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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1 16:49: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1 黑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依法执教,模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2、爱岗敬业,树立献身人民教育事业的职业理想。具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志存高远,乐于奉献。

3、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同志,团结协作,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4、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理念,尊重学生的人格和个性发展,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以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在学生和教师中具有人格魅力,在当地具有较高的声望和良好的社会影响。在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显著。

5、曾获省级行政部门及以上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或近五年内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师德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两次以上。近五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其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1、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中学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教师进修学校、师范学校、单独设置的中小学教育研究机构和其它教学机构的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得的合格学历,所学专业应与本人任教学科相同或相近。

2、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层次教师资格。

3、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五年以上。优秀中青年教师年龄必须在40周岁及以下,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不足五年。

三、业务条件

1、具有终身学习理念,自觉更新教育教学观念,以先进的教育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近五年学习教育专著5部以上,并有一定字数的读书笔记、体会和随笔等。

2、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思想,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并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是当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骨干力量。

3、高质量地履行现岗位职责,教学工作量饱满,具有独特、公认的教学风格。

4、教育教学成绩显著,在本地区教育界有一定声望。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地区同级学校中名列前茅,得到广大师生公认。近五年内做过市(地)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辅导课等)三次以上。曾经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骨干校长或教学能手,40周岁以下者,曾经是省级以上骨干教师、骨干校长或省级教学能手。

5、具有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教育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指导教师的任务并取得显著成绩,每年至少有两名青年教师经其培养后明显进步,并获得同行公认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每年至少作两次教育教学专题讲座。

6、具有很强的科研意识和教育科学研究能力。近五年内主持一项地市级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课题两项,取得既有创新性又有实效性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并善于把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行为。写出具有一定研究深度、有实际教学指导意义,得到相应层次专家认可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等。近五年公开发表学术文章一篇或为省级以上学术会议提供交流材料一份。

7、熟练掌握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和研究工作之中,积极开展网上教育教学博客,传播先进的教育思想,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8、中小学教师进修、研究机构中的教研人员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7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任教研员前,曾在中小学校任教6年以上,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

(2)任教研员后,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定期上示范课、公开课,经常开展和指导本学科的教研活动,教研活动在全省有影响并在该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3)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教育教学改革思路清晰,特别是在中小学课程改革实践中,能针对教师在课改实践中的困难与问题开展教研活动,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在其引领下取得显著成绩。

(4)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并得到推广。

9、中小学校级领导申报特级教师除具备上述1至7条中的5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领导职务之前有十年以上的任教经历,曾经是所教学科的市级(含市级)以上骨干或学科带头人或教学能手,被所在市(地)同行认可。

(2)熟悉并深入研究教育教学业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听课、评课,指导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具有较强的课程领导能力。每年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三分之一。

(3)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思想端正,依法办学;坚持德育首位;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领导班子团结务实,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在学校管理方面成绩显著,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和声望。在本地区起示范作用,本人任职期间被评为市(地)级以上骨干校长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所在学校的各项工作有明显进步,被评为市(地)级以上先进单位。

四、其它

1.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给予优先。 (1)国家级、省级劳动模范或国家级行政部门评选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及其相当荣誉获得者。

(2)获国家级行政部门奖励或入选省级以上师德报告团及相当荣誉获得者。

⑶坚持在农村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或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一年以上并表现突出者。

2.按拔尖人才申报的人员必须在各方面优秀于其他申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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