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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4 00:48: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云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云 南 省 教 育 委 员 会 云教人字(94)第079号

各地、州、市、县教委(教育局):

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为这些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设立的一种既具有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

第三条 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中学高级教师履职三年以上,小学高级教师履职五年以上。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三)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并精通业务、严禁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

绩;或者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四)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五)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过两篇以上的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第四条

评选特级教师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

第五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经全校教师无记名投票获半数以上同意者,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确定推荐人选。由本人和所在学校填写《云南省中小学特级教师推荐评选表》,提交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水平和业绩的材料(学历证书、发表的论文或经验总结,近两年的备课和教案、出版的教材或著作、获奖证书等)的复印件,报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厂(场)矿企业学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

(二)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专家为主的考评小组(由13人以上组成,其中特级教师、校长等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通过全面考核评选(查阅资料、听课、听取教师意见、评议等),经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为通过。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考

评小组的意见确定推荐人选,并于当年五月一日前,报省教委特级教师评选办公室。

(三)省教委对地(州、市)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评审。

(四)省教委根据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省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

第七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八条 特级教师的管理

(一)特级教师由省地共管,以地、县为主。地、县要优先解决特级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保健等待遇问题。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要组织特级教师上示范课,搞专题讲座,培训骨干教师。

可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政治思想好、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作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二)特级教师要模范地做好本质工作。要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方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

特级教师应不断地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特级教师原则上不得改上非本专业课,每周课时不得少于6节。

(三)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批准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要加强对特级教师的考核和管理。特级教师每两年结合工作总结和任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委负责解释。

云南省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主题词:特级教师 管理 办法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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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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