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为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我公司特制度如下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
一、托运单位必须对其托运的货物负责,不能托运国家禁止运输货物。
二、托运单位应如实的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内容,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三、托运单位瞒报、错报货物的性质、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则由托运单位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四、托运单位必须对货物进行包装并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运输的要求。
五、托运单位制作托运单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是托运人单位的责任,托运单位要对其递交的托运单准确性负责。
六、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双方签署“货物托运证明书”。
七、受理托运单位递交的托运证明书,根据公司经营范围和运输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八、受理员凭托运单验货、落实货物分批的数量、起运时间、可用车型,向公司调度室报并记录。
九、受理员根据托运单填写的内容一一核实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数量、件重、净重、总重和货物包装标志、标签是否与托运单上一致。
十、受理员对托运货物的托运单上核实无误后,由调度室安排车辆,
并通知驾驶员押运员和启程时间。
十一、收货单位是运输合同制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他虽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享有向承运人领取货物、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接受货物的义务。
十二、托运单位填写的收货单位名称应真实,否则造成责任由托运单位承担。
十三、货物运到运地,由收货单位验货后,在托运单上签收后,由押运员带回交公司。
《危险货物运输登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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