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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 申国琦

发布时间:2020-03-04 02:39: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当代中国政府复习

名词解释:

质询

质询是人大代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本级政府或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一定名额的人大代表按照相关法律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政府或司法机关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的机关作书面答复,还是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团会议上,或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在有关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在主席团或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被质询机关必须要做出答复。如果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应该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对再次答复还不能令代表满意的情况,法律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质询是人大代表进行有效的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形式。但在现实中,与人大的监督工作相对薄弱相对应,代表提出的质询案并不多。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指一个国家的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家结构形式一般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复合制国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如邦、州、共和国等)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根据成员单位独立性的强弱,复合制又可分为联邦制和邦联制等形式。我国采取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国务院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总理负责制是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国务院总理全面负责国务院工作,有全面领导权、人事提名权、最后决策权,对国务院的工作负全面责任。国务院总理负责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两审终审制

中国的审级制度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就人民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即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为审判终结。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同级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法院对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不得再就此案件提出上诉。

人民政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府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组成,包括政协的组成单位及政协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拓宽了利益表达渠道,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执政党的建设,也在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合议制

合议制是一种集体审判制度。法院在审理第一审案件,除了法律规定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组成独任庭进行审判的案件外,其他所有案件都要由合议庭审判。由审判员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人的意见即为合议庭的意见。合议庭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应有合议庭成员和笔录书记员署名。合议制有利于集思广益,放映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使权力受到制约,防止个人专断。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共中央委员会是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当的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开会一次。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并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成员。

言论免责权

言论免责权是人大代表的特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即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对自己的言论、表决行为负责。这是国家为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提供的特别保障。

差额选举

指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增加了选民的选择余地,因此民主程度更高,但差额幅度过大,会降低选举的效率。因此,应该根据具体的国情,制定合适的差额幅度。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具体的差额幅度如下:在直接选举的选区,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简答及论述

全国人大的职权(P95—P97)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其职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权:第一,修改宪法。宪法明确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提案。第二,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和修改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这些法律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关系,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和修改。

(2)选举和表决权: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的领导人,这是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体现。

(3)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有权对国家的一切重大事情作出决定,是全国人大作为民意最高代表的一种体现,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安排。

(4)监督权:在中国,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是人大权力机关地位的象征。人大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权就监督对象

来说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上机关都必须向全国人大负责。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宪法这一开放性的规定赋予了全国人大极其广泛的权力,凡应该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职权,都由全国人大行使,这也是全国人大在国家权力结构中至高无上地位的一种体现。

国家主席的职权

(1) 公布法律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签署并公布

法律。这是立法程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法律只有经过国家主席签署并正式公布

之后,才能生效。当然,国家主席没有拒绝公布法律的权力,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

会通过的法律,国家主席必须公布。

(2) 任免权:由国家主席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表明国务院受命于国家。(国务院总理

的提出、任免,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 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 发布命令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

发布动员令。

(5) 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并接受外国使节所属国元首

亲笔签署的国书。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并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定。

(6) 宣战权: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宣布国家与某一国或某国集团进入战争

状态。

中共与民主党派

在中国,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是居于核心的领导地位。而民主党派作

为参政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人民政协为主要组织形式,参政议政,在涉及国家的大政方针、国家领导人选等重大问题上发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形成了团结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两者之间形成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特色是:多党并存,但又统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一党执政,但又不排斥民主党派参政。

政治协商的方式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进行政治协商的最基本、最制度化的组织形式就是人民政协。根

据中共中央的规定,在政协之中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应占一定比例。除此之外还有民主协商会、谈心会、双月座谈会、书面建议的方式进行政治协商。

中国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

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

中共中央同各民主党派中央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是: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

司法公正的主要内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所追求的根本目标,是公认的司法原则,包括司法程序公正和司法结果公正。

(1)程序公正。正当的司法程序不仅可以实现公正,而且可以兼顾效率。

(2)结果公正。包括案件客观事实的准确认定和裁判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后者具体说来指:相同情况下的案件作出同样的处理;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P66—P70)

人民代表大会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标志,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或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民当家作主,决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之高、权之重。

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1.人民代表大会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和象征。

2.人民代表大会是反映民意,调整各种利益的渠道。

3.人民代表大会是稳定社会的重要机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最高权力机关。

其他行政机关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受其监督,对其负责。

选举制度

定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选举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公职人员(总统或其他行政长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法律规则的总和。

作用: ①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重要方式。②政府取得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③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④公民政治社会化的重要途径。

⑤有助于公民产生归属感、参与感和责任感。

主要原则:

1、普遍原则。指的是凡符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享有公民基本权利或资格的人都有选举或被

选举的权利。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限制只有两条:一是年龄条件;二是政治标准。

2、平等原则。公民平等享有选举权,没有任何歧视性的资格限制。一人一票,一票一值。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县级及以下)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

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县级以上)指下一级人大代表投票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

4、秘密投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

5、差额选举的原则。直接选举: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选举程序:

1、代表名额的确定与分配。行政区域是主导因素。人口是确定代表名额的决定性因素。其他考虑因素:少数民族、解放军、归国华侨、港澳地区、台湾省的代表。

2、主持选举的机构。①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间接选举的选区由人大常委会主持。 ②直接

选举的选区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面配合。

3、划分选区。划分选区是直接选举的一个重要环节,选区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的原则划分。

4、登记选民。选民登记是对公民的选举权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确认,凡符合法定资格的人,只有经过选举委员会的资格审查,被列入选民名单,加以公布,才能参加选举。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

5、提出、确定与介绍代表候选人。 ①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②选举委员会根据叫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③选举委员会向选民介绍候选人。

6、投票。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各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

行选举。

7、计票与公布选举结果。选票过半获胜。

选举保障:

1、选举经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选举监督。监督机构:①选举委员会 ②代表资格委员会 ③法院

影响选举因素:

1、政府的政策。选民利益能否得到表达。

2、接近信息。①选民不了解选举意义。 ②选民不了解候选人。

3、交叉压力。选民理想与现实的反差。

4、群体压力。受群体因素影响,缺乏自身选举独立性。

建议与改进:

1、切实发挥代表的作用,提高代表与选民的利益相关程度。

2、引入竞争机制,调动选民在选举中的积极性。

3、完善选举监督制度。

4、加强选举制度的法制建设。

政党制度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项制度是适合中国国

情和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特点:

本质特征——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是我党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前提。

内部结构特征——在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各民主党派与共产党长期合作,互相监督,为共同的目标团结奋斗,是我国政党制度区别于西方政治制度的根本特点。

外部结构特征——在政权内外,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共同进步。共产党对民主党派坦诚相见,与之协商执政;民主党派的政治目标不是要取代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是以不同方式协助共产党的执政活动。

优势:

1.利益整合,资源兼容的优势。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

参政的各民主党派代表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特殊利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一个强大的政治资源体系,各种政治资源的兼容、互动,贯穿于这一制度运作的全过程。

2.凝聚民意,稳定政局的优势。我国多党合作制不同于两党制、多党制的竞争式轮流执政,

而是一党执政、多党参政,这决定了这种政党制度具有强大的维护社会稳定功能。共产党是具有强大凝聚力的政治领导核心,民主党派是多元利益的表达者,两者相互结合促进了政局的稳定。

3.民主监督,互利共赢的优势。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

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真心实意的帮助,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

总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融合了东西方的不同思想传统和政治文明的精髓,同时又克服了它们原本具有的劣势和弊端。它既有坚强的领导核心,又有广泛的社会基础;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有照顾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既有共同的政治基础,有和而不同。

实践证明,这一政党制度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它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发展人民民主,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保持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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