

3、违法建筑拆除难度大;

4、违法建筑造成经济损失大。

四、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管理的必要性:

1、违法建筑对高速公路远景规划和发展造成影响;

2、在高速公路两侧建房、开店、设厂,将导致高速公路两侧人员增加,加大了生产生活对高速公路的影响,公路防护设施易被破坏,影响了公路的美观和使用寿命;

3、威胁行车安全。

五、高速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的管理措施:

1、提前介入,超前管理(加强宣传)。

2、与当地政府部门协调。

3、加强巡查处治。

第二部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

第一节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做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

2、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的活动; (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是一种裁判活动;

(4)行政复议的内容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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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决定的。

5、可以一并申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申请对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6、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

①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④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第三人。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8)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9)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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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8、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9、行政复议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被申请人,按时答辩,提交证据和依据。

(2)、复议机构按法定时限审查受理或不受理,按法定时限审理并作出决定。

(3)、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严格遵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提前预判具体行政行为会引发或启动的法律救济途径。

二、行政诉讼

1、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包括以下要件:

(1)原告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因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不直接作为被告;

(3)、原告提起诉讼是由于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4)、必须是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争议案件;

(5)、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机关参加诉讼活动,进行答辩等活动,称为行政应诉。

2、什么是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也是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行使诉讼

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当事人起诉程序就停止执行,势必破坏行政管理的效率性和连续性,使法律秩序处于不稳定状态。本原则的例外情况: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二是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或依据职权,裁定停止执行。其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2)、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统归人民法院管辖不同,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规定管辖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具体为:只主管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不管辖因抽象行政行为引起争议的案件;只主管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事务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争议的案件,不管辖行政机关在管理内部事务时发生争议的案件

(3)、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行政争议的焦点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一要有事实根据,二要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行政诉讼的任务就在于审查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真实,适用的法律是否合法,是否运用得当。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无从提供证明这种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证据,因此举证责任理所当然地落在被告一方。被告提供的证据如果不足以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则有败诉的可能。本原则的例外是,因行政机关不作为而提起的诉讼,原告就需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被告的不作为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事实,以及应由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法律依据。

(4)、不适用调解和反诉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进行调解,不能要求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基础上作出某些让步,因为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行政机关只能依法行政,不能随意处分。但是对于行政赔偿,人民法院可以对金钱赔偿的数额进行调解。 不适用反诉的理由和行政机关不享有起诉权的理由是相同的,即行政机关拥有行政管理的强制权力,它无须直接借助法院的强制力制裁违法者,而可以依职权处罚。它的行政行为是依法作出的,它不能在已作出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又因原12

告向法院起诉而要求法院加重对原告的处罚

(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司法变更权指法院裁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的权力。有限变更权是指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能裁决维持或撤销,只有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除此以外,行政诉讼活动还必须遵循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法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辩论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原则以及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等。

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5、行政诉讼参加人。 (1)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当事人具有下列特征: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案件有着直接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再审的行政案件,如果适用的是第一审程序则仍称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的是第二审程序则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当事人的这些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称谓,表明了当事人不同的诉讼地位及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或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始终为被告,这正是行政诉讼的一大特色。

(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实践中确定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④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⑥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制度是在诉讼上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的一项诉讼制度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三种。

6、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现场笔录。

7、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或提供证据的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由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以及举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由其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的承担;二是指举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后果由谁承担。

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有以下几个特点:

(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2)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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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对被告举证的一种限制。

三、哪些行为容易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依据错误; 3.违反法定程序;

4.主体不合法; 5.越权执法;

6.滥用职权; 7.行政不作为。

四、如何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

3、完成法定的规定动作。

五、出现行政诉讼怎么办

1、保存证据;

2、代理律师;

3、依法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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