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2: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定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曲某某因琐事与史某(另案处理)产生矛盾后分别纠集人员相约在A市B地进行斗殴,史某带人赶至约定地点后未发现曲某某等人,遂给曲某某打电话双方对骂,之后曲某某又与史某约定到A市C地斗殴。当晚21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及其纠集的尹某某(已死亡)等人在C地等候,误以为途经此地的XX号出租车上为史某一伙人,遂将该车强行拦截,尹某某等人分别持刀、镐把将出租车砸坏,司机刘某某及车内乘客刘某、曹某某、王某某打伤。经鉴定,受损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583元,被害人刘某左腕部损伤为轻伤,其余创口瘢痕为轻微伤;曹某某、王某某不要求作伤情鉴定。

分歧意见:

对于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被告人曲某某主观上虽然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但实际上因为自己的事实认识错误,错把出租车内的司机和乘客当成是斗殴的对象史某等人加以侵害,事实上对刘某某等人的殴打行为系无任何原因和理由,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 - 1 -

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斗殴的行为,不能仅因为侵害的对象不是其本欲侵害的对象就认为是无故殴打,实际上被告人曲某某等人还是出于斗殴的故意实施的打架行为,史某等人和刘某某等人被打侵犯的是相同的法益,曲某某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被告人的对象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仍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评析意见: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聚众斗殴罪。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的区别 问题,即犯罪的构成要件方面。

1、犯罪主体上的区别

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有聚众方。但并非所有参与斗殴的当事人都能构成犯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对于一般的参加者,只能依治安处罚法追究行政责任。所谓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97条的规定,是指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聚众斗殴犯罪必有首要分子,极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一般不但组织、策划、指挥。而且还积极实施结伙殴斗的行为,刑法对首要分子的认定采用的是并立选择方式,对于首要分子的认定并不要求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三者同时兼备,

只要具备上述三种作用之一,就可以认定后为首要分子。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形式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曲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且本次犯罪因其引起,在犯罪中纠集尹某某等人实施斗殴,自己又积极参与,应属首要分子,完全符合聚众斗殴罪有关犯罪主体的规定。

2、两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秩序,而且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二者都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1997年刑法修改将其分解后强制猥亵妇女、侮辱妇女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四个罪名,并都放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中,没有很大的区别。公共秩序泛指根据公共生活规则所确立、维护的正常的、有序的、稳定的公共生活状态,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斗殴地点无论是A市的B地还是C地,都符合要求。

3、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

二者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但聚众斗殴罪的犯罪动机一般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共秩序,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如报复他人、争霸一方、寻求感官刺激等不正当动机。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的作案动机并不明显,多为无任何原因,多数是为了填补精神空虚、发泄不良情绪、追求低级情趣、耍无赖、逞能斗狠

等。本案中,被告人曲某某先前已经和史某等人产生了实际的矛盾,其殴打刘某某等人完全是出于想要报复史某等人的初衷,只是客观上因为对象认识错误导致侵害了他人,并不符合寻衅滋事所要求的无因。

4、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或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或严重的;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具有随意性。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是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斗殴的对象一般是明确的。本案中,曲某某与史某已约定好斗殴的时间及地点,尽管其并不认识被害人,但在斗殴之初和过程中,其均将斗殴的对方误以为史某等人,因此不能说其斗殴对象不明确。

综上,结合本案实际,被告人曲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其把打击对象的认识错误属于刑法理论中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其并不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处罚,只有抽象的事实错误,即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错误才影响定罪处罚。正如甲意欲杀害乙,实际上造成了同乙一同走路的丙的死亡后果一样,我们能说甲对乙定故意杀人未遂,对丙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数罪并罚吗?显然不能,因为其对丙的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且乙和丙体现的是相同的法益,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联系本案,曲某某只是把刘某某等人当成是史某等人加以侵害,而刘某某和史某等人体现的是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根据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只要行为人主观想斗殴,并积极为斗殴进行了聚众等准备行为,而客观上又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那么就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聚众斗殴罪。

结论:

检察机关以聚众斗殴罪起诉至法院后,一审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曲某某提出上诉,因有新证据能够证明其有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二审法院遂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三年,缓刑三年。

判断被告人是否可申请取保候审

认识护理对象

企业策划对绩效影响是否显著

论定罪前提下刑讯逼供罪的证明对象

外汇投资者对止损错误的认识

留学贷款是否影响签证

对未成年被告人法庭教育要点及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在语言教学中错误分析对错误改正的影响

人生的几个认识错误

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
《对象认识错误是否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